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區周邊的農民多因礦廠倒閉失去就業機會,又因土壤污染無法繼續耕種農田,貧困程度加劇。因此,在治理過程中要充分考慮農民的利益。可以將受污染的農田先流轉到政府手中,每年給予農民一定的補貼,使農民的生活有基本保障。在具體的治理過程中讓農民參與進去,給農民相應的勞動力報酬。
重金屬污染治理涉及山水林田湖草的一體化治理工程,也關系生產、生活、生態等方面的鄉村振興,涉及農業、工業和生態修復、旅游等服務業的發展,影響農村的就業和穩定,因此,我國土壤重金屬污染區域如何實現脫貧致富和鄉村振興,必須采取一攬子的系統措施。調研組經過實地考察和研討,對我國土壤重金屬污染區域如何實現脫貧和鄉村振興提出了以下六大建議。
因地制宜,選擇適當的重金屬污染治理措施
不同的地理環境會給土壤帶來不同的理化性質,面對不同的理化性質要求重金屬污染防治必須因地制宜,選擇適當的治理措施。如同樣遭受鎘污染的三個地區:英國西南部的西普漢姆村莊、日本神通川發生“痛痛病”的婦中村,以及我國廣東韶關的上壩村,土壤帶來的問題卻迥然不同。英國西普漢姆村土壤中鎘含量最高,卻對當地居民的健康沒有造成任何影響;反觀日本和我國,前者出現了“痛痛病”,后者形成了“癌癥村”。究其原因,是由于三個地方的土壤酸堿度不一,使得鎘的活躍性不同。因此,要因地制宜,在土壤詳查的基礎上,分析不同污染程度土壤的性質,有針對性地采取治理措施。
同時,也要積極探索有效的重金屬污染土壤修復技術。通過污染防治先行區的經驗,總結出可以復制的修復模式,進而向全國同類重金屬污染地區推廣。同時,結合具體的污染情況,探索其他更加高效、成本低、二次污染小的修復模式,如聯合修復法即將植物修復法、動物修復法、物理/化學修復法中的兩種或三種修復方法結合起來,與傳統修復技術的優點進行結合,以更好地控制成本、保證效果、減少污染。在這一點上,需要國家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和政策支持,在重金屬污染地區往往交通不便,生活條件差,需要國家采用政策等方式鼓勵更多有技術的科研人員進駐到這些地方。
成立基金,多渠道籌集污染治理和農民產業轉型扶持資金
土壤污染的治理和修復,往往具有周期長,見效慢的特點。依據“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可以解決一部分問題,但當暫時無法確認責任方或責任方無力償還時,治理和修復資金的來源便成為了一大問題。
為解決資金問題,可以借鑒美國“超級基金”的經驗,依據《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對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加大力度投入的要求,設立中央和省級重金屬污染土壤治理基金,擴大基金來源,包括燃料與化工原料的原料稅等環境稅收,使得環境稅收切實應用到保護環境中,主要用于農用地重金屬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的土壤污染風險防控和修復等;對能夠明確責任主體的礦產企業,嚴格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治理責任,不積極按時承擔責任的要繳納一定的滯納金;對轉型成功的礦企負責人鼓勵其為家鄉污染治理提供資金支持;國家和地方財政可以向土壤重金屬污染嚴重且較貧困的地區適當傾斜等。
這樣從多方面籌集資金,可以保障土壤污染治理資金的穩定性;同時也可以減輕政府壓力,避免消極執法等現象的發生。目前我國潛在污染土地面積較大的情況下,極容易發生突發性泄漏,實行專款專用可以使管理者在出現突發意外事件時迅速反應,也可以保證預算合理性,避免費用負責方為減少成本而采用暫時性治理手段。設立基金還可以使管理者注重對土壤污染治理產生的一系列社會問題的協同解決,協助地區的產業轉型,避免重蹈覆轍。
為解決資金問題也可以加強對外招商引資,重金屬污染的地區,原本具有綠水青山這一優越的自然條件,可以根據地方自然氣候等條件,發展一批特色高質的產業并進行推廣,通過加大宣傳、利用電商平臺的推廣和銷售等各種運營模式,提升產業產品、服務的品牌效應,逐步在全國甚至全世界范圍內形成地方特色,進而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加入,形成良性的循環,在土壤污染治理的同時進行產業轉型,使得修復和發展齊頭并進。
多措并舉,通過做加法的方法維護社會穩定
重金屬污染的防治除了需要技術上的支持,還需要多種措施齊頭并舉。首先,應加強信息公開,從我國發生的多起重金屬環境污染事件來看,群眾大多無法從官方數據了解到具體的污染情況、治理情況和違法處罰情況,這就對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一定影響。因此要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及時、全面地通過電視、互聯網、報紙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布違法和治理情況等,以確保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得到有效行使,也可以爭取群眾對政府的信任。
其次,要通過發展地方產業,促進經濟綠色發展。人民群眾最關心的還是溫飽問題,單純依靠發展農業無法實現農村的全面振興,還需要規模化產業的大力支撐。通過典型地區的經驗可以發現,要實現脫貧致富,還應將優勢產業放在發展的首要位置。如礦業發展不能完全停止,而是應該合理進行產業布局,對產業進行優化升級,在保護環境的前提下得到良性發展;同時大力發展地方特色產業,這樣多種產業形式相結合,一方面可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用于治理重金屬污染;還可以通過產業拉動就業,促進本地農民就近擇業,減少人口外出流失,處理好失業人員的再教育和培訓問題,幫助他們往新型產業發展,為地區脫貧和鄉村振興提供人力保證。在保證產業拉動經濟、人口帶動發展的基礎上,農村的發展必將穩定高速進行。
加強貧困地區人才引進和人才培訓
貧困地區往往各種人才匱乏,因此,要加強這些地區的人才引進,除了國家對地方的扶持,更重要的還需要依靠鄉村的特色和優勢產業吸引人才。在國家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區,有國家項目、資金等的依托,一些科研團隊會進駐到這些地區,為污染區提供科技支持。
但是在全國范圍內來看,其他污染地區因缺乏各方面的支持和宣傳,盡管污染情況存在已久,但鮮有科技團隊主動加入。為此,建議在土壤污染詳查的基礎上,對其他污染較嚴重的地區,要加強人才的引進力度,提供政策及資金等方面的支持。在發展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區項目的同時,鼓勵這些科技團隊向其他污染地區推廣有效的治理經驗。只有引進了具有專業治理和修復技術的科技團隊,才有可能使污染問題從根源上得到解決。
針對基層尤其是貧困山區基層環保人才匱乏的情況,建議國家針對貧困地區現有的環保人員有計劃地開展專業集訓和崗位培訓,組織地方環保干部向有經驗的地區學習交流;進一步加大定向培養、委托培養力度,通過政策傾斜,為貧困地區吸引和培養一批專業的環保人才;同時鼓勵村里的能人競選村干部,帶動村內農業和產業發展。此外,要加強培養在土壤污染修復技術方面的人才,鼓勵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參與貧困地區土壤重金屬污染治理項目,并給予財政、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特色發展、優勢發展和錯位發展,治理措施與農民脫貧致富、鄉村振興相契合
污染的治理和土壤修復是重金屬污染地區首當其沖需要解決的問題,但在這一過程中也需要增強農民的參與性。礦區周邊的農民多因礦廠倒閉失去就業機會,又因土壤污染無法繼續耕種農田,貧困程度加劇。因此,在治理過程中要充分考慮農民的利益。可以借鑒湖南省常德市石門縣、山東省濟寧市泗水縣的經驗,將受污染的農田先流轉到政府手中,每年給予農民一定的補貼,使農民的生活有基本保障。在具體的治理過程中讓農民參與進去,給農民相應的勞動力報酬。
鄉村振興和土壤修復的出發點都是為了讓人民群眾過上更好的生活,也就意味著土壤治理離不開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主題。因此,在確定具體的治理措施的過程中,需要考慮與農民和鄉村的持續發展相結合。比如德國以植物吸收—固定方式為主的“溫和修復方案”,采用以輪作為核心的生產和修復并舉的植物修復綜合技術,以及通過種植能源作物進行富集的方式,既可修復土壤,同時也不耽誤種植,符合農用土地的需要。在農作物中重金屬含量仍然超標時,可將農作物用于沼氣等生物質能發電;當含量下降到一定程度,符合國家制作飼料的標準時,可用于牲畜喂養。這樣在修復的過程中,農民不會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也可以通過幫助修復的過程,得到除補償以外的額外補貼。
在鄉村生態文明建設的大背景下,實現鄉村振興,離不開產業的支持。鄉村經濟發展既要產業生態化,又要讓生態產業化。在重金屬污染地區,礦業仍是地方經濟發展的主要產業。因此,要積極推動礦產轉型升級,淘汰落后產能,進行綠色發展,為礦區生態治理和修復提供有效的資金保障。同時要利用地區特色綠色資源,著力推進有特色有優勢的綠色產業,在科學論證的前提下,開展一、二、三產業的合理分配和經濟多元化發展。在守護住綠水青山的基礎上,將綠水青山變成金山銀山,實現百姓富、生態美的統一。
規范發展,出臺配套的政策和法制措施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各國都制定了用于土壤環境保護和土壤污染治理的專門法律,并設定各項標準,明確責任認定和承擔形式,規定受害者的訴訟權利和賠償制度等,對土壤污染防治進行多方面的規定。
我國一直以來也非常重視土壤污染治理,《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相關計劃的出臺和逐步落實,《“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繼續將重金屬污染防治作為首要任務之一。《土壤污染防治法》也已經正式發布,但在地方的具體轉化和落實方面仍需要加快推動。因此,建議在《土地污染防治法》的基礎上,加快對重金屬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地,明確具體標準,為重金屬污染防治提供法律和具體實施保障。配套的政策和法制措施使群眾在利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維權,企業在生產過程中能依法排放,政府在發生土壤污染事件時可以依法認定責任方,加快事件處理速度,盡早開展污染土壤的治理。除了法規以外,政府還應出臺相關的技術指導手冊,指導企業在進行自我修復時所應遵循的標準和采取的必要措施;進行土地普查,確定全國的污染土壤地點;依法進行信息公開,使群眾能加入監督的隊伍中。針對企業偷排偷放、轉移垃圾等問題,要加強監管,只有形成配套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堅決從下至上逐級追溯責任,加大處罰查封力度和依靠群眾共同監督的力量,才能從源頭防止這類惡性事件的發生。同時,鼓勵地方根據重金屬污染等標準,制定地方性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一步加快各項制度規范的落實。對沒有按照要求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復的相關負責人,要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相應的行政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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