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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8-12-28 14:28 原文鏈接: 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情況

      2017年4月28日至5月28日,中央第一環境保護督察組對我市開展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7月29日將督察中發現的11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移交我市,要求依法依規調查處理。

      市委、市政府從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決落實“兩個維護”的高度,對移交問題認賬領賬、逐條對照、舉一反三,決不遮掩、決不諱言、決不推卸,用嚴追責真問責倒逼綠色發展全面落實。根據核查的事實,依據有關規定,市委、市政府于2017年8月和2018年5月兩次作出決定,分別對83名責任人進行了嚴肅問責,其中:局級領導干部22人(正局級6人、副局級16人),處級領導干部52人(正處級37人、副處級15人),科級及以下干部9人;給予黨紀政紀(政務)處分63人,誡勉10人,批評教育等其他處理方式10人。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七里海濕地自然保護區違法違規開發建設問題。2009年9月至2015年6月,原寧河縣委、縣政府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天津市自然保護區相關規定,將七里海濕地自然保護區作為旅游資源開發建設,在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內建設、經營七里海濕地公園。縣政府未履行合規的審批手續,未批先建,不執行保護區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及糾正的執法行為;市海洋局先后3次超越權限,違規向七里海旅游公司作出行政許可,允許工作人員和游客進入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寧河區國土資源分局對國土資源部移交的疑似違法建設圖斑未予執法,監管不到位;寧河區發展改革委違反國家關于自然保護區的相關規定,存在越權審批、違規審批問題;寧河區七里海管委會在牽頭負責八公里景觀帶規劃設計及具體建設、七里海濕地夜景燈光提升工程工作中,存在亂作為問題,且未及時落實整改要求。給予時任寧河縣委書記榮建勛(已退休)黨內警告處分,天津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炳江(時任寧河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黨內警告處分,時任寧河縣委副書記劉建國(已退休)黨內警告處分,時任寧河縣國土資源分局黨組書記、局長于澤生(已退休)黨內警告處分,時任寧河縣國土資源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洪勛(已退休)黨內警告處分,時任寧河縣發展改革委黨組副書記、主任楊秋祥(已退休)黨內警告處分,寧河區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張云成(時任寧河縣發展改革委黨組副書記、主任)黨內警告處分,寧河區廉莊鎮黨委書記韓衛民(時任寧河區七里海管委會黨組副書記、主任)黨內警告處分,時任寧河區七里海管委會黨組副書記、主任童乃勇誡勉處理;給予時任市海洋局黨組書記、局長蔡明玉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市海洋局塘沽海洋管理處副處長張景輝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此外,還對負有責任的2名科級干部分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批評教育處理。

      二、大黃堡濕地自然保護區違法違規開發房地產項目問題。2005年11月至2015年6月,武清區委、區政府對大黃堡濕地自然保護區保護意識不強,在后蒲棒新農村建設試點工作中未正確履行職責,在項目選址和出讓區建設上違反自然保護區條例;武清區規劃局違規核準大黃堡濕地自然保護區內土地建設用地規劃設計,違規出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武清區國土資源分局違規組織出讓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內土地93.43公頃,用于居住區項目建設;武清區林業局及天津大黃堡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處對保護區監管不力,未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糾正違規建設。給予時任武清區委書記王樹培(已退休)黨內警告處分,時任武清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苗玉剛誡勉處理(后因不作為不擔當問題被免去天津軌道交通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職務),北辰區委常委、副區長鐘學軍(時任武清區規劃局黨組書記、局長)誡勉處理,河北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劉廣生(時任武清區國土資源分局黨組書記、局長)誡勉處理,時任武清區林業局黨組書記、局長袁澤亮(已退休)誡勉處理,時任武清區林業局黨組書記、局長慈樹喬(已退休)誡勉處理,武清區林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劉志杰(時任天津大黃堡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處主任)誡勉處理。此外,還對負有責任的4名干部給予批評教育處理。

      三、濱海新區減煤工作不嚴不實問題。根據我市減煤工作要求,2015年3月,濱海新區印發關于煤炭消費總量削減實施方案,明確新建項目“新增煤炭量替代來源須是未納入天津市改燃并網(關停)計劃的用煤設施,采取有關措施后形成的煤炭削減量。”南港工業區管委會編制的天津華電南港熱點項目80萬噸/年煤炭替代方案中,53家106臺燃煤鍋爐燃煤量均已納入天津市改燃并網(關停)計劃,不屬于新增煤炭量替代范圍。濱海新區發展改革委、南港工業區公用工程項目及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煤炭替代方案審核把關不嚴、審查不到位,未能發現南港工業區編制的煤炭指標來源表中煤炭指標存在重復使用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給予濱海新區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楊金星(時任濱海新區發展改革委黨組書記、主任)黨內警告處分,濱海新區發展改革委黨組成員、副主任吳秀山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南港工業區開發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張立津(時任南港工業區公用工程項目及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南港工業區開發有限公司總工程師張寶華(時任南港工業區公用工程項目及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行政記大過處分。

      四、部分企業長期違法排污,地方監督管理不到位問題。濱海新區天津星源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違反環評批復要求,擅自開展噴涂作業,對當地環境質量造成嚴重影響;濱海新區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履職不到位,未對該企業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北辰區天津市萬達輪胎集團有限公司污水處理設施長期不能正常使用,廢水去向不明;北辰區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履責不到位,未及時發現查處。給予濱海新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左鳳偉(時任濱海新區環境局黨委書記、局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濱海新區環境局黨委書記、局長張秀啟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時任濱海新區環境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高文軍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時任濱海新區綜合執法局直屬大隊大隊長崔鵬行政撤職處分,濱海新區環境行政執法支隊三中隊隊長高相霞(時任濱海新區環境監察大隊副隊長)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北辰區工業和信息化委黨組書記劉寶林(時任北辰區環保局黨組書記)黨內警告處分,北辰區環保局局長張振海行政記大過處分,北辰區宜興埠鎮副鎮長劉剛行政記大過處分。

      五、寧河區黑臭水體治理工作敷衍問題。2015年12月,《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實施后,寧河區黑臭水體治理工作進度遲緩,列入治理方案的2條河道直至督察時仍為黑臭水體。寧河區水務局黑臭水體治理工作一再拖延,截污方案簡單草率,明顯存在敷衍塞責問題。給予時任寧河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王東軍黨內警告處分(后因嚴重違紀違法被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時任寧河區水務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呂順嶺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后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時任寧河區水務局黨委委員、工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唐立強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寧河區商務委黨組書記、主任、北淮淀鎮黨委書記王忠華(時任寧河區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六、禁燃區外每小時35蒸噸以上燃煤供熱鍋爐超凈排放改造進度緩慢問題。按照2016年天津市“四清一綠”行動方案要求,市建委應于2016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全市禁燃區外每小時35蒸噸以上燃煤供熱鍋爐超凈排放改造提升工作。到2016年底,禁燃區外未達標鍋爐還有121臺,僅4臺鍋爐完成改造,推進工作不力。給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王連成(原市建委副主任)黨內警告處分,時任市建委黨委委員、副主任李錫慶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標準設計處處長張斌(時任公用事業處處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老干部處二級調研員崔可榮(時任市供熱辦主任)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七、部分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建設滯后,垃圾污染和隱患突出問題。市農委在垃圾處理場建設過程中,工作不積極、不主動,推諉扯皮,履職不力,截至中央環境保護督察時,寧河區、靜海區垃圾無害化處理場仍未建成投運,大量生活垃圾未得到及時處理,致使環境污染和隱患突出。給予市農業農村委黨委委員、副主任,原市農委種植業管理辦公室(市種植業發展服務中心)黨委書記、主任李金田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市農業農村委農村金融服務處處長崔紹豐(時任市林業局副局長、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八、煤炭監管“以罰代管”,大量劣質煤流入市場問題。市市場監管委對劣質煤源頭監管主動作為不夠,對抽檢發現不符合天津市工業和民用煤質量標準的絕大部分超標煤炭以罰代管,查處不力,致使2015年、2016年累計26.1萬噸被查處的劣質煤重新流入市場,對大氣環境質量改善造成不利影響。給予市市場監管委黨委委員、副主任何福黨內警告處分,紅橋區市場監管局黨委副書記、局長丁新健(時任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稽查總隊副總隊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稽查總隊稽查二處處長馬軍(時任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稽查總隊稽查六處處長)行政記大過處分,市市場監管委質量監督處四級調研員劉士軍(時任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稽查總隊稽查六處副處長)行政記大過處分。

      九、垃圾處理能力缺口大,嚴重違規處置垃圾滲濾液問題。按照《天津市環衛設施布局規劃(2011-2020年)》,全市應在2011年至2015年建成投運13座生活垃圾處理廠,日處理能力1萬噸,截至2015年底實際僅建成投運5座,日處理能力4100噸;中央環境保護督察時建成投運1座,規劃的3座餐廚垃圾處理場和4座糞便處理場均未建設。市市容園林委協調推動不力,造成全市垃圾處理能力缺口較大,規劃中的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滯后,垃圾無害化處理率較低,垃圾滲濾液違規處置問題突出。北辰區雙口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違規將滲濾液外運處理,滲濾液處理裝置未能正常投運,填埋場部分高濃度初期雨水直排廠外滲坑。寶坻區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內垃圾滲濾液交由無資質單位處理。2016年5月起,天津泉泰生活垃圾處理有限公司委托博保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處置寶坻區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內的4.8萬噸垃圾滲濾液,將垃圾滲濾液轉運至3家不具備相應處理能力的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導致有關地區曝氣池污泥活性變差,影響了當地污水處理效果。東麗區華明街、軍糧城2座非正規垃圾填埋場,分別填埋147萬立方米和19萬立方米垃圾,由于防滲措施缺失,環境隱患突出。靜海區城區垃圾簡易填埋場已填埋垃圾約100萬立方米,由于防滲漏措施缺失,環境隱患突出。給予市財政局二級巡視員王春霞(時任市市容園林委副巡視員)黨內警告處分,市市容環境工程設計研究所干部徐立祥(時任市生活垃圾處理中心黨總支部書記、主任)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北辰區雙口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場長張寧行政記過處分;給予寶坻區市容園林委黨組書記、主任朱子軍黨內警告處分,寶坻區市容園林委班子成員閆玉穩(原分管環衛工作)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東麗區政協副主席、華明街道黨工委書記、街道人大工委主任鄭立黨內警告處分,東麗區市容園林委黨組書記、主任張克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東麗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宋立夫(時任華明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靜海區總工會黨組副書記、常務副主席韓印春(時任靜海區市容園林委黨委書記、主任)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天津靜泓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鄭洪斌黨內警告處分,時任靜海區市容園林委黨委委員、調研員趙寶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寧河區市容園林委原黨組副書記、主任劉繼偉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后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寧河區市容園林委調研員姜福宏誡勉處理;給予東麗區房管局黨委副書記、局長楊治剛(時任軍糧城街道辦事處主任)誡勉處理。此外,還給予負有責任的2名科級干部行政記大過處分,對2名局處級干部予以警示談話處理。

      十、全市再生水等水資源利用嚴重不足問題。2015年9月,市政府出臺《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規定由市建委牽頭加快推進我市再生水主干管網聯通工程,其中建設計劃由市水務局會同市建委制定。在再生水利用設施計劃、建設工作中,市水務、建設等部門統籌協調不夠,督促落實不力,造成再生水利用率、海水淡化企業設施利用率均較低,相關再生水利用管網設施建設遲滯,嚴重制約了再生水資源利用。寧河區水務局在玖龍紙業公司違規開采使用地下水問題中失職失責,在未取得相關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為該公司打井。給予市水務局副局長閆學軍黨內警告處分,時任市建委黨委委員、副主任李錫慶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市水務局水資源處副處長趙巖黨內警告處分,寧河區水務局副調研員李昌海(時任寧河縣水務局機井服務站黨支部書記)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十一、危險廢物處理能力不足,違法堆存污染突出問題。靜海區大邱莊鎮污泥處置中心建設滯后,造成區內大量污泥長期違法堆存,相關污泥堆存點重金屬嚴重超標。靜海區政府推進污泥處置中心建設不力,靜海區水務局作為牽頭單位對項目進展不力負有責任,大邱莊鎮、雙塘鎮政府對污泥違法堆放負有監管責任。給予靜海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張炳柱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靜海區水務局黨委書記王剛黨內警告處分,靜海區水務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殷忠剛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時任靜海區水務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孫立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靜海區唐官屯鎮黨委委員、副鎮長王繼宏(時任靜海區大邱莊鎮黨委委員、副鎮長)黨內警告處分,靜海區楊成莊鄉副鄉長姚玉進(時任雙塘鎮副鎮長)行政警告處分,靜海區商務委黨組書記、主任、區旅游局局長蘇堅(時任靜海區大邱莊鎮黨委副書記、鎮長)誡勉處理。

      全市各級領導干部要以被追責問責干部為鏡鑒,舉一反三,真正把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堅決扛起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重大政治責任,切實增強踐行綠色發展理念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把生態文明建設重大部署和生態環境保護重要任務落到實處。要深刻認識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緊迫性和艱巨性,進一步加大生態文明建設力度,在大氣、水、土壤污染治理上狠下功夫,在嚴格保護濕地、構筑綠色屏障上狠下功夫,集中力量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生態環境持續改善。要堅決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最嚴厲的問責,狠抓各項環保任務落實落地。我們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保護生態環境的重大決策部署,加快推進生態宜居現代化天津建設,為建設美麗中國作出天津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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