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提出“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方針,將環境保護作為重點工作。目前,環保已日益成為企業重點關注的問題,施工企業同樣要面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環境污染法律風險,尤其是所產生的大量建筑垃圾,如處置不當將導致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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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溫州某建筑公司違規租用不在核準范圍內的車輛進行建筑垃圾運輸,即便在其將建筑垃圾運至指定處置地點,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且及時補辦車輛運輸相關手續的情況下,仍被罰款一萬五千元,可見政府部門對于建筑垃圾的管理力度。有鑒于此,陽光所環境與資源業務部黃振華律師就施工企業在建筑垃圾處理中的風險防范問題進行分析,以供參考。
一、何謂建筑垃圾?
我國法律對于建筑垃圾有較為明確的定義,建設部(已撤銷)在2005年發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中規定,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除前述定義外,各地也在相應規定中對建筑垃圾的范圍予以說明,如廣州市于2012年發布的《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對建筑廢棄物進行定義,即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擴建、憑證、修繕、拆除、清理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場地、道路、河道所產生的余泥、余渣、泥漿以及其他廢棄物等四類建筑垃圾。
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建筑垃圾的來源主要分為兩類:
(1)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建筑垃圾;
(2)居民在日常裝飾裝修中的建筑垃圾。相較于后者,施工單位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具有類型多、數量大的特點,其相應的法律風險大大增加;實踐中,建筑垃圾主要包括廢混凝土塊、碎磚渣、廢鋼筋、廢電線等各類石、土、金屬物質。
二、施工企業應如何處置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是為我國環保法律所規定的“固體廢物”的一種,其應受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等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制。《固廢法》規定,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建筑垃圾也應遵循該處理原則,必須依照一定的程序及方式進行管理;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作為關于建筑垃圾的特別法,對建筑垃圾進行了更為細致的規定。
根據前述法律規定,涉及建筑垃圾的主體可分為三類,即建筑垃圾的排放主體、運輸主體和處置主體;其中,施工企業是為建筑垃圾的排放主體,依照“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必須為建筑垃圾的處置承擔最重大的環境保護義務。因此,施工單位在產生建筑垃圾后,應確保其得到妥善處置,將建筑垃圾送達至具有相應資質的處置單位或以其他法律允許的方式進行處置,并在其運輸、處置等各環節實現全程管理。
除前述法律規定外,施工企業還應遵循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規定進行建筑垃圾管理。如根據廣州市的相關規定,建筑垃圾生產企業被稱為“排放人”,處置單位被稱為“消納人”,排放人、消納人、以及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均應依法辦理《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而該證的申報要求依據持證主體處于排放、運輸、消納的具體環節而有所區別。施工單位一般作為排放人申請該證,但如建筑垃圾用于回填建設工程工地的,施工企業也可同時作為消納人進行申請。
此外,部分地區還對建筑垃圾實行聯單管理制度。以廣州為例,施工企業委托處置單位進行建筑垃圾處置的,應在建筑垃圾運出工地前填寫聯單,并經工程監理人員和運輸單位人員簽字后隨車攜帶,至處置場地后由處置單位填寫,并將第一聯交回施工企業,第二聯則交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綜上所述,施工單位在產生建筑垃圾后,可采取回填或委托處置的方式進行處置,同時應委托具備資質的運輸單位、處置單位進行辦理,并應依照規定制作聯單。
三、施工企業在建筑垃圾處置過程中面臨何種法律風險?
施工企業作為建筑垃圾的產生單位,如未依法將其進行妥善處理,則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可能涉及普通財產侵權責任或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具體根據個案情況而定;刑事責任則可能因非法傾倒行為引發環境問題而觸犯“污染環境罪”。在施工企業正常處置建筑垃圾的情況下,引發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的幾率并不大,但應重點關注環境污染行政責任的防范。
我國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或執照、行政拘留等多種類型,且環境污染行政責任還涉及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方式。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規定了幾類施工企業可能涉及的違法行為,包括:(1)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2)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3)未及時清運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的;(4)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5)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前述行為除將被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外,還可能面臨最高達10萬元的罰款。
此外,各地對于建筑垃圾處置不當的行政處罰規定的更為具體,如《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對排放人規定了多項法律責任,主要包括:
(1)未依法申請《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2)當建設工程批準文件變更,建筑垃圾處置方案裝在地點、消納場地或現場分類消納方案需要調整,建筑垃圾運輸主體變更的;(3)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與建筑廢棄物混合排放;(4)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為設置圍蔽設施、出口未實行硬底化等措施、未采取防塵措施等;(5)未按規定安裝管理監控系統的;(6)在管線、道路等工程中未隔離作業及未及時清運的;(7)發現運輸單位違法行為后未及時責令其改正或未及時報告的;(8)未委托有資質的運輸單位或運輸車輛不具有《廣州市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標識》的;(9)未按規定遵守建筑垃圾聯單管理制度的。前述行為的最高罰款可達三十萬元,并可能導致施工企業被有關部門吊銷《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
四、施工企業應采取何種措施防范風險?
鑒于前述分析,我們建議施工企業采取以下措施,以防范風險:
1.了解工程所在地關于建筑垃圾的具體規定,向當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就建筑垃圾排放情況進行申請,并依據當地法規及時辦理相關排放許可;
2.根據工程情況制定建筑垃圾的處置方案,決定不予回收的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運輸單位、處置單位進行運輸、處置工作,同時應依法合規制作聯單;
3.加強建筑垃圾分類、甄別工作,對涉及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的物品應及時另行處理,確保不會出現各類垃圾混排的情況;
4.按照規范設置圍蔽、防塵等環保措施,依法堆放及清運所產生建筑垃圾,尤其應注意管線、道路等施工的限期清運規定;
5.在與委托運輸單位、處置單位的協議中就其違反環保法律、法規所引發法律責任的承擔機制進行約定,并可以考核的方式對前述主體進行監管;
6.確保施工期間建筑垃圾排放許可始終處于有效期內,并應在工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對排放許可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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