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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學關于2015級博士研究生劉小波應予退學的決定
南京大學法學院2015級博士研究生劉小波,因達到本校最長修業年限,根據《南京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學校對2015級博士研究生劉小波作出退學處理。
學校多次聯系2015級博士研究生劉小波,均未收到本人回應。現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第五十五條、《南京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向其公告送達南京大學退學處理決定書(見附件),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本人如對學校退學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聯系電話:025-89680321。
南京大學研究生院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