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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2.3 管理體系認證 

    6.2.3.1 初次認證

    a)認證機構宜采用合理方式正常受理初次認證申請,且可通過非現場一階段包括文件審核,完 成部分審核工作,為后續現場審核的實施提供業務連續的有關資訊。在疫情期間不建議實施現場審 核;

    b)對于已完成一階段現場審核,并滿足二階段審核條件的,由認證機構進行風險評價,根據風 險評價結果,采取相應的認證措施方案。如對于風險較低的組織,基于一階段獲取的現場運行控制 的信息,可以通過文件和資料以及采用信息和通信技術(ICT)等適宜有效的方式完成二階段的審核;對于風險較高的組織則建議疫情結束后實施現場審核。

    6.2.3.2 監督審核 

    對在疫情期間應安排實施的例行監督審核,認證機構可以通過與客戶溝通,修訂周期審核策劃 方案,制定專項審核方案,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考慮采取合理的審核方式實現方案的目標。如認 證項目風險較低,并能夠收集相應的資料,已驗證組織體系的持續有效性,審核組通過對收集的資 料進行評審,以確定認證的持續適用性。所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自上次審核以來組織的變化情況; 

    b)最近一次的內審及管理評審報告;

    c) 疫情防控期間,客戶為確保管理體系認證的有效性所采 取的措施及相關記錄;

    d)國家及地方產品抽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措施; 

    e)顧客的申/投訴處理情況;

    f)客戶組織的管理體系文件及審核組認為按照管理體系認證規則或相關規范要求有效保持和運 行產品保證體系所需的其他文件;

    g)可以證明管理體系運行績效的相關記錄;

    h) 若需要,還可調取其他相關資料。

    6.2.3.3 再認證審核 

    疫情防控期間,認證機構可正常受理再認證申請,對不具備條件的暫不實施現場審核。若以延 續現有認證周期為目的可采用 ICT 技術實施遠程審核。對于經評估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有效期的連續 性不受影響的再認證項目,可以在疫情結束后 3 個月內安排現場審核,否則宜實施新的初次審核。認證機構經適宜的方式進行評價后可換發認證證書,延期至疫情結束后 3 個月;或按 IAF ID 3:2011《影響認可機構、合格評定機構和獲證組織的特殊事件或情況的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延期, 最長不超過 6 個月;

    6.2.4 服務認證 

    在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時,服務行業往往是維系人們基本生活的主場和救援提供者,如醫院 和醫護人員,商場和商場的服務人員,小區的物業管理等;因此,在疫情期間應關注有關服務認證 活動的實施。應利用特殊時期的認證方案,對測評時間和方式作出策劃,還應適當考慮所需的后續 補救措施。

    6.2.4.1 初次認證 

    由認證機構進行風險評價,根據風險評價結果,策劃服務認證審查方案,包括實施管理能力和 服務特性測評的認證模式。

    a)疫情期間認證機構對服務特性測評部分,可根據不同服務業態的情況,選擇符合疫情防控期 間要求的服務認證模式(認證模式的選擇參見《服務認證模式選擇與應用導則》RB/T 314-2017.) 

    b) 對于服務提供過程和管理過程的審核,宜參照本標準 6.2.3.1b)條款并根據服務認證審查方 案開展審核活動 

    6.2.4.2 監督審核 

    對在疫情期間應安排實施的例行監督審查,認證機構可以通過與客戶溝通,了解并確定當前的 狀態和預期狀態,修訂周期認證策劃方案,制定替代的審查方案,審查組可通過對收集的客戶電子 版資料進行文件檢查,客戶配合審核組完成必要的 ICT 審查溝通的認證模式。客戶需提供的但不限 于的必要的資料如下:

    a)自上次審查以來組織的變化情況 ; 

     b)內部自我評價檔案:含評價方式方法及評價結果等 ; 

    c)服務規范和服務提供規范(含疫情期間的服務規范);

    d)疫情防控期間,組織為確保管理體系的有效性所采取的措施及相關記錄,特別是服務提供對 疫情防控各項措施的實施情況;

    e)顧客的申/投訴處理情況。

    6.2.4.3 再認證審核 

    疫情期間,認證機構可正常受理再認證申請,不具備條件的暫不實施現場審查。對于經評估服 務認證證書有效期的連續性不受影響的再認證項目,可以在疫情結束后安排現場部分的測評和審查。否則,可以按 6.2.4.1 和 6.2.4.2 選擇適宜的認證模式進行測評和審查。認證機構經適宜的方式進行評價后可換發認證證書,延期至疫情結束后 3 個月;或按 IAF ID 3:2011《影響認可機構、合格評定機構和獲證組織的特殊事件或情況的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延期, 最長不超過 6 個月。

    6.2.5 其他領域的認證 

    疫情期間,除產品認證、管理體系認證和服務認證外的其他領域,應根據各領域的認證規則, 對需開展的檢驗檢測等認證活動,進行風險評估,制定與風險評估結果相適宜的認證方案,根據檢 驗檢測等認證活動的特性要求開展相關業務。

    a) 對于由客戶送樣檢驗檢測或實驗的,可以根據各機構所制定的相關方案實施;

    b) 對于需去客戶現場實施的檢驗檢測或實驗等項目,不建議采取非現場的認證活動,待疫情 結束后與客戶協商確定適宜的時間進行;

    c) 對認證證書即將到期的,對于經評估服務認證證書有效期的連續性不受影響的再認證項目, 可以在疫情結束后安排現場部分的測評和審查,或按《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在新型冠狀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實施好質量認證相關工作的通知》? (市監認證〔2020〕9 號) 通知要求,經適宜的方式進行評價后延期至疫情結束后 3 個月。

    6.2.6 增加或變更認證范圍的認證活動 

    疫情期間,對于客戶提出的增加或變更認證范圍申請時,各認證機構宜根據認證業務流程進行 受理、評審,制定相宜的認證方案。

    a) 對于產品、管理體系及服務認證項目,可進行文件及相關資料等非現場的評審,如需開展 相關現場認證活動,可參閱 6.2.2、6.2.3、6.2.4 的相關要求進行。

    b) 對于其他領域的認證活動,可進行文件及相關資料等非現場的評審,需在現場各機構宜在 疫情結束后與客戶協商確定適宜的時間進行,或按 6.2.5 的相關要求進行。

    6.2.7 境外項目 

    對于境外項目,根據疫情發生地的控制要求,由機構及時評審所了解到的獲證客戶當期和預期 的未來的情況,在獲得必要信息的基礎上制定適宜的措施。必要的信息以及后續的措施,參見 IAF ID3:2011《影響認可機構、合格評定機構和獲證組織 的特殊事件或情況的管理》 同時應遵循疫情發生地政府關于疫情控制的要求,以及國內對于疫情發生地的控制政策和認證 人員的意愿,機構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采取與風險等級相適宜的措施。如非必需,不宜在 疫情期間實施境外認證活動;對于必須參加境外認證活動的人員應采取必要的人員防控措施,以確 認人身安全。 

    6.3 信息和通信技術在審核中的應用 

    在審核過程中應用 ICT 技術,為審核過程的完整性和可信性提供保障,同時,應用 ICT 技術也 可實現優化審核的有效性和效率。作為在審核中使用信息和通信技術(ICT)的一套方法,IAF 已發 布 IAF MD4:2018《強制性文件信息和通信技術(ICT)在審核/評審中的應用》。作為對認證過程管理的一部分,該文件對于經 IAF 認可機構成員認可的認證機構是強制性的。在特殊事件或情況下,如疫情發生時,可能暫時阻止了認證機構正常計劃實施的現場審核,因 此,認證機構采用 ICT 技術將對審核的實施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ICT 技術的應用可應用于當地現 場審核或應用于遠程場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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