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度、打基礎、做準備。日前,江西省委、省政府正式出臺《江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明確2018年在全省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賠償權利人、賠償義務人和賠償途徑等,初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組建相應的鑒定評估專業機構,同步開展案例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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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江西省凡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都將適用這一方案。
結合實際,構建途徑暢通的索賠制度體系
“江西結合實際,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了具體情形,特別是制定了《較大以上生態環境損害分級標準》,這在全國是首創,便于索賠操作。”江西省環保廳法規處工作人員在介紹《實施方案》時說。
除了適用范圍更明細,賠償范圍也更細更精準。“《實施方案》明確,江西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包括了生態環境損害應急費用、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評估費用、生態環境損害損失費用和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等四個項目,并且對需要具體細化的項目還做了列舉式說明。”上述工作人員介紹。
記者了解到,為構建職責分工明確、途徑暢通的索賠制度體系,《實施方案》還根據江西實際,明確了省政府指定省環保廳、農業廳、林業廳、水利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具體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設區市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參照省級賠償權利人指定部門,指定本級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本地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同時,針對索賠工作實際,《實施方案》規定要制定符合江西特點的一系列索賠配套制度,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辦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監督管理辦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等四個辦法,為索賠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試行分期賠付,探索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
根據《實施方案》的附件《較大以上生態環境損害分級標準》,生態環境損害共分三級,Ⅰ級為特別重大生態環境損害、Ⅱ級為重大生態環境損害和Ⅲ級為較大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損害分級,實現了與《江西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附件《生態環境損害分級標準》的對接。
《實施方案》規定,發生較大以上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生態環境資源類案件中,存在生態環境損害的;其他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均將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對于賠償訴訟規則,《實施方案》表示,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托現有資源,由環境資源審判庭或指定專門法庭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案件;根據賠償義務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探索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公益訴訟。
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托修復的,賠償權利人前期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后評估等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分三步走,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法制化
《實施方案》將江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目標分為三步,提出2018年在全省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初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組建相應的鑒定評估專業機構,同步開展案例實踐;2019年,通過案例實踐進一步修改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持續做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各項工作,不斷完善鑒定評估機制和賠償工作機制,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形成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社會氛圍;2020年,在全省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機制完善、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公開透明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積極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制化。
據了解,近年來江西省多地已開始處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的案例,特別是通過司法手段,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7年1月,武寧人滕某某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攜帶油鋸擅自采伐自己栽種于武寧縣楊洲鄉界牌村“茶籽坪”山場的杉樹84棵。被公安傳喚到案后,滕某某積極悔罪,與武寧縣國有林場簽訂委托造林合同書,約定由武寧縣國有林場提供3畝林地植樹以恢復被破壞的生態,獲法院判處緩刑。
今年2月8日,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人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時某、黃某某被判共同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8萬元,另在焚燒危險廢物的現場和周邊40余畝土地上進行植樹造林,養護3年。對涉案全部危險廢物及其殘渣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置,并承擔已經發生的鑒定費、危險廢物處理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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