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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7-05-25 16:33 原文鏈接: 環境公益訴訟防治跨界污染

      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司法機關探索“先予執行”、“引入專家證人”等手段,有效發揮了環境治理中的司法作用

      39.05噸廢汞觸媒,在運輸過程中被貨運人傾倒在河南省洛寧縣,造成嚴重的環境危害隱患。在這起非法傾倒廢棄物的環境公益訴訟中,司法機關探索“先予執行”、“引入專家證人”等手段,有效發揮了環境治理中的司法作用。

      近年來,危險廢物、生活垃圾、河流污染等跨區污染現象時有發生,其流動性、隱蔽性極強。《瞭望》新聞周刊記者采訪發現,不少地方通過環境公益訴訟有效預防和治理跨界污染,取得了實效。

      “先予執行”發揮司法預防功能

      2016年6月,內蒙古東興公司產生的危險廢物廢汞觸媒經委托后,準備運輸至貴州銅鑫公司。途中,貨運人毛艷強和范林業將從東興公司運出的39.05噸廢汞觸媒直接傾倒至河南省洛寧縣。

      8月19日,河南省企業社會責任促進中心作為原告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訴狀。原告提出先予執行申請,請求依法裁定被告將非法傾倒的危險廢物依法安全轉移等。洛陽中院裁定銅鑫公司立即將其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依法安全轉移。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寶認為,環境公益訴訟具有顯著的預防性,并不要求一定有損害事實發生,只要能根據有關情況合理判斷出可能使社會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訴訟。生態環境一旦被破壞往往恢復困難,所以有必要在環境侵害尚未實際發生時就運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這是踐行現代環境司法理念的必然要求。環境公益訴訟必須加大預防原則在環境資源審判中的使用力度。

      河南農業大學相關專家指出,低汞觸媒作為一種易中毒的危險廢物,遇高溫易揮發,遇水易向土壤滲透。其中汞對人體有一定的危害性,對存放周邊環境具有明顯的潛在危害性。一旦發生危險、環境遭受破壞就難以恢復原狀,所以有必要在環境侵害尚未實際發生時就運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阻止環境公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或危害。

      各部門合力促廢棄物轉移

      毛艷強、范林業等人將廢汞觸媒卸載至洛寧縣后,被人舉報至河南省環保廳。洛陽市環保部門立即對該批貨物進行現場勘驗,并用彩鋼房對其防護、看護。

      其后,河南省環保廳將此事報告環保部,請求協調貴州省環保廳共同處理。環保部在2016年7月召開了由河南、貴州、內蒙古環保廳參加的協調會,要求貴州省環保廳協調銅鑫公司將廢棄物拉走。

      當年8月19日在接到河南省社會責任中心的訴狀后,洛陽中院及時依法予以立案和先予執行,并與環保等部門取得聯系,合力監督銅鑫公司將廢棄物轉移出河南。8月20日危險廢物裝車完畢后,21日車輛起運駛離河南。

      洛陽中院表示,環境公益訴訟案在前期處理過程中與環保等行政部門的溝通協調非常重要,有些職能可以起到互補作用。

      廣東耀中律師事務所律師余鑫分析,環境治理亟需構建多元共治的工作機制。環境公益訴訟案需要加強環境資源審判機構與立案、執行、審判監督機構之間的工作銜接。建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與環境資源執法部門之間的執法協調機制,在證據采集與固定、案件協調與和解、判決監督與執行等方面做好銜接,充分運用司法建議推動生態環境綜合治理。

      “專家證人”推動訴訟順利進行

      由于環境的復雜性、綜合性、變動性,環境公益訴訟案證明過程中會遇到大量專業問題,法官和當事人難以解決,需要專家運用技術手段或專業知識參與其中,以推動訴訟過程順利進行。

      毛艷強等人傾倒廢汞觸媒案中,經原告申請、法院同意,楊素勤、趙鵬、化黨領等三位河南農業大學的教授對現場進行了勘查采樣。他們做出的《損害評價報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雙方當事人質證后,法院認定傾倒廢汞觸媒行為造成了該區域的土壤生態環境損害。

      而另外一起江蘇省泰州市環保聯合會訴泰興錦匯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中,被告錦匯公司等六家企業將危險廢物廢鹽酸、廢硫酸總計2.5萬余噸,交給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相關公司偷排進泰興市如泰運河、泰州市高港區古馬干河中,導致水體嚴重污染。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結合鑒定結論和專家證人意見認定環境修復費用,判令六家被告企業共計賠償1.6億余元環境修復費用。

      目前,專家證人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中發揮作用仍需解決幾個問題:一是專家證人如何界定;二是專家證人的中立性,尤其是跨區污染案件,環境損害發生地專家證人的傾向性易受質疑;三是專家證人意見的采信缺乏指導規范,如出庭作證的證據形式、效力和證言的證明力等。

      河南省高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徐哲認為,專家直接參與案件審理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環境公益訴訟成本高、周期長等問題,建議專家作為人民陪審員直接參與案件審理;人民法院建立專家咨詢委員會或者專家庫。

      河南科技大學法學博士劉先輝建議,構建專家證人制度應明晰主體資格,并構建完善的專家證據采信標準和法庭詢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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