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以下簡稱《公約》)的實施,對2020年后國際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作出框架安排,2015年12月12日,《公約》近200個締約方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就《巴黎協定》達成一致,用以取代將于2020年到期的《京都議定書》。《巴黎協定》明確提出到本世紀末,將全球平均溫升保持在相對于工業化前水平2℃以內,并為全球平均溫升控制在1.5℃以內付出努力,以降低氣候變化的風險與影響。
科學界有關2℃溫升的研究由來已久。全球2℃溫升目標的表述最早是1977年美國經濟學家威廉·諾德豪斯提出的,當時諾德豪斯預計在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相對于工業化前加倍的情景下,全球平均氣溫將出現2℃的溫升。雖然這并沒有作為當時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最終目標在政策層面進行討論,但之后很多研究都將2℃溫升作為探索的起點。
在1996年,歐盟理事會會議上提出了將 “全球平均地表溫度控制在工業化前水平2℃以內” 的目標,但當時并未得到廣泛的國際認可。2007年,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第四次評估報告(AR4)奠定了后京都協定的基礎工作,此次報告為溫升控制在2℃的決定提供了科學的支持。
2009年,在主要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形成共識后, “全球2℃溫升目標” 寫入了《哥本哈根協議》。雖然《哥本哈根協議》沒有得到《公約》締約方一致認可,但從2010年坎昆氣候變化大會形成《坎昆協議》后, “全球2℃溫升目標”已成為一個全球性的政治共識。
2013年至2014年期間完成的 IPCC 第五次評估報告(AR5),從多視角進一步證實和支持了 AR4 第一工作組有關人類活動影響的結論,認為近百年人類活動導致全球氣候變暖毋庸置疑。同時,它首次定量地給出了2℃溫升目標下的累計排放,并給出了未來不同溫升情景下,不同領域和地區氣候變化的風險評估,以及控制2℃溫升的排放情景。AR5 為簽署《巴黎協定》進一步提供了科學基礎。
由于小島嶼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認為2℃溫升的目標不足以避免它們受到海平面上升和氣候變暖的威脅,于是提出了應該以1.5℃的全球平均溫升作為控制目標的訴求。但在平衡各締約方意見并取得共識后,在2015年《巴黎協定》中正式提出的目標是到本世紀末將全球平均溫升控制在工業化前水平2℃以內,并為追求將其控制在1.5℃以內而付出努力。《巴黎協定》是第一個使 “全球2℃溫升目標” 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條約。
另一方面,為了進一步提高1.5℃溫升的科學認識,在《巴黎協定》通過的諸多決議中,其中一項便是專門邀請IPCC籌備關于全球1.5℃溫升影響及溫室氣體排放途徑的特別報告,為《公約》談判提供科學依據。2016年4月,IPCC接受了《公約》邀請,啟動了《全球溫升1.5℃:在加強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威脅、加強可持續發展和努力消除貧困背景下,IPCC關于全球溫升高于工業化前水平1.5℃的影響以及相關的全球溫室氣體排放路徑的特別報告》(SR15,簡稱《全球溫升1.5℃特別報告》)。經過2年多的努力,2018年10月在韓國仁川召開的IPCC第48屆全會上,該報告得到了各國政府的批準和接受。
《全球溫升1.5℃特別報告》指出,與2℃溫升相比,1.5℃溫升能夠降低許多不可逆轉的氣候變化風險,可以減輕陸地、淡水和沿岸生態系統的負面影響,更好地保護它們為人類服務的功能。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1.5℃溫升都能夠有效地降低氣候風險,但是對于經濟基礎薄弱,受極端天氣影響較大的沿海和小島嶼國家,以及許多發展中國家而言,氣候變化所帶來的影響仍然更大。而如果溫升達到2℃甚至更高,氣候變化的影響和風險會將進一步加劇,一些不可逆轉的氣候變化風險也將可能發生。
能否把全球平均溫升控制在1.5℃以內取決于人類社會在能源、土地、城市、基礎設施和工業等方面能否實現前所未有的快速且深遠的轉型。如果要將溫升限制在1.5℃,那么到2030年,全球人為的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10年下降45%,并且要在2050年左右達到‘凈零排放’。但假如溫升的上限是2℃的話,2030年減排幅度只需要達到20%,而實現“凈零排放”則是在2075年,還可以再晚20多年,所以與溫升2℃相比,溫升1.5℃在減排力度等各方面的要求都要高出許多。
顯然,將全球平均升溫限制在1.5℃比實現《巴黎協定》確定的2℃溫控目標,需要全人類付出更加艱辛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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