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后,野生動物資源總量仍呈下降趨勢,西北政法大學動物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孫江建議,建立相關政府領導環保責任制度,把當地包括野生動物保護在內的生態質量評價納入對各級政府領導政績考核的內容之中。
據孫江介紹,我國野生動物保護面臨的最大問題是野生動物棲息地的喪失和人為開發活動的干擾。樹種單一在一定程度上喪失了森林完整意義上的生態功能,不適于動物生存,也是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一種破壞。還有就是對湖泊、濕地的破壞,這些因素都導致了我國許多野生動物數量減少。而我國目前的法律中,對動物棲息地的保護強調不夠,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幾乎沒有涉及這些內容,在立法上存在很大漏洞。
因此,孫江建議,應在相關立法中完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保護制度。
首先,擴大野生動物棲息地法律保護范圍,將自然保護區界定為: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的生存地區。孫江指出,根據國際國內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實際情況,棲息地不僅包括自然保護區,還應當包括野生動物國家公園、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和重要濕地等其他形式。建議應盡快完善這方面的國內立法,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律規定,以期更好地保護野生動物的棲息地。同時,可以擴大自然保護區外延,在法律上給所有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即重點保護和一般保護的野生動物都提供在必要時以自然保護區形式進行保護的可能。保護區的范圍應定義為野生動物的生存地區,從而避免陸地或水域的不必要區分。
其次,對可能發生的生存環境破壞行為進行預防性控制。孫江表示,這主要依賴于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完善。對于建設項目可能對野生動物生存環境產生的不利影響,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該報告書中要有野生動物保護方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事先征求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以實現生存環境保護的預先性、保護措施的具體性和審批部門的協調性。自然保護區也應有不同級別的劃分,對珍稀、瀕危動物的集中分布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非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批準,也不允許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
再次,構建維護自然保護區與周邊居民利益平衡的法律機制。要建立相應的信息公開制度,規定公眾參與的渠道、程序及救濟措施。并且,在立法中確立對保護區周邊居民的生態補償制度。補償應包括經濟損失補償和生態補償兩方面。補償方式應具有多樣性,如直接經濟補償、實物補償、就業機會等,應當明確補償標準、補償的程序以及保障、救濟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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