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8.36萬元巨額賠償,全國首例針對大氣污染行為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貼著這些標簽的中華環保聯合會與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華公司)大氣環境污染責任糾紛公益訴訟一案,日前引發了廣泛關注。
根據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被告振華公司賠償因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損失2198.36萬元,并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從被告角度看,振華公司為何被提起公益訴訟?從原告角度看,中華環保聯合會共提起5項訴訟請求,為何其他3項被駁回?從公眾角度看,2198.36萬元的賠償誰來定,怎么定?記者進行了深入調查采訪。
關注 1
被訴企業多次受處罰仍不整改,持續超標排放
振華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經營范圍覆蓋電力生產、平板玻璃、玻璃空心磚、玻璃深加工、玻璃制品制造等領域的民營企業。它位于德州市德城區,周圍被居民小區環繞。中華環保聯合會收集的證據顯示,這家建在市區內的企業之前曾長期排污,有過多次被處罰的經歷。
根據德州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的監測,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2015年2月……振華公司多次出現超標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煙粉塵的情況。在此期間,德州市環境保護局和山東省環境保護廳曾5次對振華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2014年11月,山東省環保廳對包括被告在內的11家企業的嚴重環境違法問題進行立案處罰,振華公司因超標排污被處罰10萬元,其中一條生產線被“叫停”。但是,在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多次處罰后,這家企業并未進行整改,繼續超標向大氣排放污染物。
2015年3月19日,中華環保聯合會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立案材料,就振華公司污染大氣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媒體紛紛跟進報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就在一天后,德州市長楊宜新、副市長孫開連約談了德城區政府和被訴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提出4條整改措施,并要求盡快對企業進行搬遷改造,爭取2016年7月重新投產。
2015年3月23日,德州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振華公司全面停產整治,停止超標排放廢氣污染物。2015年3月27日,振華公司現有生產線全部放水停產,并另外新選廠址,原廠區準備搬遷。
關注 2
大氣污染損害賠償費用計算開辟新路徑
引起媒體廣泛關注和社會公眾好奇的是,2198.36萬元的賠償數額是怎樣得出的。
大氣污染類維權難以確定損害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3條規定,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難以確定或者確定具體數額所需鑒定費用明顯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范圍和程度、生態環境的稀缺性、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防治污染設備的運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以及過錯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參考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意見、專家意見等,予以合理確定。
本案律師、山東康橋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樹森向記者介紹說,由于大氣污染物的流動性、遷移轉化性等特點,大氣污染類維權難以確定具體的損害賠償數額。本案依據2015年1月7日施行的《解釋》第23條,通過防治污染設備的運行成本,折算損害賠償數額,為大氣污染類公益訴訟案的損害額認定開辟了一條新路徑。
通過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損害數額
2015年12月,中華環保聯合會與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簽訂技術咨詢合同,委托其對振華公司排放大氣污染物致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害的數額等進行鑒定。
2016年5月,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研究中心作出評估意見,鑒定結論為,被告在鑒定期間超標向空氣排放二氧化硫255噸、氮氧化物589噸、煙粉塵19噸。單位治理成本分別按0.56萬元/噸、0.68萬元/噸、0.33萬元/噸計算,按照參數為5計算,生態環境損害數額分別為713萬元、2002萬元、31萬元,共計2746萬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申請、法院予以準許,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專家吳瓊出庭,并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超標排放給大氣造成的損害、污染物排放時間、污染物排放量、單位治理成本、虛擬治理成本、生態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以及被告投入運營設備是否會對虛擬治理成本產生影響等,提出專家意見。
針對原告委托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進行的鑒定評估,法院審理認為,評估機構具有法定資質,評估事項與待證事實有關,評估依據均已經過原、被告雙方的質證,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關聯性,且被告未舉出相反證據推翻這一結論,所以報告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按照規定,被告振華公司所在的環境空氣二類區生態損害數額為虛擬治理成本的3倍~5倍。最終,法院認定按虛擬治理成本的4倍計算生態損害數額,即2198.36萬元。
關注 3
懲罰性損害賠償暫不適用于環境侵權領域
中華環保聯合會在起訴書中提出了5項訴訟請求:停止超標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增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賠償因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損失;賠償因拒不改正超標排放污染物行為造成的損失;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本案訴訟、檢驗、鑒定、專家證人、律師及其他訴訟支出的費用由被告承擔。
記者注意到,訴訟團隊參照“按日計罰”條款,創造性地提出了懲罰性賠償780萬元的訴訟請求,但最終法院沒有支持這項主張及意見。但是,在李樹森看來,此項訴訟請求的提出本身就具備重要的現實意義。
“對于消除環境保護領域違法成本低的痼疾而言,按日計罰可謂一劑猛藥。”他說,“按日計罰是行政處罰措施,其實質是體現環境違法者的法律責任。本案中,提起訴訟前,行政執法機關沒有對違法企業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在此前提下,出于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我們將按日計罰作為懲罰性賠償訴求的參考依據。”
從立法實踐看,近年來,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產品責任、商品房買賣以及食品安全等立法領域,已借鑒或確立了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作為民事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懲罰性損害賠償能否適用于環境侵權領域,是值得研究探討的問題。
由于被告已于2015年3月27日放水停產,停止使用原廠區,因此,法院僅判決其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而“增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懲罰性賠償”等訴訟請求,并不屬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規定的承擔責任的方式中的任何一種,故不予支持。
中華環保聯合會法律服務中心督查訴訟部副部長魏哲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本案有利于促進企業綠色生產和綠色轉型,承擔相應的環保責任。
被起訴后,振華公司關閉了生產線,實施搬遷改造。2015年10月30日,德州晶華集團放棄浮法玻璃項目,牽手中國建材集團,共同出資建設綠色建材產業園項目,在超白玻璃、電子玻璃等高端領域下功夫。這一次,項目將同步建設脫硫、脫硝、除塵等一體化環保設施,確保清潔、綠色生產,實現轉型陣痛后的涅槃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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