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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2-01-30 21:05 原文鏈接: 舌鱗狀細胞癌放療后骨肉瘤病例報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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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4 術后隨訪。A.舌缺損股前外肌皮瓣修復后口內像;B.曲面體層片顯示下頜骨重建板無松動,未見腫瘤復發;C.術后6個月正面像,舌骨下肌皮瓣愈合,未見腫瘤復發

     

    3.討論

     

    3.1RIS的發病因素

     

    目前關于RIS的發生機制仍不完全清楚,文獻報道可能與以下機制有關:放射線導致DNA損傷和突變;電離輻射誘發基因組不穩定,導致抑癌基因失活及原癌基因激活;手術及放療導致機體免疫力降低。影響RIS發生的因素包括:①遺傳傾向,攜帶BRCA1/2或P53基因突變的患者更易發生RIS;②首次接受放療時的年齡,接受放療時的年齡越小,發生RIS的風險越大;③放療劑量,通常認為RIS發生于細胞亞致死輻射劑量,文獻報道的RIS大多發生于55Gy左右。當總放療劑量確定后,通過增加放療次數來減少每次的放療劑量不會降低RIS的發生風險;④放療方式,正電壓放療(orthovoltage therapy)比巨電壓放療(megavoltage therapy)更易導致皮膚肉瘤發生。近年來應用越來越多的調強放療(intensity modulated radiation therapy,IMRT)也可能會增加RIS的發生幾率;⑤化療,化療可能會增加RIS的發生幾率,特別是烷化劑類化療藥物。

     

    3.2RISHN的診斷標準

     

    目前多數學者主要參考Cahan和Murray等提出的RIS診斷標準,但在潛伏期的選擇上存在差異。Cahan等于1948年最早提出RIS的診斷標準:①肉瘤發生于放療輻射野內;②4年以上無癥狀潛伏期;③肉瘤在組織學上得到確診,并與首發腫瘤不同。由于不少文獻報道的RIS潛伏期少于4a。因此,Murray等對該標準進行了修訂,刪除對潛伏期的要求。此外,Arlen等提出將“不少于3a”作為標準;也有學者認為,6個月即可以作為診斷標準。

     

    本文報道的患者,在組織學上診斷為骨肉瘤,與首發腫瘤病理類型不同,病變位于輻射野內,潛伏期達18a,符合RIS的診斷標準。該患者同時發生了舌部及口底鱗癌,但其與首發腫瘤的組織學類型相同,不能診斷為放療誘發惡性腫瘤(radiation-induced malignancy,RIM),可考慮為第二原發癌(second primary tumors,SPTs)或首發腫瘤復發。目前常采用的SPTs診斷標準最早由Warren和Gates提出,Hong等在其基礎上進行了修訂:①復發腫瘤在組織學上與首發腫瘤類似,但發生部位距首發腫瘤超過2 cm正常組織和(或)在首發腫瘤診斷后至少3年發生;②復發腫瘤與首發腫瘤的組織學類型不一樣,可診斷為SPTs。本文報道的患者舌及口底部鱗癌符合SPTs的診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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