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基于2013年頒布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有效期延長至2023年6月30日)而制定。2018年以來,國家和本市相繼出臺若干推進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文件,進一步優化科研經費管理,下放科研經費使用權和調整權,原《細則》已經不適應新的項目管理工作要求。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保證項目任務完成,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7〕74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科委等三部門制訂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府辦發〔2013〕38號)等文件中關于地方配套資金管理的相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市科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研究修訂了《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新修訂《細則》有哪些變化?
修訂的主要內容和說明
修訂后的《細則》,共五章二十八條。與原有《細則》(共五章二十六條)相比,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1關于“第一章 總則”。
刪除了原《細則》中各專項本市牽頭責任部門需向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提供地方政府資金配套承諾的要求,項目(課題)單位可直接根據《辦法》向國家申報。
2關于“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開支范圍”。
簡化地方配套經費的預算編制要求,合并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取消了國際合作費、績效支出比例限制,明確除勞務費、間接費外,各項費用支出按照上海市科研計劃項目(課題)專項經費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3關于“第三章 經費管理”。
一是增加預算申報要求,各專項本市牽頭責任部門應按實編報下一年度地方配套資金預算,報上海市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上海配套資金審核小組;
二是擴大項目單位預算調整權限,個別如新增單價50萬元以上的設備、勞務費預算總額調增,需由市審核小組核批,其余可由承擔單位審批;
三是改進結余經費管理方式,對于經綜合績效評價以及審計核查確定結余資金,由承擔單位在2年內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四是新增“設備采購”條款,簡化采購流程,縮短采購周期。
4關于“第四章 監督管理”。
監督檢查工作由各專項本市牽頭責任部門組織實施,對于存在重大問題的,由市審核小組會同各專項本市牽頭責任部門組織抽查。
5關于“第五章 附則”。
本實施細則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地方配套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滬府辦發〔2013〕38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延長〈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有效期的通知》(滬府辦規〔2018〕19號)(以下簡稱《辦法》)等相關要求,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本市地方配套資金的申請、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申請條件)
凡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任務的在滬單位,可向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本市牽頭責任部門(以下簡稱“市責任部門”)申請地方配套資金資助。
1、項目(課題)牽頭單位申請地方配套資金,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項目(課題)已獲得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的立項批復,牽頭單位與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已簽訂任務合同書。
(2)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書中明確了項目(課題)牽頭單位、負責人、研究目標與內容、考核指標、任務分工和時間節點等內容;任務合同書和預算書中明確了中央財政資金預算和地方配套資金預算。
2、項目(課題)參與單位申請地方配套資金,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項目(課題)牽頭單位與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簽訂的任務合同書中明確了項目(課題)參與單位、負責人、研究目標與內容、考核指標、任務分工和時間節點、中央財政資金預算額度和地方配套資金預算額度等內容。
(2)參與單位承擔的任務有獨立的預算,即明確了中央財政資金預算和地方配套資金預算。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開支范圍
第四條(支持方式)
地方配套資金根據項目(課題)立項時確定的性質,采取前補助、后補助等財政支持方式,并按照實際留滬中央財政資金的預算額度,以及《辦法》明確的分類配套原則,分別確定地方配套資金支持額度。
第五條(開支范圍)
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地方配套經費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1、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包括研究、中間試驗試制等階段)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基本建設費和其他費用等。
上述各費用支出按照上海市科研計劃項目(課題)專項經費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勞務費的支出,最高不超過實際國家撥付經費(留滬中央財政資金)的10%。
2、間接費用是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重大專項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課題)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攤銷費,水、電、氣、暖消耗費,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
間接費用采用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計算并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地方配套資金資助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
(1)1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為8%;
(2)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為5%;
(3)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2%;
(4)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1%。
間接費用應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承擔單位應當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地方配套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六條(預算申報)
市責任部門應按實編報下一年度地方配套資金預算,報上海市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上海配套資金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市審核小組”)。
第七條(編制預算)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根據立項批復和財政部投資評審中心出具的預算評審報告的結果,按實編制項目(課題)地方配套資金預算。
第八條(配套備案)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在獲得正式立項批復后的2個月內,及時將以下材料(各材料均須加蓋公章,如材料為復印件,需對照原件,審核無誤后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報送至相關市責任部門備案,并申請地方配套資金預算評估。逾期不申報者,視為自動放棄。
1、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申報指南;
2、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立項批復;
3、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書;
4、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預算書;
5、財政部投資評審中心出具的預算評審報告,預算評審申訴報告及復審意見等資料。
第九條(預算評估)
市責任部門應指派專人常年受理地方配套資金的申請,按要求進行形式審查,確保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和準確性。
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市責任部門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預算評估。受托評估機構應依據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原則,對各預算科目的開支范圍、開支標準、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重點評估,出具預算評估報告并加蓋公章。
市責任部門應及時通知承擔單位根據預算評估報告修改預算。預算經市責任部門審核確認后,報市審核小組進行預算審核。
第十條(預算復核)
市審核小組委托相關機構對市責任部門審核通過的預算書進行復核。受托機構出具有關預算復核意見并反饋給市責任部門。市責任部門督促承擔單位根據復核意見進行預算調整,并將修改后的預算書和預算評估報告報市審核小組。
第十一條(預算審核)
預算復核完成后,市責任部門應于當年9月30日前提請市審核小組召開地方配套資金審核會,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承擔單位提交的各項申請材料;
2、由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上海市地方配套資金預算評估報告》;
3、受市審核小組委托的相關機構出具的預算復核意見;
4、市責任部門的地方配套資金建議方案。
市審核小組審核上述材料,提出審核意見并形成市審核小組會議紀要,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向市責任部門下達預算批復。
第十二條(分期核撥)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在獲得中央財政資金(以中央財政資金到款憑證日期為準)后的1個月內報送下列材料至市責任部門,申請撥付地方配套資金。
1、《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上海市地方配套資金申請表》;
2、中央財政資金到款憑證;
3、《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進展情況表》(首次申請時無需提交)。
市責任部門審核上述材料后,填寫《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地方配套資金歷次申請情況表》,連同市審核小組出具的預算批復和上述材料一并提交市審核小組委托的相關機構復核。市責任部門將受市審核小組委托的相關機構出具的資金申請復核意見和用款申請提交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照市級財政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撥付地方配套資金。
第十三條(預算調整)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復的預算執行。確需調整預算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項目(課題)地方配套資金總預算發生調整,由市責任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報市審核小組核批。
2、項目(課題)地方配套資金總預算不變,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變更引起的預算調整以及項目(課題)承擔單位之間的預算調整,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提出申請,市責任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報市審核小組核批。
3、項目(課題)地方配套資金總預算不變,直接費用中新增單價50萬元以上的設備和勞務費預算總額調增,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提出申請,市責任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報市審核小組核批,其余預算調整權限全部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內部審批。
直接費用實行分類總額控制,其中,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等四個科目在實施中歸一類管理;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其他支出等在實施中歸一類管理。兩類之間的預算調劑由承擔單位內部審批程序;同一類預算額度內,承擔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審批或授權課題負責人自行調劑使用。
第十四條(審計核查)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在收到國家綜合績效評價結論后的1個月內向市責任部門報送綜合績效評價結果,及地方配套資金財務審計報告。
在項目(課題)財務審計結束后,市責任部門組織財務核查,對地方配套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預算調整以及凈結余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和確認;對存在問題需要整改的,通知和督促承擔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落實情況的書面報告。
項目(課題)通過財務核查后,市責任部門應在3個月內整理匯總項目(課題)審計核查等情況及相關材料,編寫項目(課題)地方配套資金審計核查等情況報告,報市審核小組備案。市審核小組通過抽查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結余資金)
對于經國家綜合績效評價以及市責任部門審計核查結果確定需上交的結余資金,應由承擔單位在收到綜合績效評價結論后1個月內按原渠道返還,并將結余資金的返還情況報市責任部門,由市責任部門報送市審核小組備案。
對于經國家綜合績效評價以及市責任部門審計核查確定留用的結余資金,由承擔單位在2年內(自綜合績效評價結論下達后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但不得用于有工資性收入人員的勞務費;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原渠道返還。
第十六條(資金歸墊)
對于確因項目(課題)任務需要,承擔單位在預算執行中出現墊付地方配套資金的,應參照國家有關資金墊付與歸墊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后補助方式)
后補助項目(課題)經費參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政府采購)
地方配套資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本市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設備采購)
承擔單位要簡化購買科研儀器設備的采購流程,對科研急需的設備、耗材,可不進行招投標程序,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縮短采購周期。采購獨家代理或生產的儀器設備,可采用單一來源等方式予以確定。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由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審核改為備案制管理。
第二十條(資產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地方配套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承擔單位使用和管理,國家有權進行調配。企業使用地方配套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地方配套資金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開放共享)
地方配套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在保障有關參與單位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復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
市審核小組及市責任部門通過預算評估、財務審計、財務核查、績效評價、財政專項監督等多種方式實施監督檢查,并主動接受市人大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法人負責制)
地方配套資金實行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法人負責制。承擔單位應按照《辦法》及本實施細則和國家以及本市財政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地方配套資金內部控制、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制度,做好預算管理、資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購、審批報銷、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等,加強對地方配套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年度檢查)
實行地方配套資金年度檢查制度。市責任部門結合日常監管工作組織開展年度檢查工作,對項目(課題)的實施和管理情況、地方配套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形成年度檢查報告,報市審核小組備案。對于存在重大問題的,由市審核小組會同責任部門組織抽查。
第二十五條(信息報送)
實行地方配套資金信息報送制度。市責任部門負責組織承擔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報送項目(課題)立項、中期執行和驗收、資金預算申報及到位、以及重要成果的應用及其經濟社會效益等各類信息,由市責任部門匯總整理后報市審核小組。
第二十六條(信用管理)
實行地方配套資金信用管理制度。市責任部門對項目(課題)承擔單位、項目(課題)負責人、中介機構、評估評審專家等在地方配套資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相關信用信息進行記錄,作為今后審核相關單位和個人申請地方配套資金和參加評估評審等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解釋權)
本實施細則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實施)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此前相關管理規定與本實施細則相抵觸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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