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科學技術廳近日發布《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進一步激勵自主創新,激發科技人才活力,推動科技強省建設,服務國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
意見稿共五章39條,較原《獎勵辦法》新增7條,內容涵蓋總則、獎勵設置、提名評審授獎、法律責任及附則等板塊。修訂重點聚焦獎項設置優化、獎勵導向強化、提名與分類評審機制完善等方面。獎項設置方面,省科學技術獎細分為科學技術最高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科學技術青年獎及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六大類別,其中最高獎獎金達500萬元,青年獎獎金為50萬元。此外,科學技術最高獎每次授獎人數不超過2名;科學技術青年獎每次授獎人數不超過10名;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次授獎數不超過5項;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每次授獎總數不超過300項。
原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個人:
為做好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我們起草了《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按照有關立法程序要求,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3月27日。
聯系方式:51751063、51751067。
電子郵箱:sdskjjlbgs@shandong.cn(郵件主題請注明“《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征求意見”)。
附件:
1.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2.關于《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3.意見建議反饋表
附件下載:
1. 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doc
2. 關于《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doc
3. 意見建議反饋表.doc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2025年2月25日
附件1
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獎勵在本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充分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建設科技強省,服務國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獎項設立) 本省設立山東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省科學技術獎)。
省科學技術獎應當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和山東發展,加大對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獎勵,鼓勵企業創新、產學研合作,促進重大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推廣應用。
第三條(工作原則)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維護省科學技術獎的公正性、嚴肅性、權威性和榮譽性。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省委。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職能)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相關規則制定和評審活動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獎勵委員會職能) 本省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分別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監督工作。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委、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章 獎勵設置
第六條(獎項設置) 省科學技術獎包括六個類別:
(一)科學技術最高獎;
(二)自然科學獎;
(三)技術發明獎;
(四)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科學技術青年獎;
(六)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省科學技術獎每年度評審一次。科學技術最高獎、科學技術青年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3個等級。
科學技術最高獎每次授獎人數不超過2名;科學技術青年獎每次授獎人數不超過10名;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次授獎數不超過5項;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每次授獎總數不超過300項。
第七條(最高獎評定條件) 科學技術最高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進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巨大貢獻的。
第八條(自然獎評定條件) 自然科學獎注重前瞻性、理論性,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九條(發明獎評定條件) 技術發明獎注重原創性、實用性,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且具有良好的應用前景。
第十條(進步獎評定條件) 科學技術進步獎注重創新性、效益性,授予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成果轉化和應用推廣,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
(三)在推動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有重大貢獻。
第十一條(青年獎評定條件) 科學技術青年獎授予提名當年1月1日不超過40周歲,且提名年度在本省工作的下列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要科學發現,對學科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的;
(二)在關鍵核心技術研發中取得創新性突破,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或者產業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的。
第十二條(合作獎評定條件)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本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與本省的科學技術人員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本省的科學技術人員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本省與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三章 提名、評審和授獎
第十三條(提名制度) 省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薦。候選者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提名:
(一)符合本省提名資格規定的專家、學者、組織機構;
(二)省有關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不得提名或授獎情形) 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個人、組織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省科學技術獎: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省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三)有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條(提名責任) 提名者應當嚴格按照提名規則和程序進行提名,對候選項目的科學性、真實性和候選者在遵紀守法、道德品行、科研誠信等方面的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專家庫管理)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各學科、各領域的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庫并及時更新。
評審專家應當精通所從事學科、領域的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良好的科學道德。
第十七條(評價方式和標準)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符合科技規律的多元化分類評價機制,提高評價的標準化、規范化水平。
對完成重大科技任務、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的個人、組織,可以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評審紀律) 評審專家以及參與評審工作的其他人員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進行可能影響評審公正的活動,不得泄露評審情況。
評審專家與候選者有重大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十九條(評審) 評審委員會設立評審組進行初評,評審組負責提出初評建議并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應當對初評建議進行評審,并向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參與初評的評審專家從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產生。
第二十條(公示)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省科學技術獎的受理情況、評審結果等信息。個人、組織在公示期內提出書面異議的,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監督委員會) 監督委員會應當對提名、評審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對異議作出處理建議,并向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監督情況。
第二十二條(獎勵委員會)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和監督委員會的報告,作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決議。
第二十三條(審核與批準)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的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報省委、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授獎) 科學技術最高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科學技術青年獎頒發證書和獎金。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頒發證書。
第二十五條(獎金標準) 科學技術最高獎每人獎金為500萬元;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每項獎金分別為特等獎100萬元、一等獎30萬元、二等獎20萬元;科學技術青年獎每人獎金為50萬元。
省人民政府根據科技、經濟發展的需要,適時提高省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
對本省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第一完成單位,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配套獎勵。
科學技術獎勵經費列入省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六條(獎金發放) 科學技術最高獎、科學技術青年獎的獎金由獲獎個人享有;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由獲獎個人按照貢獻大小或者協議分配;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獎金由獲獎個人或者組織享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省科學技術獎獎金。
省科學技術獎獎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獲得科學技術獎的情況應當載入獲獎人員人事檔案。
第二十七條(信息公開) 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辦法、獎勵結果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誠信管理)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實行科研誠信審核制度。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提名者、評審專家、候選者的科研誠信情況進行審查,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九條(獎勵宣傳) 禁止使用省科學技術獎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宣傳省科學技術獎獲獎者的突出貢獻和創新精神,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到安全、保密、適度、嚴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適用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對提名者的處理) 提名者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對候選者的處理) 候選者進行可能影響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參評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其他個人、組織進行可能影響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三條(對評審專家的處理) 評審專家違反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紀律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對獲獎者的處理) 獲獎者剽竊、侵占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委、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對工作人員的處理)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具體辦法制定) 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和評審等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國家安全項目) 涉及國家安全的項目,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八條(社會科技獎)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有關活動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不得在獎勵活動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實施期限) 本辦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2006年6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7號公布、2021年2月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40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2
關于《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修訂情況的說明
2024年5月,省政府將《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列入2024年度省政府立法計劃(預備修改的省政府規章項目)。根據立法工作安排,省科技廳會同省司法廳起草了《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就有關修訂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背景
《獎勵辦法》(2006年省政府令187號發布,2021年省政府令340號修訂)自發布實施以來,對建立和規范科技獎勵制度、激勵自主創新、激發人才活力、推動科技進步發揮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2022年以來,我省搶抓承擔國家科技獎勵改革試點省份機遇,研究提出了調整獎勵設置、強化獎勵導向、完善提名和分類評審機制等系列改革舉措,獎勵質量持續提升、獎勵結構進一步優化、獎勵激勵導向作用充分發揮,獎勵改革取得顯著成效。
2024年5月26日,國家公布實施新修訂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為我省修訂《獎勵辦法》提供了上位法依據。
二、修訂過程
為高質量完成《獎勵辦法》修訂,我們系統梳理了國家和其他省(市)科技獎勵制度,形成了《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政策匯編》,充分吸收借鑒國家和其他省(市)科技獎勵經驗做法,結合我省實際,設計《獎勵辦法》整體框架,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集建議的基礎上,形成《獎勵辦法》修訂初稿。經過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獎勵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原《獎勵辦法》共32條,新修訂的《獎勵辦法》共五章39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章總則共5條,規定了立法目的、獎項設立、獎勵工作原則和職責分工等。
第二章獎勵設置共7條,規定了獎項設置、各獎種的評定條件等。
第三章提名、評審和授獎共17條,規定了提名制度、要求和責任,專家庫管理,評價方式和評審紀律,評審和授獎流程,獎金及獎勵信息公開等。
第四章法律責任共6條,規定了提名者、候選者、評審專家、獲獎者、工作人員等違反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共4條,規定了國家安全項目、社會科技獎和實施期限等。
2. 關于《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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