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東省日前舉辦的環保、公安“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期培訓班上,30多名公安人員與百余名環保工作人員齊聚一堂,聆聽臺上專家講授,不時往筆記本上認真記錄……這是山東省學習貫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一個鏡頭。
《解釋》的出臺,對各級環保、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充分釋放“利器”威懾力,嚴打環境污染犯罪,成為相關部門重要研究的課題。
《解釋》發布后,山東省迅速召開了全省公安環保部門學習貫徹“兩高”司法解釋加強打擊環境污染犯罪工作視頻會議,分析當前面臨形勢,部署落實《解釋》措施。
同時,舉辦了環保、公安“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期培訓班,出臺了《全省環境保護部門調查與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圖為山東省環境執法人員現場提取水樣。
圖為山東省環保、公安“兩高”司法解釋培訓班現場。
☆環保部門☆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禁止以行政處罰代替案件移送。
◎今年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先后偵破案件37起,抓獲犯罪嫌疑人64人,全省各級環保部門已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17起。
山東省委、省政府始終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近年來突出加快生態山東建設,把加強環境保護與轉方式調結構、惠民生促和諧有機結合起來,采取了一系列強有力的措施,始終保持環境執法高壓態勢,積極探索環保與公、檢、法等部門“牽手”聯合治污的路子。
針對環境保護“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山東省檢察、公安、環保3部門在專題調研的基礎上,于2007年4月聯合出臺了《關于嚴肅查處環境污染犯罪的通知》,統一了3部門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兩法銜接的執法思想,建立了聯合查處環境污染犯罪機制,確立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通報及聯席會議等制度,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的監督和查處力度。
2009年~2010年,山東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環保廳重點對環保部門普遍反映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保護難及使用罐車等運輸工具非法運輸、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質執法難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關于辦理破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和《關于辦理危害環境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就破壞自動監控設施犯罪案件的認定及使用罐車等運輸工具非法運輸、傾倒有毒有害物質構成環境污染犯罪的立案標準、案件管轄、證據轉化、案件移送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2011年5月27日,山東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環保廳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協作配合嚴厲打擊污染環境犯罪的意見》,進一步暢通了環保部門與公安、檢察機關信息共享渠道,建立了打擊環境污染犯罪一系列長效工作機制,提出設立案件快速辦結綠色通道,建立案件咨詢、會商等制度,確保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能夠及時移送、依法有效查處。
今年以來,山東省環保廳與省公安廳出臺了《全省公安環保聯勤聯動執法工作機制實施意見》,通過建立聯勤聯動執法機制,充分發揮環保、公安部門優勢,暢通部門信息溝通、共享渠道,拓展案件線索來源,建立聯合應急處置機制和案件查處協作制度,有效提高環保行政執法權威和對環境污染違法犯罪的打擊效能,確保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機統一、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形成最佳環保執法合力。
據了解,今年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先后偵破案件37起,抓獲犯罪嫌疑人64人,全省各級環保部門已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17起。
山東省環保廳副巡視員董秀娟對記者說:“由于環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門檻高,使得進入司法程序的環境污染類刑事案件非常少,一些嚴重環境污染案件因達不到立案標準,行政執法部門只能以行政處罰等方式查處,不能有效震懾環境違法者。‘兩高’司法解釋的出臺,細化了環境污染犯罪的入罪標準,降低了定罪量刑的門檻,同時解決了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的問題。”
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一向被認為是環境污染案件中的難點。《解釋》對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作了具有操作性的規定:為了減輕執法的成本,明確規定哪些行為可以定罪,方便司法部門查處這類犯罪。在有合法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的情況下,鑒定意見經過法庭質證,查證屬實,可以定罪。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經省級以上環保部門認可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在當前環境安全形勢嚴峻,水、大氣、土壤等污染防治任務更加艱巨的情況下,‘兩高’司法解釋,對于震懾各種環境污染行為,有效打擊各類環境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可以說,‘兩高’司法解釋,通篇體現了從嚴懲治的特點,是一把保護環境的利劍。我們要學好用好‘兩高’司法解釋,用法律守護環境安全的底線,用法律呵護我們可愛的家園。”董秀娟說。
針對如何貫徹落實《解釋》,解決全省各級環保部門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未及時報告、應當移送公安機關未移送、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等問題,山東省環保廳專門出臺了《全省環境保護部門調查與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以下簡稱《程序》),規范調查、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工作,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從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記者了解,《程序》適用于全省各級環保部門在立案調查環境違法行為中,發現涉嫌環境污染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活動。
《程序》指出,全省各級環保部門環境執法機構在環境違法行為立案調查中,發現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其他涉嫌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等涉嫌環境污染犯罪事實,應當立即報告環保部門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經分管領導同意和主要領導批準后,立即啟動移送程序。
《程序》強調,全省各級環保部門發現本部門工作人員違反程序,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未及時報告、應當移送公安機關未移送、或者以行政處置代替移送的,應當立即糾正,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上級環保部門發現下級環保部門違反程序,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未及時報告、應當移送公安機關未移送、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的,應當責令其立即改正。未及時改正的,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公安部門☆
◎發揮全省公安環保聯勤聯動執法機制作用,重大環境污染犯罪線索一查到底。
◎準確掌握“有毒物質”的范圍和認定標準,堅決貫徹重典治污方針,對妨礙環保部門執法的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解釋》以及山東省公安廳、省環保廳印發的《全省公安環保聯勤聯動執法工作機制實施意見》,為公安環保機關聯合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武器和制度支撐。
山東省公安廳副巡視員劉福宏告訴記者:“為切實學好用好‘兩高’司法解釋,進一步提高重典治污的能力和水平,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將抓緊與環保部門對接,準確掌握‘有毒物質’的范圍和認定標準,明確本地‘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等范圍劃定,保障準確開展打擊。結合辦案實踐以及環境污染典型案例,組織廣大民警認真學習、把握《解釋》的內涵實質,提升辦理環境違法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大力推進專業隊伍建設,把辦案急需的調查取證器材、現場勘查設備、交通工具、防護器材等盡快配備到位,保障辦案需要。各地公安機關必須切實增強憂患意識、生態意識、責任意識,充分認識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以維護全省天藍、地綠、水凈的美好家園為己任,積極履行打擊職能,堅決依法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活動,充分發揮刑事司法的威懾和預防作用,為推動生態山東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山東省公安廳強調,堅決貫徹重典治污方針,凡達到《解釋》認定標準的污染環境犯罪行為,都要及時立案偵查,對重大案件要成立專案組破案攻堅。
對一些企業為降低危險廢物處置費用,明知他人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儲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要以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危險廢物提供單位、人員的刑事責任,從源頭上防范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轉嫁處置責任,堅決遏制此類犯罪“少數人受益、多數人受害、全社會買單”的社會危害。
對跨行政區域、社會影響大或者辦案阻力大的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省公安廳、各市公安局要本著有利于案件順利偵辦的原則,指定案件異地管轄或者直接組織偵辦。要依法嚴肅查處妨礙環保部門執法或者暴力抗拒執法的行為,迅速出警,果斷處置,絕不姑息。
山東省公安廳要求,各級公安機關高度重視聯勤聯動執法機制建設,盡快建立并啟動符合本地實際、便于基層操作的聯勤聯動執法工作機制,成立工作領導小組,迅速行動起來,共同開展對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整治,努力實現環保執法由應急治標向源頭治本轉變,由靜態管理向動態管理轉變,由運動式管理向常態化管理轉變,不斷建立完善公安環保聯合執法工作的長效機制。
切實履行主動打擊職能,充分發揮社會接觸面廣、信息來源多的職能優勢,緊緊圍繞內河、湖泊、飲用水水源地、風景名勝區等重點部位以及化工、造紙、醫藥、印染、采礦、冶煉、垃圾處理等重點行業,全方位、多渠道地挖掘犯罪線索。要推動建立有獎舉報機制,發動群眾發現、舉報、披露相關犯罪線索。對摸排掌握的重大犯罪線索,要主動查證、順線深挖、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山東省公安廳食品藥品與環境犯罪偵查總隊總隊長張月波坦言,環境保護“執法取證難、現場處置難、強制執行難”的問題一直存在,有時在執法過程中,還會遇到妨礙公務、甚至遭到人身攻擊等暴力抗法現象。作為國家重要的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執法力量,公安部門有對環境違法犯罪嫌疑人采取傳喚、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力,能夠有效彌補環保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缺乏強制措施、取證不及時、群體性事件應對能力弱的問題。但在具體的實踐中,因為缺乏專業知識和檢測、評估手段,工作往往主動性不夠,所以必須加快公安環保聯勤聯動執法機制建設。
張月波介紹,所謂聯動執法,就是環保、公安立足各自職能定位,加強信息溝通和執法協作,構建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無縫對接”的體系,形成防范、打擊合力。凡遇重大污染等緊急情況,公安、環保部門在各自法定職責范圍內,分工協作,妥當處置。公安部門負責對涉案責任人及現場進行控制、取證和詢問,環保部門負責對污染物進行證據提取、技術化驗和出具鑒定報告,從而提高案件的查處效率。
實行環保公安執法聯動工作機制,不是用刑事司法執法代替行政執法,而是通過“聯動”履行各自職責,取長補短,形成最佳合力。“聯動”時,公安、環保在各自執法職責內對同一環保案件進行聯動執法,公安部門不越權、不干擾、不代替環保部門的行政執法。環保部門發揮在確定污染源、污染方式、證據提取、技術化驗方面的優勢,能有效地彌補公安部門辦理環保犯罪案件時專業知識欠缺的問題。
張月波說,過去辦理環境違法犯罪案件,一般由環保部門發現后行政立案,行政處罰完成后如涉嫌犯罪再移交公安部門,辦案周期長,往往延誤了采取刑事偵查進行取證、抓捕的最佳時機。一旦犯罪嫌疑人逃跑,不僅增加了抓捕難度,而且一些關鍵證據被轉移或銷毀,給偵辦和查處工作帶來被動。
通過實行公安環保聯動執法,建立有獎舉報制度、環境重大案件應急制度以及案件辦理協作機制,有效拓寬發現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渠道,對嚴重環境違法案件,公安部門與環保部門能夠做到快速反應、同時處警,第一時間進入違法犯罪現場,第一時間固定證據,第一時間控制重點嫌疑人,有效地防止了事態的擴大,把損失和影響降到了最低,大大提高了對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打擊效能。
公安、環保部門同時介入,快速處置,快速打擊,履行部門職責,發揮部門優勢,形成打擊合力,能有效懲處環境犯罪活動,最大限度降低危害后果。
☆司法部門☆
◎理清環境污染犯罪的基本認識,推動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兩法”銜接有機統一。
◎建立案件及時移送、快速辦結綠色通道,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抽調骨干力量優先辦理,快速辦結。
司法部門如何做好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山東省檢察院偵查監督處副處長周鵬認為,要理清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基本認識和規定、對司法解釋關于污染環境罪的認識、有關環境犯罪的逮捕與“兩法”銜接工作。
據周鵬介紹,我國刑法規定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主要包括3大類犯罪,即污染型環境犯罪: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破壞自然資源型環境犯罪: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盜伐濫伐林木等。危害生態平衡型環境犯罪: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狩獵、非法獵捕珍稀野生動物等。污染環境犯罪的三個主要罪名是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做了較大修改,由“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變為“污染環境罪”,擴大了污染物作用的領域,將污染行為作用的環境要素從土地、水體、大氣拓展到所有的環境要素。擴大了污染物的外延,用有害物質替代了原文中的危險廢物。同時,降低了入罪標準,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概括為“嚴重污染環境”。
周鵬說,《解釋》主要適應《刑法(修正案八)》關于污染環境罪修改的需要,明確定罪的標準尺度,特別是界定“嚴重污染環境的認定標準”,進一步明確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的有關犯罪后果的認定標準;明確了有毒物質的界定、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鑒定及證據使用問題,規定了有關從重從輕處罰情節和污染環境罪的共犯問題、單位犯罪的問題,環境污染行為觸犯多罪名實行從一重處理。
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兩法”的銜接能否有機統一是查處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重要方面。周鵬認為,《解釋》既對污染環境的行為明確規定了應予刑事追究的14種情形,又給行政執法留出了空間。
周鵬認為,檢察、公安、環保等部門應該加強協作配合,確保案件線索移送及時、信息共享全面、分工配合到位、依法有效查處。
建立案件及時移送、快速辦結綠色通道,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抽調骨干力量優先辦理,快速辦結。暢通信息渠道,搭建信息共享平臺,盡快研究探索建立“網上銜接、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打擊犯罪效能。
建立案件咨詢、會商制度,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證據的固定和保全、法律適用及案件辦理中的專業性問題互相咨詢。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互相通報案件查處和 “兩法”銜接工作情況,及時總結好經驗、好做法,解決辦案中存在的問題。建立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制度,保障依法順利查處。
作為負責審理案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承擔著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重要職責,是打擊各類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過程中的重要一環。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孫冠進介紹,在確定污染環境犯罪主要罪名的基礎上,也要理清法院審判管轄權問題。當前很多污染環境犯罪行為比較復雜,有用罐車拉著裝有生產廢水等有毒有害污染物跨區域非法轉移、路邊隨意傾倒,或者出現上游企業污染河流下游的情況。
以地域管轄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級別管轄來看,大多污染環境犯罪行為由基層法院管轄,能夠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投放危險物質罪和涉外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正確劃分案件的審判管轄,有助于準確、及時地查明案情,正確應用法律,保證各級法院辦案的質量,順利審判污染環境犯罪案件。
孫冠進說,法院判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證據在訴訟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解釋》明確提出,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經省級以上環保部門認可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解釋》的突破,在于明確環保部門的監測數據與鑒定意見具有了同等的證據效力,之前法律規定僅是作為辦案的參考。因此,必須做好污染環境犯罪行為證據的收集、鑒定、認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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