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天氣是比較好,我覺得你臉上都帶著幾分陽光了。我們生活在同一片天空下,可以說是同呼吸、共命運。”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發言人傅瑩3月4日在新聞發布會上回答記者關于霧霾的提問時說。
關于修改環境保護法,傅瑩表示,去年全國人大已經進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審議,但是沒有付諸表決,準備今年再次進行審議。“通常一部法律三審通過了就可以付諸表決了。但是這部法律又增加了審議,就是為了更好地吸納社會的才智、吸納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更好地反映社會的關切。希望能夠切實制定出一部高質量、管用的新環保法。”傅瑩說。
傅瑩說,人大常委會在立法規劃當中,把環境保護立法當作重中之重。土壤污染防治法已在規劃當中了。另外,今年還要啟動對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執法檢查,在此基礎上要考慮修訂這部法律,為治理霧霾提供法律保障。
“讓大家有更順暢的呼吸,修法的步伐一定要加快!”兩會召開之際,不少專家表達了這樣的觀點。
《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立法,之后在1995年、2000年又進行過兩次修訂。目前正在實施的還是2000年的版本。新的修訂工作雖然早在2008年就已提出,卻一直是千呼萬喚難出來。清華大學環境學院院長賀克斌表示,“修訂過程拖得太長了!對于目前 老污染的逐漸解決、新污染的逐漸顯現 的狀況,我們應該有更快的反應。”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教授表示,現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經與污染防治形勢不相適應。比如,2000年,機動車污染還不是很嚴重,還沒有被列為大氣污染防治的重點工作;另外,當時還沒有針對細顆粒物的防治要求,而今細顆粒物已經成為灰霾的主要成因。
“單項污染物防治法修訂的確要提速,尤其在霧霾加劇的今天。”參與過多部環境保護法律制定修訂的王燦發認為,修法除了提出有針對性的治理,還應該將聯防聯控等原則納入其中。從霧霾的成因看,地區輸入相互影響已經是不爭的事實,沒有哪個城市、地區可以獨善其身。無論是《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規劃》還是去年9月發布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都將“聯防聯控”作為重要手段,但是如果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沒有相應的規定,條例、規劃、文件就缺少了法律支撐。王燦發認為,聯防聯控的思想不僅用于防治,有了相應的法律規定,就可以在考核等環節作出更好的設計。
“北京、陜西等地的地方防治條例,在罰則等方面已經給出了一些范本,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不妨吸納借鑒這些經驗,使之更加好用。”王燦發建議。
“大家對土壤污染的關注不比大氣污染低,畢竟土壤跟百姓的米袋子、菜籃子相連。”王燦發說。
從2005年到2012年,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土壤污染狀況進行了調查,調查結束,但是結果遲遲沒有公布,受到了許多方面的質疑。不久前國務院新聞辦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環境保護部副部長翟青透露,受當時條件的限制,調查網格設計得很大,點位很深。這樣的調查結果對從宏觀上把握土壤污染狀況,特別是耕地的環境質量有幫助,但是無法了解更加準確的情況。調查結束以后,根據專家提出的建議,環保部門正在對一些問題進一步核實,另外,對一些重點區域,特別是耕地,環境保護部正在組織人員進行詳細調查。
雖然土壤污染狀況還沒有明確的結果,但是不少地方暴露的土壤污染事件已經讓人感受到污染形勢的嚴峻。
土壤污染來源復雜,有的因為污水灌溉造成,有的由于固體廢棄物處理不當導致,而且,化工廠建在哪里,土壤受污染的概率就會顯著增加。土壤是許多污染的接受者,比如大氣污染造成的污染物沉降,污水的灌溉和下滲,固體廢棄物的填埋,土壤都是“受害者”。目前,雖然已有的水、大氣、固廢等專項污染防治法對土壤污染防治有一定作用,但還不能完全解決問題。“水,大氣,土壤,同樣是環境要素,從這個角度說,我們也需要一部專門的土壤治理與保護的法律。”王燦發說。
在王燦發看來,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應該至少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是如何預防污染物進入土壤,比如要對污水灌溉作出嚴格限制等,同時還要著眼于現有污染土壤的修復。“重金屬等物質對土壤的污染,很容易進入人的食物鏈,做好現有污染土地的修復工作已經成為當務之急。”法律中,還要有對信息公開的要求,哪些土壤受到污染,污染到何種程度必須公開透明。
記者了解到,今年,環保部門將著力推進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編制《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行動計劃》并組織實施。重點是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開展污染地塊土壤治理與修復試點、建設6個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示范區。此外,還將啟動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土壤環境保護工程第一批重點項目,積極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本報北京3月4日電 環境保護部4日向媒體通報,為保障環境安全,環境保護部近日下發《關于開展環境保護專項檢查的緊急通知》,決定3月在全國開展專項檢查,要求各級環保部門在檢查中做到“三不”“三直”,即“不定時間、不打招呼、不聽匯報、直奔現場、直接督查、直接曝光”,持續保持執法檢查的高壓態勢。
此次專項檢查以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保障飲用水源環境安全為重點,實行國家、省、地“三級聯查”機制,即“國家督查、省級巡查、地市檢查”。檢查過程要堅持“三機制、五結合”,即采取“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等執法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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