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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0-02-17 02:06 原文鏈接: 無需翻標準,一文搞懂土壤采集(二)

    注意事項

    (1) 布點驗證:點位布設不能最終確定前,可進行現場調查及預采樣相結合,根據背景資料與現場考察結果,采集一定數量的樣品分析測定,用于初步驗證污染物空間分異性和判斷土壤污染程度,為布點方式作適當的驗證。

    (2) 補充布點:正式采樣、監測結束后,若發現布設的樣點未能滿足調查目的,則要增設采樣點補充采樣。

    (3)點位布設經現場勘查,遇到下列幾種情形的,應予以調整。

    ① 當采樣區落在大面積為水面(河湖、庫)區域時,應取消該區域點位;網格內部分區域為河(湖、庫)區內時,應將點位平移至網格區內的最近距離的非河(湖、庫)區選擇備采點。②當采樣區以農田土壤為主,采樣點落在公路帶時,在公路兩側300 m以外分別選取一個點作為備采點采樣。③當采樣區落在高原區,區域受人類生產活動影響較小,可適當縮減區域內監測點位,在適合采樣地布設點位,使監測結果基本可代表高原區域內所有土壤環境質量。④避免在山林(草、沙)區中心地帶選點。⑤坡腳、洼地等具有從屬景觀特征的地點不設采樣點。⑥城鎮、住宅、道路、溝渠、糞坑、墳墓附近等處人為干擾大,失去土壤的代表性,不宜設采樣點。⑦盡量避開多種土類、多種母質母巖交錯分布的地區布設采樣點。

    采樣深度

    取樣方法:

    地表層:鐵鍬、鐵鏟、竹片直接取樣;

    分層取樣:手工操作和機械操作土鉆,進入一定深度的土壤,將土柱提上,,按需要切割采樣;或鐵鍬、鐵鏟等挖一剖面,分層取樣。

    取樣量

    各點(層)取1kg土樣裝入樣品袋,對多點均量混合的樣品可反復按四分法棄取。

    記錄

    樣品采集時,將現場采樣點的具體情況,如土壤剖面形態特征等做詳細記錄。樣品采集完后袋內外均應附標簽,標明采樣編號、名稱、采樣深度、采樣地點、日期、采集人,并填寫采樣記錄。

    注意事項

    (1) 對照采樣點不能設在田邊、溝邊、路邊或肥堆邊。

    (2) 有腐蝕性或要測定揮發性化合物,用廣口瓶裝樣;含易分解有機物的待測定樣品,采集后置于低溫(冰箱)中。

    (3) 分層采樣次序:自下而上,先采剖面的底層樣品,再采中層樣品,最后采上層樣品。

    (4) 測量重金屬的樣品,則應避免使用金屬器具取樣。可用竹片或竹刀去除與金屬采樣器接觸的部分土壤,再用其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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