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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2-11-08 17:18 原文鏈接: 鄭州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12月實施

      隨著機動車保有量不斷增加,城市大氣環境壓力不斷增大,“增量減污”成為機動車污染治理的新課題。

      為深入貫徹《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進一步改善城市居民生活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河南省鄭州市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做出進一步規范,《鄭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日經鄭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12年12月1日起實施。

      -形勢嚴峻,必須加快立法步伐

      立法背景

      2012年初,環境保護部公布的2011年《中國機動車污染防治年報》顯示,我國已連續兩年成為世界汽車產銷第一大國,機動車污染日益嚴重。監測表明,我國城市空氣開始呈現出煤煙和機動車尾氣復合污染的特點。一些地區灰霾、酸雨和光化學煙霧等區域性大氣污染問題頻繁發生,這些問題的產生都與車輛尾氣排放密切相關。尾氣排放在影響城市空氣質量的同時,也嚴重影響著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

      2012年8月20日數據統計顯示,鄭州市機動車保有量已達200萬輛,市區達到100萬輛,而且以每年15%以上的速度激增。機動車尾氣已成為PM2.5的主要排放源之一,今年國家將PM2.5

      納入空氣質量常規監測指標,鄭州市作為省會城市從第四季度也將開展PM2.5監測工作。因此,必須采取更加嚴格的措施控制機動車污染。

      立法的必要性

      制定《辦法》主要基于以下3點:

      一是國家污染減排工作要求。國家“十二五”規劃把氮氧化物減排10%作為約束性指標。加強機動車環境管理、有效控制機動車污染是大勢所趨。

      二是人民群眾的生活需要。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具有低空排放性,正處于人體呼吸范圍,直接影響著人民群眾的生活環境。作為PM2.5的主要來源之一,機動車排氣污染已成為嚴重影響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的主要因素。

      三是深化機動車環境管理的實際需求。鄭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較早,但是隨著鄭州市機動車保有量快速增加,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原有法律、法規對機動車污染防治的規定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亟須制定一部地方政府規章,為鄭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持。

      立法過程

      -反復論證,充分借鑒,數易其稿終成形

      自2009年,《辦法》開始起草,期間經過了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和反復論證修改,數易其稿,通過鄭州市政府法制辦會同鄭州市環保局多次對《辦法》進行集中審查,最終形成了《辦法》草案。

      法律依據

      《辦法》的起草以《大氣污染防治法》、《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發〔2011〕 42號)、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的通知》(環發〔2009〕87號)等內容為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據。同時參考西安、濟南、武漢、南京、長沙等城市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充分借鑒了外地先進經驗,考慮了鄭州市的實際情況。

      -七項制度措施具有較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辦法》全文共28條,以確立并推行“機動車環保檢驗與合格標志管理制度”為核心,突出部門之間的協同執法、齊抓共管。從部門的法定職責、預防和控制、檢測與治理、執法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5個方面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及管理措施,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主要體現在以下7個方面:

      明確職責分工,建立部門協同執法制度

      《辦法》從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出發,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公安、交通、質監等相關協同部門在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職責進行了規定與劃分,共同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明確機動車污染的預防措施

      《辦法》對車用燃料管理、推廣環保車型以及加強重點行業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并對重點排污單位的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要求。

      建立機動車環保準入制度

      《辦法》規定,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排氣污染檢驗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轉移登記手續。同時,對外地轉入鄭州市的車輛,必須符合新車注冊登記執行的環保標準,同時進行尾氣檢測。這一措施將從源頭上加強機動車污染管理,有效杜絕外地高排放車輛向鄭州市轉移。

      建立在用車排氣檢驗制度

      在用車排氣污染檢驗制度是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主要的污染控制措施。包括定期檢驗、道路和停放地監督抽檢以及超標車輛復檢。環保、公安等部門將通過嚴格車輛年檢、加強道路車輛抽檢、開展停放地抽檢、規范超標車輛治理和復檢等一系列措施,全面提高對在用車排放污染物的監管水平,有效減輕在用車污染。

      明確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制度

      《辦法》對環保標志發放及使用進行了規定。按照國家規定,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分為綠色標志和黃色標志。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此外,“黃標車”屬于高排放車輛,危害遠遠大于綠標車。按照《辦法》規定,將通過對“黃標車”采取限行、黨政機關先行淘汰“黃標車”、有計劃地分步淘汰其他“黃標車”、制定鼓勵淘汰政策等一系列措施加快高排放車輛淘汰。

      建立機動車違法排污舉報與處理制度

      機動車排放黑煙問題一直是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高度關注的焦點之一。為有效解決這一問題,《辦法》規定公眾可對冒黑煙車輛進行舉報。市民在道路上發現排放黑煙或者其他明顯可見污染物的本地車輛(不包括拖拉機和摩托車)都可進行舉報。環保部門已設定專門的舉報電話0371-67189378,公眾也可通過“0371-12369”環保熱線、發送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舉報。

      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為保證上述各項制度、措施落到實處,《辦法》對環境違法行為、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檢驗機構違法行為、相關部門責任都進行了詳細規定,增強了《辦法》的可操作性。環保、公安等部門將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對各種違法行為將依法予以查處,以確保各項制度措施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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