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確立了生態文明建設的突出地位,指出保護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制度建設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制度進步是生態文明水平提高的一大標志,加強制度建設與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是同等重要的任務。
制度建設代表生態文明的“軟實力”。生態文明建設不等于生態建設。如果說生態環境質量代表了生態文明的“硬件”的話,那么生態文明制度則是生態文明的“軟實力”。理論上講,我們靠“砸錢”也能搞出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來,但如果不能同步實現人的素質提高和制度的進步,即使生態環境質量有所好轉,也不等于生態文明水平就提高了。
建設生態文明具有很大的“制度紅利”。我國目前的生態文明水平還不高,主要原因是缺乏基本的生態文明制度來調節人們的意識和行為。實踐證明,通過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在不花費大量資金投入的情況下,也能取得很大成效,這就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制度紅利”。
建設生態文明需要長期穩定的制度保障。建設生態文明不能停留在號召和倡導上,必須落實到實踐行動中,這就需要通過比較定型和有效的制度,提供持久的推動力。建設生態文明是具有全局意義的戰略部署,必須長期奮斗,為了不使這一進程因領導人的更換而中斷或反復,必須有堅實的制度保障。
生態文明制度建設,除了堅持實施已有的有效制度外,還需要針對現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必要的制度創新,包括建立新制度和完善已有制度。
完善科學決策制度,提高生態文明建設的政治領導力。建立和完善有關環境保護的科學決策制度,目的是保證環境保護意識和要求切實進入各級黨政決策者關于國家和地區發展的具體決策,一個有效的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機制,可以從產業布局、經濟結構等重大決策的源頭上控制資源環境問題的產生。
強化法治管理制度,提高生態文明制度和決策的執行力。建立和完善法治管理制度,目的是從資源環境角度形成對全社會的制度約束和規范,基本上做到凡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人類行為,都有相應的法規制度來調節和管束,達到“因人人受制而致人人自由”的境界。這是一個相對比較完善的“他律”體系,我國目前的資源環保政策法規體系雖已基本成型,但距離這樣完善的目標還有很大距離。
形成道德文化制度,提高全社會的生態文明自覺行動能力。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的道德文化制度,目的是構造全社會的“自律體系”,讓“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逐漸深入人心,從而廣泛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需要強調的是,創新本身是手段不是目的,制度創新應避免兩個誤解:一是為創新而創新,搞花樣翻新,二是不斷提出新創意而忽視對原有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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