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處置工程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中的通用技術和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及企業自建的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可宏觀指導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工程驗收及設施運行管理等行為。
本標準為危險廢物處置工程通用技術規范,適用于各類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對于已有專項工程技術規范的危險廢物處置工程,還應同時執行專項技術規范;對于尚未頒布專項工程技術規范的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應執行本標準的有關規定。醫療廢物作為一類特殊的危險廢物,其管理技術要求參照醫療廢物相關標準。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6聲環境質量標準
GB 5085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GB 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34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2801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 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8484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8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50028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 50034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 50052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62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
GB 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
GB 50202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03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0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05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21鋼結構工程質量評定標準
GB 50231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
GB 50236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54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55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56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起重機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58電氣裝置安裝工程1kV及以下配線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59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照明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75壓縮機、風機、泵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300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GB 50335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
GBJ 14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GBJ 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 19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J 22廠礦道路設計規范
GBJ 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T 15555.1固體廢物總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2固體廢物鎘、銅、鉛、鋅的測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3固體廢物砷的測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4固體廢物六價鉻的測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5固體廢物總鉻的測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6固體廢物總鉻的測定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7固體廢物六價鉻的測定硫酸亞鐵銨滴定法
GB/T 15555.8固體廢物總鉻的測定硫酸亞鐵銨滴定法
GB/T 15555.9固體廢物鎳的測定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10固體廢物鎳的測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11固體廢物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15555.12固體廢物腐蝕性的測定玻璃電極法
GB/T 2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
GBZ 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DL/T 620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電力行業標準
DL/T 621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電力行業標準
HJ 561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處置設施性能測試技術規范
HJ/T 76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
HJ/T 176危險廢棄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技術規范
HJ/T 177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
JB/T 8471袋式除塵器安裝技術要求與驗收規范機械行業標準
JB/T 8690工業通風機噪聲限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主席令[2002]第7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主席令[2005]第31號)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98]第253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0]第279號)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04]第408號)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國環字[87]第2號)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保部、國家發改委令[2008]第1號)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環發[2000]第38號)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環發[2004]第13號)
《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環發[2004]第16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環發[2005]第28號)
《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建質[2008]第216號)
《關于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監察的暫行規定》(勞字[1988]第48號)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環發[2004]第75號)
《關于加強<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環發[2009]22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危險廢物hazardous waste
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險特性的固體、液體或其他形態的廢物。
3.2焚燒incineration
是指在氧氣充足的情況下,使物質燃燒,徹底氧化、產生熱量的化學過程。
3.3安全填埋secure landfill
是指對危險廢物在安全填埋場進行的填埋處置。
4處置技術適用性及選擇
4.1廢物處置技術分類
4.1.1危險廢物處置技術可分為預處理技術和處置技術。
4.1.2危險廢物預處理技術包括物理法、化學法和固化/穩定化等。
4.1.2.1物理法包括壓實、破碎、分選、增稠、吸附和萃取等。
4.1.2.2化學法包括絮凝沉降、化學氧化、化學還原和酸堿中和等。
4.1.2.3固化/穩定化包括水泥固化、石灰固化、塑料固化、自膠結固化和藥劑穩定化等。
4.1.3危險廢物處置技術包括焚燒處置技術、非焚燒處置技術、安全填埋處置技術等。
4.1.3.1危險廢物焚燒處置包括回轉窯焚燒、液體注射爐焚燒、流化床爐焚燒、固定床爐焚燒和熱解焚燒等。
4.1.3.2危險廢物非焚燒處置主要包括熱脫附處置、熔融處置、電弧等離子處置等。
4.1.3.3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包括單組分填埋處置和多組分填埋處置等。
4.2危險廢物處置技術適用性
4.2.1預處理技術主要適用于焚燒、非焚燒、安全填埋等危險廢物處置行為前的預處理過程。
4.2.2焚燒技術適用于處置有機成分多、熱值高的危險廢物,處置危險廢物的形態可為固態、液態和氣態,但含汞廢物不適宜采用焚燒技術進行處置,爆炸性廢物必須經過合適的預處理技術消除其反應性后再進行焚燒處置,或者采用專門設計的焚燒爐進行處置。
4.2.2.1回轉窯可處置的危險廢物包括有機蒸汽、高濃度有機廢液、液態有機廢物、粒狀均勻廢物、非均勻的松散廢物、低熔點廢物、含易燃組分的有機廢物、未經處理的粗大而散裝的廢物、含鹵化芳烴廢物、有機污泥等。
4.2.2.2液體噴射爐可處置的危險廢物包括有機蒸汽、高濃度有機廢液、液態有機廢物、低熔點廢物、含鹵化芳烴廢物等。
4.2.2.3流化床主要用于處置粉狀危險廢物,也可用于處置塊狀廢物及廢液。
4.2.2.4固定床爐可處置的危險廢物包括有機蒸汽、粒狀均勻廢物、非均勻的松散廢物、低熔點廢物、含易燃灰組分的有機廢物等。
4.2.2.5熱解爐主要用于處置有機物含量高的危險廢物。
4.2.3危險廢物非焚燒處置技術應根據技術特點和被處置廢物的特性進行選擇。
4.2.3.1熱脫附技術適用于處置揮發性、半揮發性及部分難揮發性有機類固態或半固態危險廢物,可用于處理含有上述危險廢物的土壤、泥漿、沉淀物、濾餅等。
4.2.3.2熔融技術適用于處置危險廢物焚燒處置殘渣和固體廢物焚燒處置產生的飛灰等。
4.2.3.3電弧等離子體技術適用于處置毒性較高、化學性質穩定,并能長期存在于環境中的危險廢物,特別適宜處置垃圾焚燒后的飛灰、粉碎后的電子垃圾、液態或氣態有毒危險廢棄物等。
4.2.4安全填埋處置技術適用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除填埋場襯層不相容廢物之外的危險廢物的安全處置。性質不穩定的危險廢物需經固化/穩定化后方可進行安全填埋處置,但有機危險廢物不適宜采用安全填埋進行處置。
4.2.4.1單組分填埋適用于處置化學形態相同的危險廢物。
4.2.4.2多組分填埋適用于處置兩類以上混合后不發生化學反應,或發生非激烈化學反應后性質穩定的危險廢物。
4.3危險廢物處置技術選擇原則
4.3.1腐蝕性廢物應先通過中和法進行預處理,然后再采用其他方式進行最終處置。
4.3.2有毒性廢物可選擇解毒處理,也可選擇焚燒或填埋等處置技術。
4.3.3易燃性廢物宜優先選擇焚燒處置技術,并應根據焚燒條件選擇預處理方式。
4.3.4反應性廢物宜先采用氧化、還原等方式消除其反應性,然后進行焚燒或填埋等處置。
4.3.5感染性廢物(醫療廢物)應選擇能夠殺滅感染性病菌的處置技術,如焚燒、高溫蒸汽滅菌、化學消毒、微波消毒等。
5總體要求
5.1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應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的要求。
5.2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建設應能積極推進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目標的實現。
5.3危險廢物處置規模應根據項目服務區域范圍內的可處置廢物量、廢物分布情況、發展規劃以及變化趨勢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5.4危險廢物處置技術選擇、工程建設和設施運行管理應積極采用最佳可行技術和最佳環境管理實踐(BAT/BEP)。
5.5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廠址選擇應符合城市總體發展規劃、環境保護專業規劃和當地的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生態保護要求,還應綜合考慮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服務區域、交通、土地利用現狀、基礎設施狀況、運輸距離及公眾意見等因素,最終選定的廠址還應通過環境影響和環境風險評價確定。
5.6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 16297、GB 18484或行業、地方排放標準的要求,并應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連續監測設備,并與監控中心聯網。
5.7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廢水排放應符合GB 8978或行業、地方排放標準的要求,達到GB 50335中廢水回用要求的再生廢水應盡量回用。
5.8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廠界噪聲應符合GB 3096和GB 12348的要求。
5.9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惡臭污染物控制與防治應符合GB 14554中的有關規定。
5.10危險廢物處置工程的污染物排放、采樣、環境監測和分析應遵照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5.11危險廢物處置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運行除符合本標準規定外,還應遵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令、法規、標準和行業規范的規定,符合有關工程質量、安全、消防等方面的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6總體設計
6.1總圖設計
6.1.1危險廢物處置工程設計應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設計深度應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
6.1.2危險廢物處置工程的總圖設計應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的要求,根據所在地區的自然條件,結合生產、運輸、環境保護、職業衛生與勞動安全、職工生活,以及電力、通訊、熱力、給排水、污水處理、防洪和排澇等設施,經多方案綜合比較后確定。
6.1.3危險廢物處置工程的生產附屬設施和生活服務設施等輔助設施宜根據社會化服務原則統籌考慮,避免重復建設。
6.1.4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周圍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圍墻或其它防護柵欄,防止家畜和無關人員進入。
6.2總平面布置
6.2.1危險廢物處置廠一般由處置區和生產管理區組成。處置區包括廢物接收貯存區、廢物處置區、附屬功能區等,其中廢物接收貯存區應設置廢物接收、貯存、分析鑒別、預處理等單元;廢物處置區設置廢物處置、二次污染防治等單元;附屬功能區包括供水、供電、供熱等單元。生產管理區設置生產辦公和生活等單元。
6.2.2危險廢物處置區布置應滿足處理工藝流程和物流流向要求,做到流程合理、布置緊湊、連貫,保證設施安全運行。處置區和生產管理區之間設置綠化隔離帶。
6.2.3危險廢物處置場所應按轉運車輛數建設轉運車停車場和車輛清洗系統,停車場和清洗系統盡量靠近危險廢物處置功能區。
6.3廠區道路
6.3.1廠內道路應滿足進廠最大規格的廢物運輸車輛的荷載和通行要求,并要綜合考慮消防及各種管線的相應要求。
6.3.2危險廢物處置廠的廠區主要道路行車路面寬度不宜小于6m,車行道宜設環形道路。廠房外應設消防道路,道路的寬度不應小于3.5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載等級應符合GBJ 22中的有關規定。
7系統配置要求
7.1一般要求
7.1.1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應根據不同處置技術的特點和應用要求確定相應的建設內容,應能保證危險廢物得到安全有效處置,主要包括主體設施和輔助設施兩部分。
7.1.1.1主體設施應包括進廠危險廢物接收系統、分析鑒別系統、貯存與輸送系統、預處理系統、處置系統、污染控制系統、自動化控制系統、監測系統和應急系統等。
7.1.1.2附屬設施應包括電氣系統、能源供應、氣體供應、供配電、給排水、污水處理、消防、通信、暖通空調、機械維修、車輛/容器沖洗設施、安全防護和事故應急設施等。
7.1.2危險廢物處置設施服務年限參照有關規定。
7.2危險廢物接收系統要求
7.2.1危險廢物處置場接收貯存區應設進廠危險廢物計量設施,計量設施應按運輸車最大滿載重量留有一定余量設置。計量設施應設置在處置區車輛進出口處,并有良好的通視條件,與進口廠界距離不應小于一輛最大轉運車的長度。
7.2.2危險廢物接收計量系統應具有稱重、記錄、傳輸、打印與數據處理功能,有條件的地區,應將數據上傳到當地環保部門。
7.2.3危險廢物處置場所卸料場地應滿足運輸車輛順暢作業的要求。
7.2.4危險廢物接收過程中應進行抽檢采樣。
7.3分析鑒別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廢水中銀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標準適用于感光材料生產、膠片洗印、鍍銀、冶煉等行業排放廢水及受銀污染的地面水中銀的測定。本標準的最低檢出濃度為0.03mg/L,測定上限為5.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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