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前夕,環境保護部與中國保監會聯合發出《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讓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頗受矚目。這一險種有啥作用,會不會給企業增加負擔,為何要強制?記者為此采訪了有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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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責任險有啥用?
改變“企業出險、社會埋單”的不合理模式,讓經濟杠桿參與環境管理
去年底發生的山西天脊化工苯胺泄漏事故至今讓人記憶猶新,當各方正為“圍追堵截”污染物焦頭爛額時,中國人保財險的團隊也到達了事故現場。調查、取證、理賠,根據天脊的投保額,雖然理賠最高只能到450萬元,但是,當事企業卻真切感受到了污染責任險的實在作用。
在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看來,污染責任險的作用還不止于此。“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后,我們一直希望探索一種市場化的環境污染補償模式。2006年,國務院出臺《關于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第一次提及環境污染責任險。此后,原國家環保總局會同中國保監會發布《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各地的試點工作也由此展開。”
別濤認為,環境污染責任險的功能應該包括三個方面,首先這是一個風險分擔機制。從過去的環境事故處理情況看,“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埋單”已經成為一種模式,而所謂的政府埋單,實際上就是花納稅人的錢,這對公眾來說非常不公平,同時都讓政府埋單,財政也負擔不起。
其次,保險也是一種救濟補償機制,可以讓環境事故受害者盡快得到應有補償。
第三,保險工具本身具備社會管理功能,利用費率杠桿機制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防范,提升環境管理水平,這對傳統的環境監管是一個有益的補充。
說起這一保險的作用,保險理賠案件讓人們的感受更直接。環境保護部政策研究中心政策室主任沈曉悅告訴記者,2008年9月,湖南一家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由于工人操作不當,導致大量氯化氫氣體外溢,造成周邊村民農作物受損。“遇到這樣的事,企業和村民往往會因為補償問題扯皮。好在這家企業投保了污染責任險,這起環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決。”
“幫助投保企業防范環境風險,我們與企業有著同樣的訴求,因此,一定會不遺余力。”中國人保財險責任保險事業部市場開發處處長趙旭表示,目前,在環境污染責任險開展較成熟的地方,投保前,保險公司會為企業做環境風險體檢,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提出改進意見和承保方案,敦促企業及時整改。企業如果不整改,并因此導致污染事故發生,就可能被保險公司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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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責任險為何要強制?
我國處于污染事故高發期,企業風險意識差,必須以強制手段推廣
環境污染責任險的作用顯而易見,而且在國外的多年實踐中也證明了它的不可替代。按理說,投保應該是自愿的,污染責任險為何搞成強制險?
別濤表示,當前,我國正處于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一些地方的工業企業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尤其是涉重金屬企業、石化、化工、制藥等行業,環境風險高,一旦發生事故,環境損害就非常嚴重,亟待引入保險機制,防范和分散環境事故風險。
另一方面,我國的企業風險意識差,主動投保的企業還微乎其微。企業大多存在僥幸心理,認為事故一定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為保險掏錢沒有必要。在這種情況下,以強制的手段推廣污染責任險,在現階段具有現實的緊迫性。
趙旭告訴記者,目前不少試點地區都在以行政手段推廣環境污染責任險,但是,單看這一保險的續保情況,就能反映出企業的保險意識還非常低。“第一年政府推廣這個保險,多數企業還能給政府個面子,買上一份,但是到續保的時候,企業的流失率有的甚至高達2/3。”
“在目前法制環境、企業意識都不到位的情況下,以強制的手段推行污染責任險,也是市場培育的過程。”沈曉悅說。
既然強制是必要的,如何強制就引人關注。《指導意見》提到,環保部門將采取相關約束措施,比如,將企業是否投保與建設環評審批、竣工驗收申請審批、強制清潔生產審核、排污許可證核發,以及上市環保核查等制度的執行緊密結合;暫停受理企業的環保專項資金、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相關專項資金申請;將企業未按規定投保的信息及時提供給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征信的重要依據。可以說,這些約束措施幾乎窮盡了目前環保部門的所有手段。即便如此,這樣的“強制”似乎還不夠強。
“在法律法規缺位的情況下,通過國務院的法規性文件和主管部門的規范性文件規定的這些約束性手段,其強制性的確有限,但這也符合試點階段的特征。”別濤認為,環保部門正在力爭以更多的手段推進污染責任險,比如,將投保與企業環保榮譽稱號、環保資金支持等手段掛鉤,努力做到高環境風險企業“應保盡保,足額投保”。
沈曉悅認為,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一方面要約束,要強制,另一方面也要有激勵措施,讓有風險防范保障的企業有更大的發展機會和空間。意見中對投保企業污染防治項目予以資金傾斜、對投保企業優先給予信貸支持等措施,如果能用好用足,污染責任強制保險也就有了企業自覺的“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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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推廣難在哪?
缺乏法律約束,企業投保不積極,保險公司有顧慮,市場成熟尚需時日
過去幾年,全國不少地方主動要求開展環境污染責任險試點,但情況并不十分樂觀。
天脊化工污染事故的賠付總額是450萬元,它幾乎等于前幾年全國污染責任險賠付的總和。根據環保部門的統計數據,截至2011年底,全國共發生57例賠付案件,賠付金額總共503萬元。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環境污染責任險的現狀。
不少經濟界人士談及環境污染責任險,都覺得這將是一塊大蛋糕,但是要把這個蛋糕做大,目前還有不少障礙。
首先是頂層設計的缺乏。趙旭認為,所謂頂層設計,應該涵蓋法律層面的強制與對企業監管的進一步加強。一定要從法律制度層面讓企業認識到,環境違法面臨極重處罰,如果沒有保險作依托,環境事故必將導致企業傾家蕩產,這樣才有可能讓企業意識到面臨的巨大風險,不僅主動提高自身的環境事故預防能力,而且為解決后顧之憂會選擇購買環境污染責任險,這對企業與社會都將是雙贏的結果。
今年兩會,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吳焰和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原總裁楊超的提案,都提到了責任險的問題,他們建議將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提升到和交強險一樣的地位,使之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險。
目前,環境污染責任險推廣面臨兩頭不積極的尷尬。對企業來說,由于風險意識差、責任感缺失,主動投保的積極性不高。同時,由于近期經濟形勢的原因,企業的經濟壓力增大,保險費用對一些企業來說成了一種負擔。對保險公司而言,由于目前企業的違法成本過低,偷排超排的現象十分普遍,環境事故時有發生,污染責任險其實對保險公司來說也是高風險產品,很多保險公司對此持謹慎態度。
沈曉悅表示,保險業講究的是大數法則,也就是將數眾風險集中,防范個別風險。可是如果污染事故此起彼伏,保險的功能也會被大大削弱。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投保企業與保險公司利益有一定沖突,一面是希望以更低的保費獲得更大的保障,一面是提高保費,減少賠償。目前市場上有關的險種不豐富,還有的賠償約定比較苛刻。這都是要提高和改進的地方,但這也需要一個過程。”別濤說。
另一方面,雖然環保部門最近出臺了環境損害的計算方法等技術規范,一些行業環境風險評估指南正在制訂中,但是要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不斷深入,環保部門、保險部門都需要開展更多的基礎性工作和相關的技術支持。“行業協會、環保部門的工作量非常大,但這必須做。”沈曉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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