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另有規定外,顆粒劑應進行以下相應檢查(必檢項目)。
(1)顆粒劑應檢查“粒度”。除另有規定外,照粒度和粒度分布測定法[《中國藥典》(2010版)二部附錄Ⅸ E第二法 雙篩分法]檢查。
(2)顆粒劑應檢查“干燥失重”。除另有規定外,照干燥失重測定法[《中國藥典》(2010版)二部附錄Ⅷ L]測定。
(3)除另有規定外,可溶顆粒和泡騰顆粒應檢查“溶化性”。照顆粒劑溶化性方法檢查,溶化性應符合規定。混懸顆粒或已規定檢查溶出度或釋放度的顆粒劑,可不進行溶化性檢查。
(4)單劑量包裝的顆粒劑應檢查“裝量差異”。按顆粒劑裝量差異方法檢查,應符合規定。凡規定檢查含量均勻度的顆粒劑,一般不再進行裝量差異的檢查。
(5)多劑量包裝的顆粒劑應檢查“裝量”,照最低裝量檢查法[《中國藥典》(2010版)二部附錄X F]檢查,應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