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檢疫檢疫是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傳入、傳出國境,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保障動物、動物產品及食品安全,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國有關進出境的動植物檢疫相關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主席令第5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06號)以及海關總署和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部分檢驗檢疫方面的部門規章和相關文件。食品伙伴網對進出境動植物檢驗檢疫的相關要求進行了梳理,以供參考。
一、基本法律法規相關要求梳理
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主席令第53號)在2009年進行了修訂。該法共分為八章,有關檢疫的規定包括進境檢疫、出境檢疫、過境檢疫、攜帶、郵寄物檢疫以及運輸工具檢疫。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依照本法規定實施檢疫。
1、監管部門及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主席令第53號)中規定,國務院設立動植物檢疫機關,統一管理全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工作。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依照本法規定實施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貿易性動物產品出境的檢疫機關,由國務院根據情況規定。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06號)中也明確了有關動植物檢疫機關的工作職責。
2018年,國家機構改革,將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
2、檢疫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禁止進境的物質包括:(一)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三)動物尸體;(四)土壤。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批準。相關部門會根據規定公布禁止進境物的名錄,以及制定、調整并發布需要檢疫審批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例如,海關總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植物檢疫禁止進境物名錄》、《獲得我國檢驗檢疫準入的新鮮水果種類及輸出國家地區名錄》、《公布須辦理檢疫審批的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質檢總局公告2002年2號)、《授權動植物檢疫審批的進境生物材料清單》 、《進境生物材料風險級別及檢疫監管措施清單》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06號)中規定,輸入動物、動物產品和禁止進境物(《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的檢疫審批,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或者其授權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負責。輸入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檢疫審批,由植物檢疫條例規定的機關負責。符合相關條件的,才能夠辦理進境檢疫審批手續。
2018年新修訂的《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明確了海關總署負責檢驗檢疫工作的職責。各直屬海關負責所轄地區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申請的初審工作。
3、出入境檢疫管理
為加強檢驗檢疫流程管理,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了《出入境檢驗檢疫流程管理規定》(國質檢通〔2017〕437號),依法對出入境貨物等監管對象實施檢驗檢疫,主要包括受理報檢、審單布控、現場和實驗室檢驗檢疫、動植物隔離檢疫、檢疫處理、綜合評定、簽證放行和歸檔部分。
3.1報檢
2000年1月1日實施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總局令第16號)規定了辦理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申報的具體要求,包括報檢范圍、報檢單、報檢資格、入境和出境報檢等內容,該規章在2018年由海關總署進行了部分內容修訂。
《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管理辦法》(總局令161號)對自理報檢企業和代理報檢企業的報檢行為進行了規范。根據總局令161號的要求,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了《質檢總局關于發布<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管理工作規范>的公告》(2015年第49號)。
3.2實驗室檢疫
《出入境檢驗檢疫流程管理規定》(國質檢通〔2017〕437號)中規定,現場檢驗檢疫,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在貨物堆放現場對出入境貨物實施檢驗檢疫的過程。實驗室檢驗檢疫,是指實驗室根據檢測項目要求對接收的樣品進行檢測,或者對需要確認的有害生物、可疑癥狀進行鑒定,并出具檢測鑒定結果報告的過程。有關現場和實驗室的具體要求在標準中有所規定,比如:GB/T 18088-2000《出入境動物檢疫采樣》、SN/T 2295-2009《進出境大中動物現場檢疫監管規程》等。
3.3動植物隔離檢疫
《出入境檢驗檢疫流程管理規定》(國質檢通〔2017〕437號)中規定,動植物隔離檢疫,是指活動物、動物遺傳物質及植物種子、種苗入境后在指定隔離場(苗圃)或指定場所進行檢驗檢疫的過程。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22號公布的《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監督管理辦法》對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的管理工作進行了規定。原質檢總局公告2009年第116號還發布了關于《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監督管理辦法》配套文件的公告,規定了進出境動物指定隔離場使用的基本要求。
3.4檢疫處理
2017年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了《質檢總局關于發布<出入境檢疫處理管理工作規定>的公告》(2017年第115號),對出入境檢疫處理管理工作進行了規定;2018年3月,又發布了《質檢總局關于做好<出入境檢疫處理管理工作規定>實施有關工作的公告》,對檢疫處理工作要求做了進一步說明。
3.5簽證
《出入境檢驗檢疫簽證管理辦法》(國質檢通〔2009〕38號)規定了出入境檢驗檢疫簽證管理工作的要求,出入境檢驗檢疫簽證流程一般包括受理報檢(或申報)、審單、計費、收費、擬制與審簽證稿、繕制與審校證單、簽發證單、歸檔。
在SN/T 2967-2011《植物檢疫證書簽證規程》中,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植物檢疫證書的操作要求進行了規定,包括進境、出境以及轉口植物檢疫證書的簽發。
3.6查封、扣押
進出口商品經檢驗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情況,海關總署依法對其實施查封、扣押和監督檢查工作。《出入境檢驗檢疫查封、扣押管理規定》(總局令第108號)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查封、扣押工作的具體要求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二、具體產品相關檢驗檢疫法規要求梳理
原質檢總局發布了針對不同進出境動植物種類檢驗檢疫的監督管理辦法,例如: 《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9號)、《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35號)、《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52號)、《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18號)、《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77號)等。
三、檢驗檢疫相關標準
除了檢疫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有關進出境檢驗檢疫的標準也有不少,如SN/T 2295-2009《進出境大中動物現場檢疫監管規程》、SN/T 2804-2011《進出口乳及乳制品檢驗規程》、SN/T 3772-2014《進境寵物食品檢驗檢疫監管規程》以及SN/T 2858-2011《進出境動物重大疫病檢疫處理規程》等,這些標準由海關總署和原質檢總局發布實施,既有針對動植物大類的檢驗檢疫要求制定的標準,也有針對具體細分產品的檢驗檢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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