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1.臨床試驗必須符合赫爾辛基宣言的倫理學準則,必須獲得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的同意。研究者應考慮臨床試驗用樣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組織液、胸積液、組織切片、骨髓等的獲得或試驗結果對受試者的風險性,應提交倫理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及受試者的知情同意書。對于例外情況,如客觀上不可能獲得受試者的知情同意或該臨床試驗對受試者幾乎沒有風險,可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后免于受試者的知情同意。
2.受試者的權益、安全和健康必須高于科學和社會利益。
3.為受試者保密,尊重個人隱私。防止受試者因檢測結果而受到歧視或傷害。
4.臨床前研究結果支持進行臨床試驗。
(二)臨床試驗機構及人員的要求
1.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申請人應當選定不少于3家(含3家)、第二類體外診斷試劑申請人應當選定不少于2家(含2家)臨床試驗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臨床試驗。
2.體外診斷試劑的臨床試驗機構應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資質認可。
3.申請人應根據產品特點及其預期用途,綜合不同地區人種、流行病學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選擇臨床試驗機構。臨床試驗機構必須具有與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及儀器設備,并能夠確保該項試驗的實施。
4.申請人應當在臨床試驗前制定文件明確各方的職責分工,與各臨床試驗機構協商制定統一的臨床試驗方案,按照臨床試驗方案組織制定標準操作規程,并組織對參加試驗的所有研究者進行臨床試驗方案和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使用的培訓,以確保臨床試驗方案和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操作的一致性,并在臨床試驗過程中促進各研究者之間的溝通。
5.在臨床試驗開始前,申請人應與臨床試驗工作人員進行臨床試驗的預試驗,使其熟悉并掌握該產品所適用的儀器、操作方法、技術性能等,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試驗誤差。
6.在臨床試驗過程中,申請人應考慮吸收流行病學、統計學、臨床醫學、檢驗醫學等方面專業人員(或知識),以保證臨床試驗科學、合理地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