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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1-11-22 23:29 原文鏈接: 食品檢驗的樣品如何采集?

    1采樣必須注意樣品的生產日期、批號、代表性和均勻性(摻偽食品和食物中毒樣品除外)。采集的數量應能反映該食品的衛生質量和滿足檢驗項目對樣品量的需要,一式三份,供檢驗、復驗、備查或仲裁,一般散裝樣品每份不少于0.5kg。

    2采樣容器根據檢驗項目,選用硬質玻璃瓶或聚乙烯制品。

    3外埠食品應結合索取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及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了解發貨日期、來源地點、數量、品質及包裝情況。如在食品廠、倉庫或商店采樣時,應了解食品的生產批號、生產日期、廠方檢驗記錄及現場衛生狀況,同時應注意食品的運輸、保存條件、外觀、包裝容器等情況。要認真填寫采樣記錄,無采樣記錄的樣品不得接受檢驗。

    4液體、半流體飲食品如植物油、鮮乳、酒或其他飲料,如用大桶或大罐盛裝者,應先充分混勻后再采樣。樣品應分別盛放在三個干凈的容器中。

    5糧食及固體食品應自每批食品上、中、下三層中的不同部位分別采取部分樣品,混合后按四分法對角取樣,再進行幾次混合,最后取有代表性樣品。

    6肉類、水產等食品應按分析項目要求分別采取不同部位的樣品或混合后采樣。

    7罐頭、瓶裝食品或其他小包裝食品,應根據批號隨機取樣,同一批號取樣件數,250g以上的包裝不得少于6個,250g以下的包裝不得少于10個。

    8摻偽食品和食物中毒的樣品采集,要具有典型性。

    9檢驗后的樣品保存

    一般樣品在檢驗結束后,應保留一個月,以備需要時復檢。易變質食品不予保留,保存時應加封并盡量保持原狀。檢驗取樣一般皆指取可食部分,以所檢驗的樣品計算。

    10感官不合格產品不必進行理化檢驗,直接判為不合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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