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上述定義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以診斷GRA
(1)哮喘診斷明確。
(2)激素用量足,患者規則地服用激素,保證有足夠劑量的激素到達氣道。
(3)生活環境中無刺激物,特別是室內變應原或職業性致敏物。
(4)排除潛在的哮喘加重因素如胃食管反流和藥物等。
(5)停用β2受體激動劑。
(6)重度哮喘經嚴格治療至少6個月還須排除靜止狀態下其肺功能本身的異常。
2.排除導致激素抵抗的某些因素
(1)患者為GSA但反應欠佳者 如用藥依從性差、激素劑量不足或用藥時間短、給藥裝置質量不佳、未能終止對致病因素的暴露等。
(2)其他病變誤診為GRA者 如胃食管反流性疾病、鼻腔分泌物后滴、補體C1抑制劑缺乏、聲帶功能障礙等。
(3)繼發于其他原因的哮喘 阿司匹林誘發哮喘,變應性支氣管肺曲菌病,Churg-Strauss綜合征等。
(4)藥物相關性哮喘 β受體阻滯劑、非甾體抗炎藥物和血管緊張素轉換酶抑制藥等所導致的哮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