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獎勵,因與單位評比、人才帽子評比密切相關,成為部分科技人員的至高追求。從近幾年獎勵評比來看,科技獎勵變得越來越難、越來越卷了。國家獎、省部級獎、社會科技獎三個角度近幾年的改革與變化如下:
一、國家科學技術獎
2017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確定了定額定標的評審制度,一二等獎獨立表決,一等獎落選不會降格參評二等獎。同時實施提名制,所有獎種開放專家提名,組織機構、部門提名不限獎種和數量。
《關于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2017年,國務院)重點任務
(一)改革完善國家科技獎勵制度。
1.實行提名制。
改革現行由行政部門下達推薦指標、科技人員申請報獎、推薦單位篩選推薦的方式,實行由專家學者、組織機構、相關部門提名的制度,進一步簡化提名程序。
提名者承擔推薦、答辯、異議答復等責任,并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提名者應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遵守提名規則和程序。建立對提名專家、提名機構的信用管理和動態調整機制。
2.建立定標定額的評審制度。
定標。自然科學獎圍繞原創性、公認度和科學價值,技術發明獎圍繞首創性、先進性和技術價值,科技進步獎圍繞創新性、應用效益和經濟社會價值,分類制定以科技創新質量、貢獻為導向的評價指標體系。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以下統稱三大獎)一、二等獎項目實行按等級標準提名、獨立評審表決的機制。提名者嚴格依據標準條件提名,說明被提名者的貢獻程度及獎項、等級建議。評審專家嚴格遵照評價標準評審,分別對一等獎、二等獎獨立投票表決,一等獎評審落選項目不再降格參評二等獎。
定額。大幅減少獎勵數量,三大獎總數由不超過400項減少到不超過300項,鼓勵科技人員潛心研究。改變現行各獎種及其各領域獎勵指標與受理數量按既定比例掛鉤的做法,根據我國科研投入產出、科技發展水平等實際狀況分別限定三大獎一、二等獎的授獎數量,進一步優化獎勵結構。
3.調整獎勵對象要求。
三大獎獎勵對象由“公民”改為“個人”,同時調整每項獲獎成果的授獎人數和單位數要求。
分類確定被提名科技成果的實踐檢驗年限要求,杜絕中間成果評獎,同一成果不得重復報獎。
4.明晰專家評審委員會和政府部門的職責。
各級專家評審委員會履行對候選成果(人)的科技評審職責,對評審結果負責,充分發揮同行專家獨立評審的作用。
政府部門負責制定規則、標準和程序,履行對評審活動的組織、服務和監督職能。
5.增強獎勵活動的公開透明度。
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向全社會公開獎勵政策、評審制度、評審流程和指標數量,對三大獎候選項目及其提名者實行全程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特別是科技界監督。
建立科技獎勵工作后評估制度,每年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大會后,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年度獎勵工作進行評估,促進科技獎勵工作不斷完善。
6.健全科技獎勵誠信制度。
充分發揮科學技術獎勵監督委員會作用,全程監督科技獎勵活動。完善異議處理制度,公開異議舉報渠道,規范異議處理流程。健全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辦法,明確提名者、被提名者、評審專家、組織者等各獎勵活動主體應遵守的評審紀律。建立評價責任和信譽制度,實行誠信承諾機制,為各獎勵活動主體建立科技獎勵誠信檔案,納入科研信用體系。
嚴懲學術不端。對重復報獎、拼湊“包裝”、請托游說評委、跑獎要獎等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對造假、剽竊、侵占他人成果等行為“零容忍”,已授獎的撤銷獎勵;對違反學術道德、評審不公、行為失信的專家,取消評委資格。對違規的責任人和單位,要記入科技獎勵誠信檔案,視情節輕重予以公開通報、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參與國家科技獎勵活動資格等處理;對違紀違法行為,嚴格依紀依法處理。
7.強化獎勵的榮譽性。
禁止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國家科學技術獎名義進行各類營銷、宣傳等活動。對違規廣告行為,一經發現,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合理運用獎勵結果。有關部門和評價機構要樹立正確的價值導向,堅持“物質利益和精神激勵相結合、突出精神激勵”的原則,適當提高國家科學技術獎獎金標準,增強獲獎科技人員的榮譽感和使命感。
按照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的有關規定,對生活確有困難的獲獎科技人員,通過專項基金及時予以救助。
強化宣傳引導。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大力宣傳科技拔尖人才、優秀成果、杰出團隊,弘揚崇尚科學、實事求是、鼓勵創新、開放協作的良好社會風尚,激發廣大科技工作者的創新熱情。
新的提名方式,直接導致提名項目數量大幅增加,從每年1000項左右激增到1800余項,獲獎率也從約30%降到14.7%。
2021年度、2022年度國家科技獎已經暫停了兩年。各種消息來看,2023年度國家科技獎會啟動,部分省市也宣布了2023年度國家獎即將啟動。2023年度將成為歷年來最難的一屆國家獎,潛在的報獎項目可能超過了3000項。
在“嚴控獎勵數量、提高獎勵質量”的大背景下,如果不控制提名獎種與數量,2023年度國家獎獲獎率極有可能降到10%以下。
根據目前的大家對國家獎改革的期待,2023年度國家獎極有可能實行提名指標限制、加速評審進程,讓專家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科研攻關而非報獎上。
年份 | 自然獎 | 發明獎 | 進步獎 | 總數 | 獲獎數 |
2020 | 333 (3) | 333(4) | 1135(12) | 1801 (19) | 264 |
2019 | 295(5) | 298(5) | 956(18) | 1549 (28) | 296 |
2018 | 272 (3) | 306 (8) | 913 (34) | 1491(45) | 278 |
2017 | 209(4) | 261 (14) | 603 (27) | 1073(45) | 271 |
2016 | 223(11) | 213(9) | 586(8) | 1022(28) | 279 |
2015 | 138(3) | 200(8) | 576(25) | 914(36) | 295 |
2014 | 145 (2) | 191 (10) | 601(8) | 937(20) | 318 |
2013 | 146 (4) | 188 (2) | 602(10) | 936(16) | 313 |
(注:括號內為形審不合格項目數量)
2020年12月,國務院發布《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對未來獎勵做了進一步規定,尤其明確了“國家科學技術獎應當與國家重大戰略需要和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緊密結合”、“國家加大對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獎勵”,決定了未來國家獎的評審分組、各學科獲獎比例將發生重大變化。部分規定如下:
1.國家科學技術獎應當與國家重大戰略需要和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緊密結合。國家加大對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獎勵。國家自然科學獎應當注重前瞻性、理論性,國家技術發明獎應當注重原創性、實用性,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應當注重創新性、效益性。
2.國家科學技術獎包括: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3.有科研不端行為,按國家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個人、組織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者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撤銷獎勵,追回獎章、證書和獎金;
4.省部級獎勵: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安全領域的特殊情況,可以設立部級科學技術獎,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一項省級科學技術獎。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專家解讀
1.明確提出國家科學技術獎應當與國家重大戰略需要和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緊密結合
2.國家加大對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獎勵
3.國家科技進步獎不再區分四大類別,改為與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樣只設定創新性、應用效益、客觀貢獻等方面的原則性條件標準。 (原條例將國家科技進步獎分為四種類別: 技術開發類、社會公益類、重大工程類和國防安全類取消三大獎國籍限制,促進國際高層次人才引進
4.加強科技獎勵誠信體系建設,維護科研誠信
(來自:錢七虎、薛其坤、江瀾、王恩東、趙宇亮,國獎辦)
二、省部級科學技術獎
2023年2月,科技部發布了《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重新定義了省部級獎勵,在省部級獎勵種類減少的同時,要求“嚴控數量、提高質量”。目前正式版本尚未發布,根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其重大變化,摘錄解讀如下:
1、重新定義省部級獎勵
(1)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一項省級科學技術獎。省級科學技術獎可以根據本地區發展需要,設置地方特色的獎勵類別;(2)根據國家安全領域的特殊情況,具有相關職能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可以設立部級科學技術獎。部級科學技術獎的獎勵范圍為涉及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及其完成者。(3)其他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設立科學技術獎。
解讀:(1)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可以設立省獎;(2)國家安全領域可以設立部級獎,評審保密項目;(3)其他國家各部委均不準設獎;(4)注意:社會力量獎沒有取消哦!本文件是《關于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2017年)的補充文件,按照方案要求,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健康發展。
2、取消省獎評審保密項目
(1)【部屬單位參評省獎】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完成的科學技術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主要實施應用地或者第一完成單位所在地參加省級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2)【保密項目參評部獎】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完成的涉及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原則上按所屬領域對應的部門管理職責范圍參加相應的部級科學技術獎的評審。部級科學技術獎的管理部門和評審組織應當積極受理、公正評審。
解讀:今后省獎不再設專用項目組,不準評審保密項目,國內所有保密項目去評部級獎勵。
3、禁止重復報獎
同一科學技術成果不得同時提名參評多個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已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成果,不得再次提名省、部級科學技術獎。
解讀:同一科技成果不得同時參評多個省部級科技獎,但是社會科技獎勵不屬于省部級獎勵范疇,獲得或者正在申報社會科技獎勵的成果,是可以申報省部級獎勵的。
獲得省部級獎勵的成果是否可以申報社會科技獎勵,要看目標社會科技獎勵辦法的規定,每個學會/協會的規定均不一樣,謹防陷入重復報獎導致的學術不端。
國內現有查重措施是失效的,希望政府拿出可靠的查重定義、查重措施、懲罰措施。
4、精簡獎勵數量
按照精簡原則,嚴控數量、提高質量、優化程序、突出特色,鼓勵原始創新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在獎勵真正做出創造性貢獻的科學家和一線科技人員。
解讀:目前北京、廣東、山東、上海等部分獎勵核心省市,已經取消了三大獎的三等獎,三大獎總數也從300種左右降為200項以內;部分省也將一年一報的申報模式改為兩年一報。未來相信更多的省份會跟進修改獎勵辦法,精簡獎勵數量。
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規范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設立和備案工作,引導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高質量發展,構建結構合理、導向鮮明、權威性公信力強的中國特色科技獎勵體系,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按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規定依法設立的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原則導向】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應當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立足本地區、本領域發展的實際需要,聚焦區域科技創新能力提升和科技創新支撐國家安全,按照精簡原則,嚴控數量、提高質量、優化程序、突出特色,鼓勵原始創新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在獎勵真正做出創造性貢獻的科學家和一線科技人員,充分調動廣大科技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建設科技強國服務。
第四條【職責分工】科學技術部負責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政策指導和備案管理工作,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負責本級科學技術獎的設立和管理,可指定其負責科技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評審組織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設獎主體】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一項省級科學技術獎。省級科學技術獎可以根據本地區發展需要,設置地方特色的獎勵類別。
根據國家安全領域的特殊情況,具有相關職能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可以設立部級科學技術獎。部級科學技術獎的獎勵范圍為涉及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及其完成者。
其他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六條【獎勵辦法】各省級人民政府、各設獎部門應當制定具體獎勵辦法,根據本地區、本領域的實際情況,明確獎項名稱、獎勵范圍、類別、等級和評獎周期等,嚴格控制獎勵數量,規范提名、評審、授獎程序,保障獎勵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提高獎勵質量和水平。
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制定、修改過程中,應當按照相關立法程序要求征求科學技術部意見。
第七條【獎勵形式】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各設獎部門頒發獲獎證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頒發獎章、獎牌、獎金等。獎勵工作經費納入地方和部門財政預算管理。
第八條【部屬單位參評省獎】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完成的科學技術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主要實施應用地或者第一完成單位所在地參加省級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省級科學技術獎的管理部門和評審組織應當積極受理、公正評審。
第九條【保密項目參評部獎】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完成的涉及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原則上按所屬領域對應的部門管理職責范圍參加相應的部級科學技術獎的評審。部級科學技術獎的管理部門和評審組織應當積極受理、公正評審。
第十條【提名和受理審核機制】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應當建立提名和受理審核機制。提名者和候選人所在單位在提名前對候選項目的科學性、真實性、合規性以及候選人在遵紀守法、道德品行、科研誠信等方面的情況做好審核把關。評審組織者在受理審核中,對發現具有《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本地方、本部門獎勵辦法規定的不得被提名、授獎情形的,不予受理。
同一科學技術成果不得同時提名參評多個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已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成果,不得再次提名省、部級科學技術獎。
第十一條【評審機制】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應當建立科學、公平、公正的評審機制,成立以科學技術專家、學者為主的評審組織,分類制定以科技創新質量、績效、貢獻為導向的評價指標體系,創新評價方式方法,提高評價的標準化、規范化水平。評審過程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
第十二條【監督機制】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應當根據自身情況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對獎勵工作過程進行監督。對可以公開的項目,應當實行公示和異議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對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應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在適當范圍內公示和征求意見。
第十三條【撤銷機制】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應當建立獎勵撤銷機制,對以剽竊、侵占他人成果、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應當按規定程序撤銷其所獲獎勵,并由相關單位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十四條【宣傳與保密】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應當在遵守國家有關保密和政府信息公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做好對獲獎者和獲獎成果的宣傳工作,做到安全、保密、適度、嚴謹。
第十五條【備案制度】各省級人民政府、各設獎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所制定的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報科學技術部及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備案。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承擔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備案管理日常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目錄,向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報備。
第十六條【備案要求】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制定或修改完成后,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書面提交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備案報送函、相關辦法文本及制定或修改說明,并同時提供電子文本。
一個獎勵周期的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完成后,應當自獎勵決定發布之日起30日內,將本周期內的獎勵工作情況書面提交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違規糾正】科學技術部發現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設立、評審等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違背或者有矛盾的,可以督促設獎主體自行糾正;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提請有關機關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十八條【協同發展】科學技術部推動建立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協同發展機制,促進管理互鑒、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成果推廣,充分發揮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對完善科技創新體系、營造良好創新環境的積極作用。
第十九條【誠信聯建】科學技術部推動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誠信檔案聯合建設機制,為強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的科研誠信審核創造便利條件。科研誠信記錄應作為授予科學技術獎勵的重要依據。對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相關責任單位、人員,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以參照本辦法開展兵團科學技術獎勵活動。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可以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一、修訂背景和必要性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科技獎勵工作,要求構建結構合理、導向鮮明的中國特色科技獎勵體系。省部級科技獎勵作為中國特色科技獎勵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動區域創新發展和國家安全領域科技進步、調動基層科技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現行《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1999年頒布后,至今已實施23年。隨著我國科技體制改革不斷深入、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不斷健全完善,省部級科技獎勵工作面臨新的形勢與要求。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要求省部級科技獎要充分發揮地方和部門優勢,控制獎勵數量,提高獎勵質量。2020年《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次修訂發布,明確了設立省部級科技獎的基本要求。2021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提出科學定位省部級科技獎等改革要求。對照中央有關部署要求,目前省部級科技獎勵存在目標定位不夠突出、運行機制有待完善、獎勵質量需要進一步提升等問題。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科技獎勵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省部級科技獎勵制度,引導省部級科技獎勵高質量發展,有必要對《辦法》進行修訂。
二、總體考慮和起草過程
一是突出方向性和時代性。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將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科技獎勵改革、科技評價、學風作風建設等部署要求貫徹于省部級科技獎勵工作各環節、全過程,體現在具體條文中。二是體現進步性和可操作性。堅持問題導向,充實完善省部級科技獎勵設立、運行和服務保障機制等相關內容,夯實底線要求,制度設計更加科學、合理、嚴謹,同時鼓勵發揮地方和部門的主動性和創新性,并加強與評比達標表彰管理工作的銜接,更好地規范和指導省部級科技獎勵特色化高質量發展。三是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在保持條文基本內容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對框架結構和相關表述進行優化調整,增強系統性、合理性和邏輯性,同時針對問題突出并已形成共識的內容進行修改,確保省部級科技獎勵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2022年以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深入開展了省部級科技獎勵工作摸底調研,全面了解省部級科技獎勵工作現狀和主要問題、改革發展建議,起草形成了修訂初稿,發送各省級地方、有關部門等單位征求意見。在充分吸納各方面合理意見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次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獎勵定位和原則。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應當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聚焦區域科技創新能力提升和科技創新支撐國家安全,按照精簡原則,嚴控數量、提高質量、優化程序、突出特色,鼓勵原始創新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為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建設科技強國服務。
(二)明確設獎要求。一是按照《條例》修訂內容,調整了省、部級科技獎勵的設獎主體范圍。二是明確了獎勵辦法制定的基本內容、有關要求以及獎勵形式等,進一步規范獎勵程序,保障獎勵的權威性。三是完善了部屬單位完成項目參評省級科技獎以及涉及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參評部級科技獎的相關規定。
(三)完善獎勵運行機制。一是省、部級科技獎勵應當圍繞提名、受理、評審、監督以及獎勵撤銷等環節建立完善相關工作機制。二是同一科學技術成果不得同時提名參評多個省、部級科技獎;已獲得省、部級科技獎勵的成果,不得再次提名省、部級科技獎。三是省、部級科技獎勵應當加強宣傳與保密管理,更好適應新的形勢要求。
(四)加強備案管理和服務保障。一是完善省、部級科技獎勵備案制度和具體要求,以及與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目錄管理辦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二是建立健全省、部級科技獎勵協同發展機制,促進管理互鑒、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成果推廣。三是推動建立省、部級科技獎勵誠信檔案聯合建設機制,將科研誠信記錄作為授獎的重要依據,對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相關責任單位、人員,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根據本文件精神,國內各省啟動了省獎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省獎的獲獎數量也從400項逐步減為300項、200項,獲獎等級也逐步開始淘汰三等獎,僅保留一等獎、二等獎(特別優秀的可獲得特等獎)。
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三地近三年的科技獎勵受理、授獎情況,可以發現:
三大獎受理項目數量整體呈現大幅增加趨勢:北京市從2019年的518項增加到2021年的870項,上海市、廣東省三大獎近三年年均增加約200項,每年受理項目均已超過1100項。
授獎比例越來越低:獎勵受理項目大幅增加的同時,授獎數量變化不大。北京市三大獎授獎比例從30%降到20%;上海市三大獎授獎比例從37%降到約23%,隨著上海取消三等獎的評審,未來獲獎率將降低到20%以內;廣東省三大獎授獎比例已經從25%降到16%,成為各省最難。
三省具體如下:
(1)北京市科技獎受理、獲獎情況
年份 | 2022年度 | ||||||||
獎種 | 突出貢獻獎 | 杰出青年獎 | 國際合作獎 | 自然獎 | 發明獎 | 進步獎 | 人物獎 合計 | 三大獎 合計 | 總體 合計 |
受理 | 59 | 99 | 12 | 131 | 65 | 582 | 170 | 778 | 948 |
評審 | 2 | 9 | 10 | 42 | 20 | 127 | 21 | 189 | 210 |
獲獎率% | 3.39 | 9.09 | 83.33 | 32.06 | 30.77 | 21.82 | 12.35 | 24.29 | 22.15 |
年份 | 2021年度 | ||||||||
獎種 | 突出貢獻獎 | 杰出青年獎 | 國際合作獎 | 自然獎 | 發明獎 | 進步獎 | 人物獎 合計 | 三大獎 合計 | 總體 合計 |
受理 | 46 | 144 | 8 | 122 | 54 | 694 | 198 | 870 | 1068 |
獲獎 | 1 | 9 | 6 | 30 | 12 | 149 | 16 | 191 | 207 |
獲獎率% | 2.17 | 6.25 | 75.00 | 24.59 | 22.22 | 21.47 | 8.08 | 21.95 | 19.38 |
年份 | 2020年度 | ||||||||
獎種 | 突出貢獻獎 | 杰出青年獎 | 國際合作獎 | 自然獎 | 發明獎 | 進步獎 | 人物獎 合計 | 三大獎 合計 | 總體 合計 |
受理 | 31 | 42 | 6 | 81 | 47 | 426 | 79 | 554 | 633 |
獲獎 | 1 | 7 | 6 | 35 | 11 | 104 | 14 | 150 | 164 |
獲獎率% | 3.23 | 16.67 | 100.00 | 43.21 | 23.40 | 24.41 | 17.72 | 27.08 | 25.91 |
年份 | 2019年度 | ||||||||
獎種 | 突出貢獻獎 | 杰出青年獎 | 國際合作獎 | 自然獎 | 發明獎 | 進步獎 | 人物獎 合計 | 三大獎 合計 | 總體 合計 |
受理 | 48 | 62 | 5 | 63 | 45 | 410 | 115 | 518 | 633 |
獲獎 | 2 | 6 | 3 | 15 | 12 | 127 | 11 | 154 | 165 |
獲獎率% | 4.17 | 9.68 | 60.00 | 23.81 | 26.67 | 30.98 | 9.57 | 29.73 | 26.07 |
(2)上海市科技獎受理、獲獎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