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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和自治區關于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若干意見精神,完善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類型設置,加強青年科技人才培養,增強創新人才儲備,自治區科技廳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籌優化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設置和管理,強化青年科技人才培養,夯實基礎研究人才儲備,根據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相關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杰青項目)是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項目類型之一,重點培養能夠承擔國家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或國家重點基金以上項目的優秀青年科研人員,支持開展高水平的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選拔科學素養深厚、學術前瞻性突出的學術骨干或學科帶頭人。
第三條 杰青項目所需經費納入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預算。支持聯合基金單位共同出資支持杰青項目。
第四條 自治區科技廳是杰青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受理、評審、立項、驗收和績效評價等全過程管理。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杰青項目通過寧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申報,實行“常年申報、分批評審”。
第六條 杰青項目不設項目指南,由科研人員自主選擇研究方向開展創新研究。單項資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實行項目經費“包干制”,由科研人員在規定科目內自主使用;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首次申請當年1月1日不超過37周歲。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博士學位。
(三)具有承擔基礎研究項目或者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第七條 上一年度申報國家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進入會評但未獲立項的年齡不超過37歲的青年科技人員,在申報自治區杰青項目時,可免于網評直接進入自治區杰青項目現場考察或會議評審復核程序。
第八條 杰青項目申請人同一年度不得同時申報其它類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在研主持的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不能超過2項。
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項目已列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或其它機構單位資助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處于科研誠信懲戒期內的科研人員不得申報自治區杰青項目。
第九條 杰青項目涉及科技倫理、科技安全等相關問題的,按照《科技倫理審查辦法(試行)》等文件規定,在申報時需出具科技倫理審查意見、科技安全承諾書等。
第三章 評審與立項
第十條 杰青項目堅持“挖掘潛力、突出基礎、優中選優、鼓勵創新”的評審原則,采取網上同行評議,現場考察或會議評審方式進行,評審可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原則上每年資助不超過10項。
第十一條 杰青項目評審重點評價以下方面:
(一)近3年取得的原創性或代表性科研成果;
(二)提出創新思路和開展基礎研究的創新潛力;
(三)研究方向或領域對國家和自治區重大發展戰略、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影響;
(四)擬開展研究工作的創新性構思、解決的關鍵科學問題、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等。
第十二條 杰青項目網上同行評議專家原則上全部從國家科技專家庫中遴選;網上同行評議通過的項目,根據需要可進行現場考察或會議評審復核。
第十三條 自治區科技廳綜合專家評審意見、現場考察或會議復核情況,結合年度經費預算,研究確定本年度擬支持項目,并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調查處理后,予以立項。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四條 立項文件下達后,項目負責人要及時與科技廳簽訂項目計劃任務書,計劃任務書是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期間,項目負責人可根據項目需要自主組建科研團隊,并結合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成員調整。項目負責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項目任務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計劃任務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如實做好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按照相關規定和規范于每年2月底前,在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情況報告。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為項目的實施提供必要的基礎條件,跟蹤檢查項目的實施情況,審查并督促按期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等材料。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鼓勵項目負責人積極申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優秀青年項目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以上項目。
第十八條 杰青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不得變更;項目負責人工作單位出現變動的,如果調入單位是區內單位且具備項目繼續實施條件的,經調出和調入單位同意后報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同意后,項目可隨同轉至調入單位;如果項目負責人調入區外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科技廳提出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自治區科技廳根據變動情況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終止實施的項目,科技廳組織財務和技術專家進行審核后,收回剩余資金。
第十九條 杰青項目全過程實行科研誠信、科技安全和科研倫理管理。參與項目管理和實施的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加強自律,遵守科技倫理和學術道德,堅持科技安全觀,對于違背科研誠信、科研倫理等要求的行為,依規依紀予以處理。
第五章 驗收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杰青項目采取一次性綜合評審驗收,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后3個月內,須在線提交科技報告和相關驗收材料,并完成驗收工作。
第二十一條 杰青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整改后驗收”或“不通過驗收”。因特殊原因在項目實施期限內不能完成研究目標任務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提前3個月向自治區科技廳提出延期申請,延期一般不超過1年。項目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期驗收或未完成項目任務的,收回項目資金并按科研誠信相關辦法予以懲戒。
第二十二條 項目產生的科研成果(論文、專著及專利等)應當標注“寧夏自然科學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資助項目”(英文標注為Supported by NingXia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for Outstanding Young Scholar)及“項目立項編號”,并及時進行科技成果登記,推進科技成果信息公開和社會共享。
第二十三條 杰青項目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相關辦法規定,開展綜合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實行杰青項目長周期資助機制,對承擔杰青項目通過驗收、創新能力和潛力突出的優秀青年人才進行長周期支持。對項目資助期內獲批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優秀青年項目或重點及以上項目的負責人,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支持其帶領團隊自主開展基礎研究;對項目資助期內獲批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的項目負責人,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支持其帶領團隊自主開展基礎研究。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