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程度的外傷性面癱應首先通過定性診斷確定是完全性面癱還是不完全性面癱,臨床上常用的分級方法是House-Brackmann分級法,作為判斷面癱預后恢復情況的主要指標,它分為6級:
Ⅰ級兩側對稱,各區面肌功能正常。
Ⅱ級輕度面肌功能不良,靜態對稱;稍用力能閉目,用力時可動口角,可略不對稱;能察覺聯帶運動,無攣縮及半面痙攣。
Ⅲ級中重度功能不良,肌張力差別明顯但無損面容,不能抬眉,用力閉眼能閉攏,用力時可動口角,但不對稱;有明顯的聯帶運動或痙攣。
Ⅳ級中重度面肌功能不良,肌張力明顯減弱和(或)畸形不對稱,有嚴重的聯帶運動和痙攣。
Ⅴ級重度面肌功能不良,靜態不對稱,額無運動,閉目不全,用力時口角略動。常無聯動、攣縮和半面痙攣。
Ⅵ級面全癱,無張力,不對稱,無聯動、攣縮及痙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