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記錄每次各瓶(支)的稱量數據。
(2)根據每瓶(支)的質量與其空瓶重之差,求算每瓶(支)內容物質量。
(3)每瓶(支)內容物質量之和除以5(復試時除以10),即得平均裝量,計算結果保留三位有效數字。
(4)按表1規定裝量差異限度,求出允許裝量范圍。
(5)遇有超出允許裝量范圍并處于邊緣者,應再與平均裝量相比較,計算出該瓶(支)裝量差異的百分率,再根據表1規定的裝量差異限度作為判斷的依據(避免在計算允許裝量范圍時受數值修約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