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測試百科網訊 近日,科技部發布了關于發布國家重點研發計劃2020年度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國際合作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該項目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需求,擬在抗新冠肺炎的藥物、疫苗、檢測試劑、中醫藥等4個方向,部署11個研究任務,擬支持項目不超過37項,擬安排國撥經費總概算1.0億元人民幣,項目執行期不超過2年。
國科發資〔2020〕1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科技主管司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國發〔2014〕64號)的總體部署,按照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組織管理的相關要求,現將2020年度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國際合作項目申報指南予以發布。請根據指南要求組織項目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要求
1. 項目的組織實施應面向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需求,以實際應用為導向,充分利用現有研發基礎,高效配置和綜合集成合作雙方科技創新資源,集中力量,加緊科技研發攻關,突出防控急需,有效解決臨床應用等方面的難點問題,為全人類攜手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做出應有的創新貢獻。
2. 項目研究涉及人體研究的,應按照規定通過倫理審查并簽署知情同意書;涉及人類遺傳資源采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等,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執行;如需將我國人類遺傳資源運送、郵寄、攜帶等出境,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要求報批;涉及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應遵守國家實驗動物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有關規定,使用合格實驗動物,在合格設施內進行動物實驗,保證實驗過程合法,實驗結果真實、有效,并通過實驗動物福利和倫理審查。同時,相關研究活動應遵守《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新型冠狀病毒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等生物安全相關規定。
3. 項目合作內容和方式應符合我國及各合作機構所在國家(地區、國際組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境外開展藥物、疫苗等臨床研究的,應獲得當地藥監部門針對新冠肺炎適應癥的臨床批件,并全面了解當地相關法律法規具體規定和倫理審查等要求,以及有關醫療行為和商業保險等關鍵事項,避免觸犯當地法律或產生糾紛。
4. 項目產生的科學數據應無條件按期遞交到科技部指定的平臺,對所有的科技工作者和公眾開放共享。
二、組織申報的推薦單位
1. 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
3. 原工業部門轉制成立的行業協會;
4. 納入科技部試點范圍且評估結果為A類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以及納入科技部、財政部開展的科技服務業創新發展行業試點聯盟。
各推薦單位應在本單位職能和業務范圍內推薦,并對所推薦項目的真實性等負責。國務院有關部門推薦與其有業務指導關系的單位,行業協會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科技服務業創新發展行業試點聯盟推薦其會員單位,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推薦其行政區劃內的單位。推薦單位名單已在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公共服務平臺上公開發布。
三、項目組織申報工作流程
1. 申報單位根據指南方向的研究內容以項目形式組織申報,項目不下設任務(或課題)。項目應整體申報,須覆蓋相應指南方向的全部研究內容并實現相應的研究目標。項目申報單位推薦1名科研人員作為項目負責人。
2. 申報評審具體工作流程如下。
——項目申報單位根據指南相關申報要求,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填寫并提交項目申報書。
——項目牽頭申報單位與國外合作方簽署合作研究協議;與所有參與單位簽署聯合申報協議,并明確協議簽署時間;項目牽頭申報單位及項目負責人須簽署誠信承諾書,項目牽頭申報單位及所有參與單位要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要求,加強對申報材料審核把關,杜絕夸大不實,甚至弄虛作假。
——各推薦單位加強對所推薦的項目申報材料審核把關,按時將推薦項目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統一報送。
——中國科學技術交流中心在受理項目申報后,組織形式審查和評審。根據專家評議結果擇優立項。
四、申請資格要求
1. 項目牽頭申報單位和參與單位應為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和企業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時間為2019年5月31日前,有較強的科技研發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范。國家機關不得牽頭或參與申報。
項目牽頭申報單位、項目參與單位以及項目團隊成員誠信狀況良好,無在懲戒執行期內的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
申報項目時必須有1個(或以上)外方單位共同參與申報。外方參與單位應為在中國大陸境外注冊3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和企業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本領域掌握相關優勢資源的機構,具有較強的科技研發能力和條件,同中方項目申報單位有長期穩定合作基礎(應在附件中提供中外方合作單位的合作ZL、合作論文、有重大影響的合作項目等前期合作成果作為證明材料),運行管理規范。
2. 項目負責人須具有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項目的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
3. 項目負責人原則上應為該項目主體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實際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員。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的公務人員(包括行使科技計劃管理職能的其他人員)不得申報項目。
4. 項目負責人限申報1個項目;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的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負責人不得牽頭申報項目。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的在研項目負責人(不含任務或課題負責人)也不得參與申報項目。
項目負責人、項目骨干的申報項目和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在研項目總數不得超過2個;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的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負責人不得因申報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項目而退出目前承擔的項目(含任務或課題)。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的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負責人和項目骨干退出項目研發團隊后,在原項目執行期內原則上不得牽頭或參與申報新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
計劃任務書執行期(包括延期后的執行期)到2020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政府間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重點專項國撥經費不超過400萬元的項目不在限項范圍內。
5. 參與本年度項目指南編制的專家,不能申報本指南項目。
6. 受聘于內地單位的外籍科學家及港、澳、臺地區科學家可作為項目負責人,全職受聘人員須由內地聘用單位提供全職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職受聘人員須由雙方單位同時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為項目申報材料一并報送。
7. 項目外方參與單位應指定1位外方牽頭人。外方牽頭人在國外單位每年工作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應擔任高級研發職位(相當于國內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擔任主要技術、產品研發負責人)或具有博士學位,具有較高國際學術聲譽和科研水平。項目外方牽頭人必須依托本人所在外方機構參與本專項項目,并由其所在外方機構出具相關證明材料(須附本人任職證明和中外機構間合作協議或意向性協議、備忘錄、證明信等或在中外方合作協議中對外方牽頭人職務、職稱作出明確說明)。
8. 申報項目受理后,原則上不能更改申報單位和負責人。
9. 合作各方對未來知識產權歸屬和成果轉化收益歸屬有明確約定或意向性約定,且符合我國法律法規中關于知識產權歸屬和成果轉化收益的有關條款(須附知識產權協議或意向性協議、備忘錄、證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協議中明確知識產權相關條款)。
10. 項目的具體申報要求,詳見項目申報指南。
五、具體申報方式
1. 網上填報。本次申報試行無紙化申請,請各申報單位嚴格遵循國家、地方各項疫情防控要求,創新工作方法,充分運用視頻會議、線上辦公平臺等信息化手段組建研發團隊,減少人員聚集,按要求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公共服務平臺(http://service.most.gov.cn)進行網上填報。中國科學技術交流中心將以網上填報的申報書作為后續形式審查、項目評審的依據。申報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電子掃描件上傳。確因疫情影響暫時無法提供的,請上傳依托單位出具的說明材料掃描件,中國科學技術交流中心將根據情況通知補交。
項目申報單位網上填報申報書的受理時間為:2020年7月8日8:00至2020年8月31日16:00。
2. 組織推薦。請各推薦單位于2020年9月7日16:00前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公共服務平臺逐項確認推薦項目,并將加蓋推薦單位公章的推薦函以電子掃描件上傳。
3. 技術咨詢電話及郵箱:
010-58882999(中繼線);program@istic.ac.cn。
4. 重點專項業務咨詢電話:010-68572160。
附件:國家重點研發計劃2020年度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國際合作項目申報指南(形式審查條件要求、指南編制專家名單)
科 技 部
2020年7月1日
一、總體目標
公共衛生安全是人類面臨的共同挑戰,需要各國攜手應對。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多個國家出現,為了加強疫情防控科研攻關的國際合作,擬部署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國際合作項目,旨在通過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加強同有關國家特別是疫情高發國家,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等在藥物、疫苗、檢測、中醫藥等方面的科研合作,共享科研數據和信息,共同解決疫情防控科研攻關的重點難點問題,為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貢獻智慧和力量。
二、指南方向及要求
2020年,擬在抗新冠肺炎的藥物、疫苗、檢測試劑、中醫藥等4個方向,部署11個研究任務,擬支持項目不超過37項,擬安排國撥經費總概算1.0億元人民幣,項目執行期不超過2年。
項目申報統一按指南二級標題(如1.1)的研究方向進行,項目不下設任務(或課題)。申報項目的研究內容和實施周期,應與國外合作方簽署的合作研究協議的相關內容一致。申報項目的研究內容須覆蓋所申報指南方向所有研究內容并實現對應的考核指標。每個項目的中方單位總數不超過10個。具體指南內容如下。
1. 抗新冠肺炎藥物研發
藥物類型:聚焦抗病毒藥物、免疫治療藥物和抗體類藥物等抗新冠肺炎藥物開展聯合研發。
1.1 抗新冠肺炎藥物的國際多中心臨床研究
研究內容:通過國際多中心臨床研究,開展試驗藥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驗證,力爭實現產品注冊上市。
擬支持項目數:不超過5個。有關說明:
1) 以注冊上市為目的的臨床研究,牽頭單位須為企業;由研究機構研究者發起的臨床研究,牽頭單位可以為研究機構或企業。
2) 企業牽頭的項目經費以企業投入為主,國撥經費支持為輔,申請國撥經費應不超過項目總經費的25%。
3) 項目申報時,試驗藥物應已獲得至少1個國家(中國或合作國)的藥監部門針對新冠肺炎適應癥的臨床批件。項目執行過程中在新增國別開展的臨床研究,須得到臨床研究所在國家藥監部門的批準。如涉及開展抗新冠肺炎聯合用藥的國際多中心臨床研究,聯合用藥方案應符合中國和合作國家開展臨床研究的相關要求。
1.2 抗新冠肺炎藥物的臨床前國際合作研究
研究內容:通過臨床前研究,篩選抗新冠肺炎藥物。項目申報時,抗病毒藥物、抗體類藥物應已完成體外、動物實驗篩選,顯示具有良好抗新冠病毒活性。
考核指標:根據藥品注冊要求,完成臨床前研究,向中國或合作國家藥監部門提交藥品臨床試驗申請。
擬支持項目數:不超過4個。
2. 疫苗研發
2.1 新冠肺炎疫苗的國際多中心臨床研究
研究內容:開展已具備臨床研究條件(已完成實驗室研究、中試研究、初步建立質控方法、有動物的安全性評價和有效性評價的基本數據等)的新冠肺炎疫苗進行國際多中心臨床研究,力爭實現產品注冊上市。支持開展新冠肺炎疫苗的I 期、II 期、III 期國際多中心臨床研究,優先支持已經完成I 期和II 期臨床研究的疫苗開展國際多中心臨床研究和新藥注冊,以及WHO 的PQ 認證等。
擬支持項目數:不超過8 個。有關說明:
1) 以注冊上市為目的的臨床研究,牽頭單位須為企業;由研究者發起的臨床研究,牽頭單位可以為研究機構或企業。
2) 企業牽頭的項目經費以企業投入為主,國撥經費支
持為輔,申請國撥經費應不超過項目總經費的25%。
3) 項目申報時,試驗疫苗應已獲得至少1 個國家(中國或合作國)的藥監部門的臨床批件或備案(僅限備案制國家)。項目執行過程中在新增國別開展的臨床研究,須得到臨床研究所在國家藥監部門的批準。
2.2 新冠病毒疫苗的國際化質量評價關鍵技術國際合作研究
研究內容:開展新冠病毒疫苗研發關鍵質量指標的評價技術研究,并建立科學、規范、標準化的國際化的抗原、抗體和疫苗國際標準物質及相應的質量標準;與WHO 等國際組織共同開展新冠病毒疫苗有效性評價方法研究。
擬支持項目數:不超過2個。
有關說明:原則上只支持1 項,如答辯評審結果前兩位的申報項目評價相近,且技術路線明顯不同,可同時立項支持。
2.3 基于新佐劑的新冠病毒疫苗研發和國際合作
研究內容:開展應用新型佐劑的新冠病毒疫苗國際合作研究;建立針對新佐劑的國際質量評價方法和質量標準;建立佐劑疫苗的評價方法和標準。
擬支持項目數:不超過2個。
有關說明:原則上只支持1 項,如答辯評審結果前兩位的申報項目評價相近,且技術路線明顯不同,可同時立項支持。
2.4 疫苗研發有關的基礎研究國際合作
研究內容:包括以下1 項或多項:免疫病理機制、動物模型、抗體依賴性增強作用(ADE)等。
擬支持項目數:不超過3個。
3. 檢測試劑
3.1 新冠病毒檢測的新技術新方法國際合作研究
研究內容:通過國際合作聯合研發針對新冠病毒的快速、精準、自動化檢測新技術新方法,包括以下1 項或多項:關鍵原材料性能提升(如更高效率的酶、抗體等)、核心元器件開發(如傳感器、微流控芯片等)、新的檢測原理和方法等。
擬支持項目數:不超過4個。
3.2 核酸快速現場自動化檢測試劑和設備國際合作開發
研究內容:通過國際合作聯合研發,突破現有核酸檢測技術對人員/場所的限制,提升核酸檢測的靈敏度,縮短檢測用時,提升便捷程度,實現核酸快速現場自動化檢測。
考核指標:檢測場景:現場、快速、準確、便攜、大通量;檢測過程安全性:取樣方便、無污染泄露風險;檢測時間:總過程時間不超過30 分鐘;檢測準確性:檢測靈敏度達到300 拷貝/毫升以下;檢測試劑:可規模化推廣,供應鏈完備;取得注冊證書時間:立項后3 個月內;自動化程度:一體化、自動化水平高,能夠實現“樣品進、結果出”;技術成熟度:已完成原理樣機。
擬支持項目數:不超過2 個。有關說明:
1) 項目牽頭單位應為企業,具有較好的前期研究基礎和較強的產業化能力,需要與能夠提供樣本的臨床機構聯合共同申報,鼓勵產學研醫檢合作。
2) 項目申報時需提供真實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臨床標本的檢測結果。
3) 原則上只支持1 項,如答辯評審結果前兩位的申報項目評價相近,且技術路線明顯不同,可同時立項支持。
3.3 高靈敏度、高通量新冠病毒檢測一體化綜合解決方案國際合作研究
研究內容:針對新冠病毒開發規模化、標準化、信息化、自動化檢測平臺,開展國際合作研究,形成病原檢測的完整一體化綜合解決方案,實現靈敏度高、高通量的病毒篩查。
考核指標:可實現樣本的批量檢測,日均檢測通量不低于1 萬例,檢測靈敏度達到200 拷貝/毫升以下。檢測平臺建設周期不超過2周,綜合解決方案可快速復制、廣泛推廣。檢測條件符合生物安全管理和醫院感染管理等相關要求;嚴 格區分清潔區、半污染區、污染區,生物安全設施齊備,有 醫療垃圾處理和存放區域。
擬支持項目數:不超過2個。有關說明:
1) 項目牽頭單位應為企業,具有較好的前期研究基礎和較強的產業化能力。
2) 原則上只支持1項,如答辯評審結果前兩位的申報項目評價相近,且技術路線明顯不同,可同時立項支持。
4. 中醫藥
4.1 中藥治療新冠肺炎的作用機理機制國際合作研究
研究內容:選擇治療新冠肺炎具有臨床證據的方劑或中成藥,與國外高水平研究機構合作,揭示中藥治療新冠肺炎的作用機理機制,夯實中藥應用的科學基礎,促進中藥在全球范圍內的認可。
擬支持項目數:不超過3個。
4.2 中藥治療新冠肺炎臨床國際合作研究
研究內容:圍繞已納入我國診療指南的方劑或中成藥,與國外高水平科研機構合作開展中藥治療新冠肺炎的臨床研究。通過完成國際多中心臨床研究,評估藥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形成高級別循證證據,明確影響臨床療效的關鍵環節,形成可推廣應用的優化臨床治療方案,力爭實現產品注冊上市。重點開展治療輕型、普通型患者的臨床研究。
擬支持項目數:不超過2個。有關說明:
1)以注冊上市為目的的臨床研究,牽頭單位須為企業;由研究者發起的臨床研究,牽頭單位可以為研究機構或企業。
2)企業牽頭的項目經費以企業投入為主,國撥經費支持為輔,申請國撥經費應不超過項目總經費的25%。
3)項目申報時,試驗中藥應已向臨床研究所在國家藥監部門提交針對新冠肺炎適應癥的臨床研究申請。項目執行 過程中開展的臨床研究,須得到合作國家藥監部門的批準。4)對于藥物中含有有毒植物成分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重新調整劑量,并符合合作國家的藥品監管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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