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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修訂發布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態環境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公安部                           令
    交通運輸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部令 第36號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已于2024年11月8日由生態環境部2024年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同意,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態環境部部長 黃潤秋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 鄭柵潔

      公安部部長 王小洪

      交通運輸部部長 劉 偉

      國家衛生健康委主任 雷海潮

      2024年11月26日

      相關下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

      解讀: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有關負責人就《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答記者問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pdf

    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有關負責人就《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答記者問  

    近日,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修訂發布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以下簡稱《名錄》)。針對《名錄》修訂有關情況,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名錄》修訂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名錄》是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重要基礎和關鍵依據。《名錄》自1998年首次發布實施以來,歷經2008年、2016年和2021年3次修訂,已經得到逐步完善,對構建我國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體系、防范危險廢物環境風險、支撐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起到積極作用。

      通過2008年和2016年兩次較大幅度修訂,《名錄》的整體結構和主要內容已基本確定。隨著我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要求的不斷增強,以往8-10年的修訂間隔已難以適應當前的管理需求。2021年修訂和此次修訂主要是針對《名錄》使用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社會反映較為集中的問題進行修訂,幅度較小,更具有時效性。

      為了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關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應當動態調整”等規定,我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對《名錄》進行了修訂。

      《名錄》修訂工作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嚴密防控危險廢物環境風險的具體體現,也是落實《固廢法》的具體舉措,對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問:這次《名錄》修訂遵循的原則是什么?

      答:近兩次《名錄》修訂的原則總體沒有變化,也就是要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精準治污、堅持風險防控。本次《名錄》修訂特別注重以下三方面考慮:

      一是精準及時。通過細化類別等方式,切實保證列入《名錄》中危險廢物的準確性;同時,及時研究社會反映較為集中的廢物,有效響應社會關注熱點。

      二是科學有序。制定了關于《名錄》修訂研究工作機制和動態修訂工作規程,保證修訂依據科學、修訂過程有序。

      三是防控風險。根據危險廢物的環境風險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行有條件的豁免管理。

      問:本次《名錄》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名錄》由正文、附表和附錄三部分構成,本次修訂沒有變化,主要對三部分有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正文部分:修改了第六條第二款,完善了鑒別后危險廢物的歸類管理。

      附表部分:本《名錄》共計列入470種危險廢物,相比2021年版《名錄》總共增加了3種。其中,根據危險廢物產生工藝和管理實踐,整合2種廢物代碼、拆分1種廢物代碼;新增4種普遍具有危險特性的錫冶煉廢物。此外,修改了個別危險廢物的文字表述或危險特性表述,還新增了6條注釋。

      附錄部分:根據危險廢物環境風險研究結果和各地環境管理實踐,刪除了2條豁免規定,新增了1條豁免規定,修改部分危險廢物豁免條件表述。

      問:正文第六條第二款修訂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2021年版《名錄》規定,不在《名錄》中,但經鑒別具有危險特性的,也屬于危險廢物,且應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所屬廢物類別,并按代碼“900-000-××”(××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進行歸類管理。

      隨著近幾年危險廢物鑒別工作全面推開,實際工作中發現,很多經鑒別具有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存在與《名錄》中已有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一致或相似的情形。

      因此,本次修訂明確,上述廢物首先應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對照本名錄中已有的廢物代碼進行歸類;確實無法按已有廢物代碼歸類的,才應當確定其所屬廢物類別,按代碼“900-000-××”(××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進行歸類管理。這種鑒別歸類方式更加科學,也便于危險廢物后續的高效利用處置和精細化管理。

      問:《名錄》附表新增加了6條注釋,是出于什么考慮?

      答:為了能依據《名錄》精準識別危險廢物,本次《名錄》在原有基礎上新增了6條注釋。

      例如,新增的第1條注釋規定“本附表‘危險廢物’列中表述的‘廢××’或者‘廢棄的××’,其中‘××’是指依據我國固體廢物鑒別相關標準確定的固體廢物”,進一步強調了《名錄》與《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中鑒別程序的銜接,明確《名錄》所列物質均應首先屬于固體廢物。也就是說,不屬于固體廢物的,那就不能依據《名錄》來識別其是否屬于危險廢物,這一點非常重要。

      此外,還新增了5條注釋,對醫藥廢物,廢藥物、藥品,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涂料、染料廢物,含醚廢物,含有機鹵化物廢物等廢物范圍作出限定。如,廢棄的維生素不屬于醫藥廢物或廢藥物、藥品類危險廢物,廢棄的動植物油脂不屬于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

      問:《名錄》附錄中對“豁免條件”的說明新增加了“仍應符合固體廢物管理等生態環境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這方面的修訂,主要是為了解決實際工作中個別地方和單位對豁免管理理解不準確的問題。

      首先要強調的是,《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仍屬于危險廢物。這里實行的豁免,是僅對危險廢物在特定環節、特定條件下對其特定內容進行豁免,但并未豁免其危險廢物的屬性。

      《名錄》正文第三條對豁免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列入本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例如,對于含油金屬屑,其中屬于危險廢物的,在滿足通過除油達到靜置無滴漏后打包或者壓塊用于金屬冶煉的條件下,利用過程可豁免管理;其他情形則不屬于豁免范疇。

      這次修訂是為了進一步明確,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危險廢物及其相關豁免環節、豁免條件和豁免內容,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不需要遵守其他任何管理規定,而是要符合固體廢物等生態環境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問:本次修訂新增農村醫療機構醫療廢物豁免規定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這方面的修訂也是為了解決基層遇到的實際問題。一些農村地區的醫療機構因地處偏遠,醫療廢物種類相對單一、風險相對較小,但是做到按時集中收集處理困難很大。

      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對此類醫療廢物作出豁免管理,明確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可以按照地方衛生健康部門、生態環境部門適合本地實際確定的方案進行處理處置,比如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要求自行處理處置,或者采取符合當地實際的集中收集轉運方式等,助力解決偏遠地區醫療廢物收集處置現實難題。

      問:新《名錄》實施后,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和企業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首先要加強《名錄》的學習,同時要加強《名錄》修訂的解讀、宣傳培訓等工作,指導幫助相關企業準確把握修訂內容,及時解決危險廢物屬性認定有關問題。

      《名錄》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企業還需要做好《名錄》有關修訂內容與危險廢物信息化管理以及管理計劃、轉移聯單、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銜接工作。例如:

      (1)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企業應根據修訂情況調整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中危險廢物有關信息,保證相關數據及時更新;針對實施豁免管理的危險廢物,應根據此次修訂內容,進一步核實相關豁免條件等信息,確保依法依規實施豁免管理。

      (2)涉及本次修訂增加或合并危險廢物種類的產廢企業,應及時做好向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等工作,及時變更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排污許可證等信息。

      (3)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如相關危險廢物種類和代碼等發生變化的,持證企業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作出變更。

      (4)轉移危險廢物種類或代碼等發生變化的,相關企業也應對轉移申請和轉移聯單作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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