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鋼筋混凝土用熱軋鋼筋,同一公稱直徑和同一爐罐號組成的鋼筋應分批檢查和驗收,每批質量不大于60t。
(2)鋼筋應有出廠證明,或試驗報告單。驗收時應抽樣作機械性能試驗:拉伸試驗和冷彎試驗。鋼筋在使用中若有脆斷、焊接性能不良或機械性能顯著不正常時,還應進行化學成分分析。驗收時包括尺寸、表面及質量偏差等檢驗項目。
(3)鋼筋拉伸及冷彎使用的試樣不允許進行車削加工。試驗一般在室溫10-35℃范圍內進行;對溫度要求嚴格的試驗,試驗溫度應為23℃+5℃,否則應在報告中注明。
(4)驗收取樣時,自每批鋼筋中任取兩根截取拉伸試樣,任取兩根截取冷彎試樣。在拉伸試驗的試件中,若有一根試件的屈服點、抗拉強度和伸長率三個指標中有一個達不到標準中的規定值,或冷彎試驗中有一根試件不符合標準要求,則在同一批鋼筋中再抽取雙倍數量的試件進行該不合格項目的復驗,復驗 結果中只要有一個指標不合格,則該試驗項目判定為不合格,整批不得交貨。
(5)拉伸和冷彎試件的長度L,分別按下式計算后截取:
拉伸試件: ; 冷彎試件:
式中 L、——分別為拉伸試件和冷彎試件的長度(mm);
L0——拉伸試件的標距, 或 (mm);
h、h1——分別為夾具長度和預留長度(mm),h1=(0.5~1)a,見圖試7.1;
a——鋼筋的公稱直徑(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