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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1-08-24 15:50 原文鏈接: 環境部:驗收監測不要求連續監測2天

      來信:

      驗收技術指南中6.3.4 2)規定:2)對無明顯生產周期、污染物穩定排放、連續生產的建設項目,廢氣采樣和監測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問:1、不少于2天,必須連續兩天嗎;2、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是指三個時均值還是三個普通概念的樣品:以非甲烷總烴為例,是一小時內等間隔采集3個氣袋樣品即可,還是要去采集三個時均值(每個小時等間隔采集三個氣袋 共九個氣袋);3、如果是必須采集三個時均值,請問這三個時均值在時間間隔上有什么要去嗎?可不可以在連續的三個小時內完成?

      回復:

      您在我部網站“部長信箱”欄目關于“驗收監測頻次”問題的來信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一、廢氣采樣和監測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并不要求連續監測2天,但必須確保在主體工程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以及決定或影響工況的關鍵參數,如實記錄能夠反映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狀態的主要指標。二、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是指參與污染物排放評價的有效值樣品。三、對采集三個時均值樣品的時間間隔無強制要求,對于污染物連續穩定排放的,可在連續的三小時內進行監測;對于間歇排放的,應在污染物排放期間監測并應捕捉污染物排放濃度最高值,以確保監測結果能準確、全面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效果。感謝您對標準制修訂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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