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記錄 顯微計數法不溶性微粒儀的記錄應包括所用儀器型號;供試品包裝情況,檢驗數量;測定用濾膜處理前后微粒水平,微粒檢查用水來源或制備情況與含微粒數。
(2) 計算 用手撳計數碼器分別統計濾膜上直徑10μm以上(≥10um)的微粒數,以及25μm以上(≥25um)的微粒數,計算,即得每1ml供試品溶液(或每個容器或每份供試品)中所含10μm以上(≥10um)和25μm以上(≥25um)的不溶性微粒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