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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0-06-21 09:21 原文鏈接: 王小凡:大學自主權應分配給學術主體及其代表

      “從國家層面講,應該在給大學自主權的同時,考慮如何分配權力的問題。我認為,自主權應分配給學術主體和他們的代表。當然,改革也不能一刀切、走極端,大學里凡事都讓教授投票決定是不現實的。”

      “我回國就是為了解情況,幫助找出重要問題、提出解決辦法。”

      最近,美國杜克大學教授王小凡回中國一個星期,造訪了中國科學院、中國醫學科學院、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等科研院所,“發現大家對中國教育發展和改革關注得更多、討論得也更加深入了”。

      他在就此行的感想接受《科學時報》記者采訪時說:“高校自主權急需增加已經成為從中央到高校一致認同的看法;更具體來說,教授治校和去行政化是我聽到呼吁最多的兩個高校改革話題。”

      他表示,從其個人的觀點看,中國目前講大學改革,提倡自主權是抓到了要害問題。但他也認為,大學自主權一定要有合適的定位和辦學理念,并輔以科學公正的大學管理體系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

      此前,王小凡曾在接受《科學時報》記者采訪時談到大學定位問題(見2010年4月29日《科學時報》A1版《美國杜克大學教授王小凡:中國高等教育應分類》——編者),此次,他“想談談有了明確的定位之后,大學如何在選聘和衡量自己的教授——這個極為重要的大學行為中實施公正有效的管理方式”。

      “這個問題涉及大學的學術自由與行政管理之間的關系。”他說。

    大學 教授治校

      “教授就應該廣泛控制學術活動,由于他們最清楚高深學問的內容,因此他們最有資格決定應該開設哪些科目以及如何講授……更顯而易見的是,教授比其他人更清楚地知道誰最有資格成為教授。最重要的是,他們必須是其學術自由是否受到侵犯的公證人。”

      ——哈佛大學前校長德里克·博克

      什么是教授治校?大學為什么要實行教授治校?行政部門的作用是什么?

      王小凡說,教授治校的管理理念是由大學本身的使命和本質特性所決定的。大學是傳授、分析和發現高深知識的地方,不僅需要經過專業訓練的教授來創造和傳播知識,也需要能夠深刻理解高深知識的高水平學者或專家來進行管理。教授治校形成于歐洲中世紀大學,經千年的發展而經久不衰。作為一種大學管理的理念,教授治校至今仍是現代大學管理的理想方式。

      西方大學源于公元12世紀的意大利博洛尼亞和法國巴黎。自1087年創辦的世界第一所大學——博洛尼亞大學開始,大學就成為傳授、分析、批判現有知識,并探索未來領域知識的場所。作為歐洲中世紀“先生大學”原型的巴黎大學由教師行會發展而來,教師行會掌握著大學內部的管理權,也負責大學外部的權益。大學教授通過全體教授組成許多“教授會”管理學校,每個教授會推選一位主任為該會在大學組織中的代表,這些主任和學生團體的代表共同選舉大學校長。教授會負責教授延聘、課程設計、學位授予和其他一切行政工作,而校長只能行使教授會委托的一定權限。談到巴黎大學的影響,美國學者威爾·杜蘭曾寫道:“自亞里士多德以來,沒有一個教育機構能與巴黎大學所造成的影響相比擬。”

      與巴黎大學相類似,英國的牛津大學由各學院所有成員組成了“教職員全體會議”,劍橋大學組成了涵蓋所有大學教師的“評議院”。由此,中世紀的大學逐漸形成了西方大學教授治校的傳統。

      然而,從中世紀后期開始,大學受到教會和國家行政權力等外部影響越來越大。17世紀和18世紀,歐洲大學在整體上處于持續衰退之中。但在這一時期,美國出現了由宗教團體創辦的哈佛大學(1636年)、威廉瑪麗學院(1693年)和耶魯學院(1701年)等,管理形式由創辦這些院校的團體組建一個董事會,董事會按其意愿將權力委托給校長和教授,校長和教授因此享有了在董事會授權下的大學管理權力。

      從19世紀開始,德國大學改革倡導“注重研究”、“教學自由”、“學習自由”等理念,建立了最基本的“教學研究”制度——講座制度,全體講座教授組成教授會,負責講座上一級組織——學部的管理,學部之上是大學,其決策機構為學部長和教授代表組成的評議會。

      美國、英國、法國等國家的大學隨后吸收了德國大學的管理模式。丹尼爾·科伊特·吉爾曼(1831~1908)是美國歷史上最著名的大學校長之一,曾擔任加州大學第三任校長。1875年,他應邀創建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并在隨后長達25年的時間里擔任這一著名大學的校長職務。在就任校長前的1年時間里,他曾赴歐洲各國研究大學的教授制度,同時為自己的學校遴選杰出的教授和學者。他認為,辦好大學必須要有好教授,大學的基礎在于人而不是建筑,他的一句名言是:“Man, Not building.”按照德國傳統建立的約翰-霍普金斯大學也成為美國第一所研究型大學。

      1876年2月22日是吉爾曼就任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校長的日子,他在就職演講中談及大學的目標是“鼓勵研究以及獨立學者的進步,使得他們可以通過自己精湛的學識推動他們所追求的科學以及所生活的社會前進”。這一天成為了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紀念日。為了紀念吉爾曼對大學辦學理念發展的重要推動作用,美國許多大學的校長都選擇在這一天就職。

    中國 教授治校

      “對于學校時局則以為應追蔡孓民先生兼容并包之態度,以克盡學術自由之使命。昔日之所謂新舊,今日之所謂左右,其在學校,應均予以自由探討之機會,情況正同。此昔日北大之所以為北大;而將來清華之為清華,正應于此注意也。”

      ——清華大學前校長梅貽琦

      中國現代大學的創立深受歐美大學理念的影響。

      蔡元培是我國著名的教育家,曾兩度游學歐洲,主張 “教育者,養成人格之事業也”。他主導教育及學術體制改革,是中國主張學術思想自由、倡導教授治校的第一人。1929年,他應孫中山委任出任中華民國第一任教育總長,主持起草的《大學令》中就規定大學建立評議會、教授會等組織,并明確規定了它們的權限。

      1917年1月,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學校長,他在演講中說:“大學生當以研究學術為天職,不當以大學為升官發財之階梯。”這一天,他主持成立了北京大學評議會,作為全校的最高立法機構。

      有“清華終身校長”之稱的梅貽琦是繼蔡元培之后將中國近代教育推向現代化的中堅人物。梅貽琦是清華第一屆“庚子賠款”留美學生,獲美國吳斯特理工學院工學士學位,芝加哥大學物理學碩士學位。1926年,他當選清華學校教務長,賦予剛成立的教授會、評議會以相應的權力,發揮學術權力對行政權力的制衡作用。1931年12月,他就任清華大學校長,在就職演說中稱,辦大學應有兩種目的,即研究學術和造就人才,提出“所謂大學者,非謂有大樓之謂也,有大師之謂也”的名言。

      從1931年到1948年的17年間,梅貽琦一直擔任清華大學校長。其間,清華與北大、南開大學在抗日戰爭時合并為西南聯合大學,他以校務委員會常委兼主席身份主持校務。梅貽琦擬綱、潘光旦執筆的文章《大學一解》發表于西南聯大時期,梅貽琦提出了“通才教育”思想,他認為,大學階段的直接培養目標應該是“通才”,不應該也不可能負擔起直接為社會各行各業培養“專才”的任務。這種任務應該由其他教育機構來承擔,而大學應著眼于為學生們通向高深的境界做基本訓練;同時在文章中論述了學術自由在大學教育中的特殊重要性。

      新中國成立以來大學建設曾以蘇聯為藍本,不僅進行了大規模的院系調整來建立“專門”學校,也將集權式的行政管理模式引入到了中國大學的管理體系中。這些調整帶來的負面影響直到現在都制約著我們建設世界級的大學。今年1月,耶魯大學校長理查德·雷文在英國皇家學會參加高等教育政策研究所第七屆年度講座,曾談到中國的高等教育中的一個問題,他說:“中國在成功(創建世界級的大學)的道路上還有另一個潛在的障礙,最近也被討論得沸沸揚揚,就是其獨特的領導責任分配制度,由大學的校長和黨委書記共同分擔,黨委書記同時也擔任大學理事會的主席。通常情況下,兩位領導是能夠有效配合共同完成領導任務的。但是人們擔心這種決策體系可能會限制校長實現他的教學目的,因為副校長和系主任等高級管理層的委任都是由大學理事會決定的,而理事會的主席是黨委書記而不是大學的校長。中國教育部目前正在試圖解決這個有關大學治理的爭議。”

    教授治校 民主與集中共存

      “這次我在北京聽到一種有關教授治校的提法,就是什么事情都要通過教授討論決定,這是不現實的。大學去行政化不能一刀切,一刀切就會造成一窩蜂。在美國,教授治校的本質是間接的,教授們通過教授會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參與;大學董事會聘請校長,校長再定教務長,教務長定院長、院長定系主任,不是完全的民主,而是民主與集中結合的方式。

      ——王小凡

      王小凡認為,今天中國大學的管理問題,除了耶魯大學校長提到的“書記校長兩駕馬車”以外,另外一個很嚴重的是大學管理權力過多地集中到具體管理部門上,人事、財務等部門的權力過大,反而限制了校長或院長們的權力。“這是官本位的體現,行政權力過于集中到了管理部門,而他們本應該是服務和輔助學術事業的,不應該擁有這么大的權力。從國家層面上講,大學自主權需要設法分配給應該具有權力的學術主體和它們的代表,卻不能像現在這樣分配給具體的大學管理部門”。

      新中國成立后,高校被視為事業單位,在管理上沿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開放后,我國對高校有許多重大改革,但高校行政權力泛化現象普遍存在。學術主體在管理中的地位不突出,參與決策及管理功能較弱,影響了大學的長遠發展。

      大學管理是一項復雜的工作。隨著社會的發展、知識積累越來越豐富、學科分化越來越細,大學的數量和規模越來越大,和社會的聯系越來越緊密,大學管理逐漸發展成為一種專業。精通某項專門知識的教授們不太可能承擔大學龐雜的具體事務,必然需要精通大學管理的專家和大量行政人員管理學校。

      王小凡認為,盡管現代大學需要大量行政管理人員,但大學管理的本質和基礎仍然應當是“教授治校”。教授治校的傳統與大學發展現實之間的矛盾,實質上是大學追求自由、理性的本質與其社會限制性之間的矛盾,妥善協調二者的關系應該是中國高校改革的重點。他同時也反對在教育改革上走極端、一窩蜂,反對用過激的方式改革現有的高校制度。

      他介紹了在美國大學中通行的行政管理模式:在美國的大學里,主要的行政管理人員,如校長、教務長和院長,一旦受聘,會有很大的行政權力。雖然他們都受到一定的制約(如五年的合同和校董事會、教授會的監督和咨詢),但在處理日常工作上有很大的自主權。這主要體現在他們在招聘系主任和分配學校所擁有的資源上擁有最終決定權。大學里的教授們的主要精力投入在他們各自的科研領域中,其中的大部分并不見得會在有關學校和學院發展上有很全面的考慮。由校長、教務長和院長行使較大的行政權力可以保證學校在大學和學院兩級的發展上有比較長遠和全面的規劃,而不會僅僅從一個局限的學科、系的發展出發。同時,這些管理人員擁有較大的行政權力保證了美國高校行政事務的高效性。這些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單純教授治校、凡事都要通過教授討論投票才能辦事的弊病。

      舉例來說,當有一個很有建樹的教授要被別的學校用高薪或更充足的研究資源挖走時,這時往往只有院長手里有類似的資源可以用來作出對應的“counter offer”,以防止人才流失。同樣的是,當幾個學校競爭一個很有發展前途的年輕教授或要從其他學校挖來一個學術帶頭人時,院長在此時有最后的決定權,因為他手中掌握著這樣的資源。在這個過程中,學校其他的行政管理人員,類似于國內的人事處、財務處的負責人員,主要起配合的作用,而不是起決定作用,更不可能限制院長行使其權力。美國高校校長、院長所擁有的這種資源利用權就是一種形式的大學自主權,而這種權力也是中國很多高校管理者所缺乏的。

      現在在國內,分配給大學的資源管得過細過死,資金往往用在硬件上,而不是用在招收和挽留最好的教授上。在擴大自主權的改革中,這個方面需要有大的改變。譬如教育部為主要研究型大學配備的“985工程”專項資金應允許高校靈活使用,特別是用在招聘一流教授上。

    “最重要的是教授隊伍”

      “一個大學好不好,最重要的是教授隊伍。教授的聘用和管理非常重要,所以,我想以我所在的杜克大學藥理和分子癌癥系為例,談談教授治校的理念如何體現在教授的招聘、去留的決定中。”

      ——王小凡

      王小凡以所在的杜克大學為例,介紹了聘用教授的過程。

      “招教授時,每個系經過院長同意,有資源和指標給我們,我們就開教授會、打廣告;申請人來后,經過一個教授小委員會篩選,再經過大家的同意,挑選一部分人來面試,先是演講,之后是非正式的自由討論,最后由教授委員會定候選人名單,再由系主任決定招誰。系主任當然會征求大部分人的同意,但權力在系主任。”

      “通常情況下,年輕的助理教授在工作6年后,系里要考慮是否給他終身教授職位,這時系里會成立一個由3位教授組成的委員會,助理教授本人要提供自己應聘后所做的工作、論文、研究基金和今后的思路等,據此,教授委員會再在國際范圍內挑選這個領域的10~15位專家,要他們寫推薦信,主要是評價該候選人對其所在科學研究領域的貢獻。其中還有一個問題是:這個人在你們那里,你們會不會給他終身職位?根據推薦信的總體意見,系里再討論投票。通過這個過程,對該候選人的評價就不是內部的了,主要看這個人在所在科研領域的貢獻、水平和發展潛力。這樣的評價,對助理教授本人來說,也是最公平的,是真正的學術同行對他的評價。”

      “系里通過后就報到院里,院委員會再評價、投票;院里通過了,再提交給學校,學校有一個教務長委員會,教務長是學校的最高學術長官,他的委員會作最后審定,再交給教務長。實際上教務長有最后權力,比如最近一位拉丁裔教授的終身職位被教務長委員會否決了,但教務長有政治考慮,因此推翻了教務長委員會的決定,決定給他終身職位。當然校長和教務長的權力會受到制約,每5年就會對他們有評估,決定去留,有一整套制度來平衡。”

      王小凡最后指出,雖然美國的高校管理制度值得中國借鑒,但改革不能走極端。高校的學術自主權問題需要在國家層面上得以解決。校長、院長如果有人事權和財務權,中間管理部門的權限就小,只負責執行。讓校長和院長有足夠大的權力,才能夠把事情做好。但在這個過程中,教授們要能充分表達其意見和建議,并發揮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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