《新聞1+1》2012年5月23日完成臺本 ――公益訴訟一小步,環保一大步! (節目導視)
解說:
一個來自北京,一個來自重慶,兩個民間環保組織為什么要前往云南提起一件環境公益訴訟?
原告代理律師 曾祥斌:
這些年在做法律倡導方面,一直在尋求用法律的方式來保護環境。
解說:
取證,沖突,訴訟,立案,今天曲靖中院首次對云南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鉻污染案進行庭前質證。
曲靖市環保局局長 陽開府:
就是不能再有新的污染了。
解說:
取證困難重重,過程一波三折,民間環保組織,環境公益訴訟,云南曲靖的這起案件能否具有里程碑意義?
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中心督查訴訟部部長 馬勇:
我們現在一個是費用比較高,鑒定機構也是良莠不齊。
解說:
《新聞1+1》今日關注:公益訴訟一小步,環境保護一大步!
主持人 董倩:
晚上好,歡迎您收看正在直播的《新聞1+1》。
在去年6月的時候,在云南曲靖發生了一起鉻渣污染事件。那在隨后的去年10月有兩家民間的環保組織就聯合提起了公益訴訟。那云南省曲靖中級人民法院就立案了,那今天這樣的一個訴訟已經進入到開庭前的證據交換階段,我們一起來關注。
解說:
“云南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必須停止違法堆存鉻渣行為;必須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徹底消除鉻渣對環境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法評估;賠償因鉻渣污染造成的環境損失1000萬。用于污染的治理和南盤江及周邊生態保護。”
一個是來自北京的“自然之友”,一個是來自重慶的綠色志愿者聯合會。兩個民間環保組織卻跑到了云南曲靖,要與云南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打一場影響巨大的官司。這也是全國首個由民間環保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今天,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庭前質證。
“自然之友”志愿律師 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曾祥斌:
希望把每一個問題都說得透徹一點,用“膠著”這個詞應該是比較準確的,其實被告這邊的律師顯得比較強勢,每一個問題都希望按照自己的意圖去說話,過程顯得很膠著,而且顯得節奏特別緩慢。
解說:
去年6月,由于五千多噸重度化工廢料鉻渣被非法丟放,造成曲靖麒麟區三寶鎮、茨營鄉、越州鎮附近山區,以及三寶鎮、張家營村一處一百立方米左右的積水潭遭到鉻污染,并直接威脅到珠江源頭南盤江的水質安全。這起重大污染事件的肇事者,就是云南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后經多地政府權力搶險,才能沒有使污染造成更重大影響。
字幕提示:2011年8月15日新聞
原曲靖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楊樹先:
如果我們不把水抽走,潰壩以后,連泥帶水就沖到下游的將要啟用的八萬人的飲用水源的這個水庫里面。
字幕提示:云南陸良鉻渣污染案七被告一審獲刑
解說:
污染事件發生后,民眾損失怎么陪?環境損失怎么辦?誰來提起這個訴訟?去年9月,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和重慶市綠色志愿者聯合會,就鉻渣污染事件,首先向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環境公益訴訟。
曾祥斌:
暴露出來以后,我們立即就介入了。我們兩三年之前就開始在做這方面的嘗試,或者在做這方面的經驗交流,或者在做這方面的學術探討等等。
解說:
去年9月27日,“自然之友”武漢小組組長曾祥斌等人前往曲靖市中院遞交訴狀,在這份訴狀中,“自然之友”和重慶綠聯作為共同原告,曲靖市環保局被列為第三人。去年10月19日,“自然之友”等收到案件受理通知單。自此,全國第一起由民間非政府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獲得了立案。而就在他們提起訴訟一個月后,去年10月24日,《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也提交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就是該《(草案)》增加了“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想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條文,不管是巧合,還是必然,兩個新聞放在一起,有輿論就評論說,“該案的成功立案是一個里程碑式的案件,這意味著公益訴訟終于開始破冰。”
董倩:
剛才短片中也援引了這樣的評論,說“該案的成功立案是一個里程碑式的案件,這意味著公益訴訟終于開始破冰。”那其實從去年10月份,這樣的公益訴訟被立案之后,這個案件往前的每一步進展都在人們的關注目光之下,就像剛才評論所說的,它的每一步向前可能對于未來的案件都有著經驗提供的意義。那接下來我們就連線《云南信息報》記者薛永璧,他今天就在庭審的現場。薛永璧你好,今天我們在看報道的時候,發現很多用詞都不大統一。比如說我看到,有的說是“開庭審理”,有的說“雙方進入到質證階段”。那據你在現場了解的情況,今天的程序到底是什么?
《云南信息報》記者 薛永璧:
主持人好。我現在就在曲靖,就在昨天22日我收到了“自然之友”的一份新聞稿。在這份新聞稿里面,使用了“質證”這樣的詞眼。今天我再次聯系點“自然之友”的時候,他們還堅持這就是質證。同樣還是今天下午五點鐘的時候,我聯系上法院的一位領導,法院的領導這樣跟我說,這應該是交換證據,而不是質證,他說如果是質證的話,那就意味著是開庭了,他說他現在正在外地出差,如果開庭的話,他一定在法院工作的,他不同意媒體報道的“質證”這樣的說法。
董倩:
永璧你再告訴我們一下,今天到法庭的媒體人數大概有多少?多不多?另外媒體關注的都是哪些?
薛永璧:
好的。今天上午在8點鐘左右的時候,我與法院取得了聯系。法院當時說,這只是交換材料,以這樣的理由,所以我沒能見到在“自然之友”說的質證的現場。在今天下午大概3點鐘的時候,網上傳出來說這樣一起案例開庭了。這個時候我接到了可能外省,比如說云南省之外五六家媒體跟我通話,他們感到非常突然,覺得之前沒有聽說過這個消息,突然在網上看到這個消息,他們還來不及趕到曲靖,現在目前在曲靖的記者應該是不太多的。
董倩:
好的,謝謝永璧給我們介紹開庭的一些情況。
接下來我們不妨了解一下到底什么是環境的公益訴訟?看它的解釋,“由于自然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行為或者不作為,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將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社會團體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這是概念的解釋。我們再來這次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有哪些?有三個。這里面是兩個組成部分,一個是兩家民間的NGO。一是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另外一個是重慶市的綠色志愿者聯合會。這是兩家民間的NGO。我們再來第三部分組成,那就是曲靖市環境保護局。它的出現在這里面有點奇怪,待會兒我們會請專家來解釋為什么它會出現在這里?
我們來看,這件公益訴訟之所以引起人民的關注,還有一點就是因為這是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修正的過程中,出現的第一起由民間的環保組織提出的這樣一個公益訴訟。而我國《民訴法修正案》其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修改,就是“對環境污染、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大家關注這樣一起訴訟的理由。
那么這起訴訟之所以引起人們的關注,還有一個理由就是因為在以前的這種環境的公益訴訟,往往都是以調解的結果呈現在大家的面前。但是這一次,雖然說它是立案了,但是之前它為了立案經過的程序卻并不順利,到底怎么回事?我們繼續往下看。
解說:
今天“首次環境公益訴訟”成為許多媒體報道這個案件的標題,有的輿論甚至認為“這起環境公益訴訟將是我國無利益相關者提起公益訴訟的一個良好開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然而意義有沒有那么大還需要觀察,至少從本案的立案過程來看,阻礙還有很多。
去年8月,在陸良化工鉻污染事件發生后,原“自然之友”總干事李波和他的同事便前往云南曲靖,先后三次到現場取證調查,過程并不順利。
(電話采訪)
“自然之友”理事 李波:
我們跟律師進行了討論,我們在現場走訪,也去了縣政府。當時政府里面的人對我們的做法還是不太理解。當時關系還是有點僵。廠里面派了很多人在鉻渣堆前前后后到處都設了崗,很難接近這個地方,我們的公益律師后來被他們跟上以后,廠里面的人出來把我們的車叫停了,把我們的律師從車上直接就拽出來。有一位同事從車里邊直接摔到地上。
解說:
不光企業阻撓,相關部門也不配合,這讓李波對這個案件能否受理一度產生了懷疑。然而兩個多月后,2011年10月19日,他們還是收到了案件受理通知單。
李波:
我們抱著千分之一的希望到了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最后接到正式的通知,我們心里面非常非常高興。
解說:
今天曲靖市環保局作為原告之一參與了庭前的證據交換。然而在去年9月27日,李波等人遞交的第一份訴訟狀中,曲靖市環保局只是被列人第三人,而并非原告。對于這個變化,有輿論做出分析說,“把環保局列為原告取證容易,由非政府組織取證困難。其次,環境損害的評估費用很高,非政府組織拿不出如此多的評估費,而環保局則可以出大頭。”
(電話采訪)
李波:
妥協,可以這樣看。但是我們作為原告,假如我們僵死在那個地方,說我們不同意,最后不能立案。那就完全往前一步走不了,一小步也走不了。況且我們后來發現很多證據的收集,完全靠我們去收集如此多的污染信息也是不可能的。
曲靖市環保局局長 陽開府:
如果說企業就是原告和被告之間能夠通過調解達成共識3這是最好的。如果說企業應該要承擔的責任和政府的要求想不到一塊來,這就要通過開庭審理。目的就是使非法傾倒點這個地方修復治理的效果達到最好,把二次污染程度降低到最小,這就是所謂原告或者說與其他兩家公益組織,我們一致認為要達到的目的。
解說:
其次訴訟,原告向陸良化工索賠一千萬元,對環境恢復生態買單。然而,目前堆放在陸良化工的鉻渣還有13.5萬噸有待處理,預計需要金額高達兩億元。
陽開府:
政府該承擔的責任還是要承擔一點,企業也毫無疑問的要承擔起鉻渣處置這個責任,把鉻渣有序地、無條件地、安全地處理完畢。
董倩:
作為一個民間組織它要進行公益訴訟,這其中有很大的難度。那接下來我們就連線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的王燦發主任,請王主任跟我們說說這里面的難度到底在哪兒?王主任給我們解釋一下,因為根據我們也提及了,作為這次訴訟的原告由兩部分組成:一方面是兩家民間的環保組織。另一個就是曲靖市的環保局。剛才短片里面也解釋了部分的原因,一方面是取證比較容易。再有一方面可能資金會有賴于環保局出。不知道您怎么評價曲靖市環保局在這次原告中的名單中出現?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王燦發:
其實民間環保組織對環保局在環境保護的目標上是一致的,都是要與污染破壞環境者做斗爭。但是政府環保局是從管理的角度,而民間組織從民間監督的角度,所以他們兩者攜手起來來起訴一個污染者,這應該是一件好事情。
董倩:
那您再給我們分析一下,如果在這次原告的名單里面沒有這樣的一個曲靖市環保局這樣的政府組織部門,那么這次民間的環保公益訴訟,它會呈現出一種什么樣的情況?
王燦發:
一是在取證上可能會遇到很大的困難。因為什么呢?就是它要證明這個企業有污染,就必須有一些監測數據,而這些監測數據在這個事件發生以后就比較難取到了。而環保局是每天每時每刻都有監測站在那兒監測環境的,所以它相對有比較充分的數據來證明被告的企業有污染,所以這樣收集證據比較好收集。
董倩:
王主任,我今天看到有些評價說在原告的名單里出現曲靖市環保局,說這樣的一種組合未來是否可以延續提出這樣的疑問,您怎么看?
王燦發:
我覺得這種形式不應該是一種常態。按理講,環保部門是從管理的角度它來管理,比如像違法的應該通過行政處罰來處罰違法的企業,而民間組織它經常的可能提起的公益訴訟是訴行政機關,比如訴環保部門,也有可能訴污染的企業,所以在訴環保部門的時候就不可能跟環保部門聯手。在訴污染企業的時候,有的時候一個企業污染嚴重,可能和當地的環保部門多多少少執法不嚴都有關系,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起訴污染的企業,環保部門也可能有部分的責任,所以不可能完全聯手來作為一個被告,所以曲靖市環保局跟這兩個民間組織一塊在這個案件里做原告,應該算是特例。
董倩:
謝謝王主任,稍后我們會有更多的問題給您。
這次我們看到民間的公益訴訟已經立案了,在此之前也有關于環保的公益訴訟成功的例子。但是它跟這一次的區別就是原告的身份是不同的,那身份帶來的不同又是什么呢?
字幕提示:2011年10月26日新聞
片中解說:
此前由于我國《民法》規定,只有利害關系人才能提起訴訟。法院對于民間環保組織提起的這類訴訟很少受理,他們的訴訟主體資格一直處于民不正言不順的地位,更多的公益訴訟是由檢察機關提起并訴訟。
解說:
按照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息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這個直接厲害關系的規定,讓很多環境公益訴訟案往往會被拒于法院門外。而就在兩個民間環保組織對于曲靖鉻污染訴訟,被曲靖中院成功受理后的第五天,2011年10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也對《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首次賦予社會團體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
目前,《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還處于審議階段,但是關于公益訴訟制度的推進卻已經成為上上下下的共識,相關的實踐也在不斷推薦。中華環保聯合會,就是我國最早一批參與到環境公益訴訟的民間組織。從2009年至今,以其作為原告主體提起的環境訴訟一共有六起,其中勝訴兩起,調解三起,還有一起正在審理過程中。而中華環保聯合會之所以可以發揮較大的作用,與它受國家環保部主管具有半官方背景也不無關系。
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中心督查訴訟部部長 馬勇:
我們這個環境公益訴訟目前還是在探索階段,包括法院來講,它還是要把這個訴訟風險降到最低。在這個過程當中對原告資格的認定,它對原告你是合法的,并且有官方的這么一個背景的,對于做這個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在目前這個公益訴訟的起始階段,對他們來講是非常必要的。
解說:
然而,不管是半官方的民間組織,還是此次兩個在云南提起訴訟的民間環保組織。在我國盡管社會團體參與到訴訟,并最終取得勝訴的案例少之又少,但民間組織巨大的參與熱情及推動力量卻不容忽視。
馬勇:
環保的社團組織它本身成立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環境這個利益。那么它在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時候,其實比較超脫,它沒有自身這個利益的訴求,只是為了維護國家環境的公共利益,為了阻止環境污染這個行為,來提起這個公益訴訟。
董倩:
在平時的工作中,有官方背景的環保組織和沒有官方背景就是民間的這樣的環保組織,他們工作起來在遇到法院,還有環保部門的這些反應的時候是截然不同的。那有政府背景的環保組織,他們工作起來往往就會感覺到比較好合作,而且比較熱情。而相反,來自民間的環保組織在工作中就感受不到這些。為什么有這樣的差異?我們繼續連線王主任。王主任,剛才我進行了一番形容,您覺得在現實中為什么會有這樣由于背景的不同,而導致在工作中完全不一樣的對待?
王燦發:
這可能與我們國家長期的體制有關。因為有政府背景的,往往信任度就比較高,因為它來自政府部門做后盾,有人來管著他。而純民間的組織往往它沒有一個上級主管單位,有的做得很好,有的做得不一定很好,所以在這個信任度上,還要經過一個階段的發展才行,因為我們國家的民間組織發展的時間還是很短的。
董倩:
王教授,剛才您也說了,這一次在原告的這樣一個組成名單里面是由兩部分組成,就是政府機關、曲靖市環保局,還有兩家民間的環保組織。您說這是一個特例,那未來這個特例怎么可能讓它變成一個,就是一個民間的環保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而不摻加一些特例的因素,比如說有政府部門的介入?
王燦發:
那就是《民事訴訟法》,或者是《環境保護法》、《行政訴訟法》里邊明確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因公益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就使得民間組織作為訴訟主體完全具有法律上這種地位。另外,民間組織也要加強自身的建設和能力,就是說比如它具有取證的能力,它具有支付各種訴訟費用的能力,這種能力還需要進一步的增強。
董倩:
王教授,就像您剛才說的,對于民間組織的一種傳統上慣性的不信任,雖然即便現在有了法律的保障,未來就能夠破除這種慣性嗎?
王燦發:
應該是慢慢地來改變。因為一個事情,總不是說一下馬上有了訴訟地位,馬上人們對你的看法就改變了,這是不可能的,可能要有一個發展的過程。
董倩:
剛才我們說這種慣性的思路是一個障礙。那您覺得在未來民間組織提起的這種不管環保也好,還有其它領域也好的公益訴訟,面臨的障礙還有哪些?
王燦發:
面臨的障礙,一是民間環保組織有沒有那么多懂法律的人才,現在大多數的民間環保組織里頭都沒有專門的搞環保法的,比如像專門的律師。而現在提起訴訟的民間組織都是到各個律師事務所找志愿律師,所以如果他有專門的律師做這方面的工作就可以提起更多的訴訟。另外,他能不能籌集到足夠的經費?因為一個訴訟的提起,比如像“自然之友”如果到曲靖、云南,如果跑幾趟,來回的路費就需要很多。如果法院再收訴訟費,可能就要更多了,使得民間組織很難來承擔。所以在這方面民間組織得要有籌資能力才行。
董倩:
這是一個資金方面的支持。另外,在取證方面,我們想都可以想象,作為一個民間組織它在環保事件中取證的難度有多大,在這方面相關的政府部門,比如說環保部門,它應當做出什么樣的支持和幫助?
王燦發:
環保組織取證,因為它沒有取證的設備儀器。再一個,既使這些機構有儀器,有設備,但是它沒有資質也不行,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取證難不光是公益訴訟,是整個環境訴訟所面臨的瓶頸問題。
董倩:
好,謝謝王主任給我們解釋這么多。
今天我們看這樣的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公益訴訟,我們之所以說它具有里程碑意義,因為以前的一些這樣的訴訟往往是以調解來結束的。我們希望這次能夠法律做出一個判決。另外,我們也希望這樣的事件不再成為一個新聞事件,而成為一個常態,畢竟我們的環境再也傷不起了。
好,今天的節目就是這樣,感謝您的收看,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