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測試百科網訊 2017年5月11日,為進一步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促進藥品醫療器械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創新,提高產業競爭力,滿足公眾臨床需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3項征求意見稿公告——《關于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加快新藥醫療器械上市審評審批的相關政策》、《關于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改革臨床試驗管理的相關政策》、《關于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關政策》。
《關于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關政策》包括落實上市許可持有人法律責任,完善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報告制度,開展上市注射劑再評價,完善醫療器械再評價制度,嚴肅查處臨床試驗數據造假行為,規范學術推廣行為,加強審評檢查能力建設,建設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加強國際合作。
《關于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改革臨床試驗管理的相關政策》包括取消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認定,改為備案管理,支持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開展臨床試驗,完善倫理委員會機制,提高倫理審查效率,優化臨床試驗審查程序,接受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支持拓展性臨床試驗。
《關于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加快新藥醫療器械上市審評審批的相關政策》包括加快臨床急需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支持罕見病治療藥物和醫療器械研發,嚴格注射劑審評審批,調整藥用原輔料及包裝材料管理模式,完善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制度,支持新藥臨床應用,支持中藥傳承和創新,建立基于ZL強制許可的優先審評審批制度。
一、落實上市許可持有人法律責任。根據2015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和有關問題的決定,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四川十個省(市)內注冊登記的持有藥品批準文號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上市許可持有人)需對藥品臨床前研究、臨床試驗、加工制造、原輔料質量、經銷配送、臨床指導用藥以及不良反應報告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上市許可持有人要確保提交的藥品上市申請臨床試驗數據真實、完整、可溯源;確保原輔料及包裝材料質量可靠;確保藥品生產工藝與批準工藝一致和生產過程持續穩定合規;確保銷售的各批次藥品與申報批準的樣品質量一致;確保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藥品使用過程中發生的藥品不良反應并提出改進措施。
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進行研發和臨床試驗的專業公司、研究者,受持有人委托的制造代加工企業和物流分銷企業,對批準上市的藥品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協議約定的責任。
要總結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試點經驗,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修訂,將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在全國的藥品和醫療器械許可(注冊)人中普遍實行。
二、完善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報告制度。在現有主要由醫療機構報告不良反應/事件制度基礎上,建立上市許可持有人為主體的不良反應/事件報告制度。所有上市許可持有人均需對上市藥品醫療器械進行持續研究,評估風險情況,及時報告使用過程中的不良反應/事件,承擔所生產的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報告的責任,并根據不良反應/事件提出完善質量控制措施,提出修改說明書及標簽申請。隱瞞不報或逾期報告的,醫療機構報告、患者舉報而上市許可持有人未報告的,監管部門要對上市許可持有人從嚴懲處。審評機構對企業報告的不良反應/事件,應組織力量進行調查分析,責令企業提出改進措施和修改說明書及標簽申請。
三、開展上市注射劑再評價。按照《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需要根據注射劑藥品科學進步情況,對已批準上市注射劑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開展再評價。生產企業須將批準上市時的研究情況、上市后跟蹤研究情況等進行綜合分析,開展產品成分、作用機理和臨床試驗研究,評估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力爭用5至10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已上市注射劑再評價工作。通過再評價的,享受化學仿制藥口服固體制劑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相關政策。繼續做好仿制藥口服制劑一致性評價工作。
四、完善醫療器械再評價制度。對于已注冊上市銷售的醫療器械,根據科學研究發展對其安全、有效發生認識改變的,注冊文件持有人須及時進行自我評價并完善改進;對于不良事件暴露出的問題及質量缺陷,要主動開展再評價,并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上述再評價結果和整改措施需及時報告原注冊機關,經原注冊機關批準后實施。再評價結果表明已注冊的醫療器械不能保證安全、有效的,注冊文件持有人應申請注銷醫療器械注冊證。隱匿再評價結果、應撤銷而未提出撤銷申請的,原注冊機關直接撤銷注冊證并對注冊人立案調查、依法查處。
五、嚴肅查處臨床試驗數據造假行為。臨床試驗項目甲乙雙方協議簽署人和臨床試驗項目研究者是臨床試驗數據的第一責任人,需對臨床試驗數據可靠性承擔全部法律責任。藥品醫療器械審評、檢查機構發現申報資料存在真實性問題的,要及時立案調查。對于弄虛作假、提供嚴重失實報告的藥物非臨床研究或者臨床試驗研究機構責任人,以及弄虛作假、提供虛假的非臨床研究或者臨床試驗報告責任人,騙取批準證明文件并生產、銷售藥品醫療器械的注冊申請人,以及相關的合同研究組織責任人,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對拒絕、逃避、阻礙檢查的,依法從重處罰。申請人主動發現并向監管部門報告的,可減免處罰。
六、規范學術推廣行為。醫藥代表負責新藥學術推廣,向臨床醫生介紹新藥知識,聽取新藥臨床使用中的意見。禁止醫藥代表承擔藥品銷售任務,禁止醫藥代表私下與醫生接觸,禁止醫療機構任何人向醫藥代表、藥品生產經營等企業人員提供醫生個人開具的藥品處方數量。醫藥代表在醫療機構的學術推廣活動應公開進行,并在醫療機構指定部門備案。醫藥代表誤導醫生使用藥品和隱匿藥品不良反應的,應嚴肅查處。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需將醫藥代表名單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指定的網站備案,向社會公開。未經備案公開、以醫藥代表名義進行藥品經營活動的,由有關部門對相關企業和醫藥代表按非法經營藥品查處。
七、加強審評檢查能力建設。將藥品醫療器械審評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為申請人提供規范高效的審評服務。加快審評審批信息化建設,制定藥品醫療器械注冊電子提交技術要求,完善電子通用技術文檔系統,逐步實現各類注冊申請的電子提交和審評審批,提升審評審批的質量和效率。建立上市藥品醫療器械品種檔案。
八、改革藥品臨床試驗樣品檢驗制度。臨床試驗樣品由申請人所屬技術研究部門或委托藥品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連同樣品報送審評機構。在審評和核查過程中,申請人或上市許可持有人需保證其臨床試驗樣品與提供的申報樣品質量和療效一致。
九、落實從研發到使用全過程檢查責任。建立基于風險和審評需要的臨床試驗項目檢查模式,加強現場檢查和有因核查。藥品醫療器械研發過程和《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執行情況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檢查;藥品醫療器械生產過程和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執行情況,由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檢查;藥品醫療器械經營過程和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執行情況,由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數據不真實、不完整、不可溯源的,應及時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及相關質量規范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所有處罰均需處罰到責任人。檢查及處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十、建設職業化檢查員隊伍。依托現有資源加快檢查員隊伍建設,形成以專職檢查員為主體、兼職檢查員為補充的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各地區要在現有機構和編制框架內建立與監管任務相適應的職業化檢查員隊伍,確保能夠履行監管職責。實施檢查員分級管理制度,強化檢查員培訓,加強檢查裝備配備,提升檢查能力和水平。
十一、加強國際合作。深化多雙邊藥品醫療器械監管政策與技術交流,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和標準的制修訂,逐步實現審評、檢查、檢驗標準和結果的國際共享與互認。
一、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改為備案管理。取消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認定。具備臨床試驗條件的醫療機構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指定網站登記備案后,均可接受申請人委托開展臨床試驗。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設立臨床試驗機構,提供臨床試驗專業服務。臨床試驗主要研究者須具有高級職稱,參加過3個以上臨床試驗。臨床試驗申請人可聘請第三方對臨床試驗機構是否具備條件進行評估認證。臨床試驗機構實施備案管理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臨床試驗項目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未能通過檢查的臨床試驗項目,相關數據將不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接受。臨床試驗機構管理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衛生計生部門制定。
二、支持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開展臨床試驗。支持醫療機構、醫學研究機構、醫藥高等院校參與臨床試驗,將臨床試驗的條件與能力納入醫療機構等級評審、臨床重點學科認定的重要指標。鼓勵三級甲等醫療機構、省屬及以上高等本科醫學院校的附屬醫院承接臨床試驗工作。對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的醫療機構建立單獨評價考核體系,僅用于開展臨床試驗的病床不計入醫療機構總病床,不規定病床效益、周轉率、使用率等考評指標。鼓勵醫療機構設立專職臨床試驗部門,配備職業化的臨床試驗人員。鼓勵臨床醫生參與藥品醫療器械技術創新活動。允許境外企業和科研機構在中國開展藥物Ⅰ期臨床試驗。開展臨床試驗的醫務人員在職務提升、職稱晉升等方面與臨床醫生一視同仁。結合完善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激勵機制,保障臨床試驗研究者收入水平。
三、完善倫理委員會機制。臨床試驗需符合倫理道德標準,保證受試者在自愿參與之前被告知足夠的試驗信息,理解并簽署《知情同意書》,確保受試者的安全、健康和權益受到保護。開展臨床試驗的醫療機構要成立倫理委員會,負責審查臨床試驗方案并作出批準、要求修改或不批準的決定,負責對臨床試驗進行定期審查和實時監督并接受監管部門的檢查,負責本機構研究者資質的審核和監督。各地區可根據需要設立區域性倫理委員會,負責審查、監督醫療機構承擔的臨床試驗項目和監督研究者的資質,負責審理研究者和申請人的上訴,負責區域內醫療機構倫理委員會的工作指導。衛生計生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倫理委員會工作的管理指導和業務監督。
四、提高倫理審查效率。申請人在向審評機構提出臨床試驗申請前,應先將臨床試驗方案交由倫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在中國境內開展多中心臨床試驗的,經組長單位倫理審查后,其他成員單位倫理委員會可認可組長單位的審查結論,不再重復審查。國家醫學臨床研究中心及獲得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支持的臨床試驗機構,應整合資源建立統一的倫理審查平臺,逐步推進倫理審查互認。
五、優化臨床試驗審查程序。建立和完善申請人與審評機構的溝通交流機制。開展Ⅰ期和Ⅲ期藥物臨床試驗前,須經申請人與審評機構會議溝通后正式申請和受理。開展需審批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前,須經申請人與審評機構會議溝通后正式申請和受理。審評機構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后,沒有給出否定或質疑的審查意見即視為同意,申請人可按照遞交的方案開展臨床試驗。臨床試驗期間,發生臨床試驗方案變更、重大藥學變更或非臨床研究安全性問題的,申請人應及時將變更情況報送審評機構。發現存在安全性及其他風險的,申請人應及時修改臨床試驗方案、暫停或終止臨床試驗。審評機構要加強對臨床試驗全過程的審查、監督,組織對正在開展的臨床試驗進行現場核查,審評過程中可以組織對臨床試驗數據進行有因檢查。
六、接受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申請人在境外取得的臨床試驗數據,符合中國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相關要求的,經現場檢查后可用于在中國申報注冊申請。境外企業在中國進行的國際多中心藥物臨床試驗,符合中國藥品注冊相關要求的,完成國際多中心臨床試驗后可以直接提出上市申請。在中國首次申請上市的藥品醫療器械,申請人應提供不存在種族差異的臨床試驗數據。申請人在歐洲藥品管理局、美國和日本獲準上市仿制藥的生物等效性試驗數據,符合中國藥品注冊相關要求的,經現場檢查后可用于在中國申報仿制藥注冊。申請人在境外獲準上市的醫療器械,除需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第三類醫療器械外,在境外獲準上市時提交的臨床試驗數據,可作為臨床試驗資料用于在中國申報醫療器械注冊。
七、支持拓展性臨床試驗。對于正在開展臨床試驗的用于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疾病的藥物醫療器械,經臨床試驗初步觀察可能獲益,且符合倫理要求的,經知情同意后可用于其他患者,其安全性數據可用于支持審評審批。拓展使用的試驗藥物,僅限在開展Ⅱ、Ⅲ期臨床試驗的機構使用,使用人數不得超過臨床試驗規定的受試者數量。
一、加快臨床急需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對于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疾病的藥品醫療器械以及其他解決臨床需求具有重大意義的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早期、中期指標顯示療效并可預測其臨床價值的,可有條件批準上市。申請人要制定風險管控計劃,按要求開展確證性臨床試驗并完成批件中規定的研究內容。鼓勵創新藥物和醫療器械的研發,對列入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支持的創新藥物和醫療器械,給予優先審評審批。
二、支持罕見病治療藥物和醫療器械研發。由衛生計生部門公布罕見病目錄,建立罕見病患者注冊登記制度。罕見病治療藥物和醫療器械申請人可提出減免臨床試驗申請,加快罕見病用藥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對于國外已批準上市的罕見病治療藥物和醫療器械,可有條件批準上市,上市后在規定時間內補做相關研究。
三、嚴格注射劑審評審批。嚴格控制口服制劑改注射劑,凡口服制劑能夠滿足臨床需求的,不批準注射制劑上市;嚴格控制肌肉注射制劑改靜脈注射制劑,凡肌肉注射制劑能夠滿足臨床需求的,不批準靜脈注射制劑上市。大容量注射劑、小容量注射劑以及注射用無菌粉針之間互改劑型的申請,無明顯臨床優勢的不予批準。
四、調整藥用原輔料及包裝材料管理模式。制定藥用原輔料和包裝材料備案管理辦法,建立藥用原輔料和包裝材料備案信息平臺,相關企業按要求提交備案資料并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負責。藥品審評機構對在信息平臺備案的藥用原輔料和包裝材料,與藥品注冊申請一并審評審批。藥品生產企業對所選擇的藥用原輔料和包裝材料的質量負責。
五、完善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制度。形成審評為主導、檢查檢驗為支撐的技術審評體系。建立以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為主,藥學、藥理毒理學、統計學等專業人員組成的藥品審評團隊負責新藥審評;建立由臨床醫學、臨床診斷、機械、電子、材料、生物醫學工程等專業人員組成的醫療器械審評團隊負責創新類醫療器械審評。建立項目管理人制度,負責申請人與審評員會議溝通組織工作,禁止審評人員私下與申請人溝通。建立項目審評過程中審評員與申請人會議溝通制度,Ⅰ期臨床試驗申報前、Ⅱ臨床試驗結束后Ⅲ期臨床試驗開始前和Ⅲ期臨床試驗結束后申報生產上市前三個重要節點,必須召開申請人與審評員會議進行充分討論交流。審評期間,可以應申請人請求安排會議交流。建立專家咨詢委員會制度,重大技術性爭議問題由專家咨詢委員會公開論證,聽取申請人、審評員雙方意見后提出意見,供決策參考。審評機構的審評結論全部向社會公開(涉及企業生產工藝及參數的商業秘密除外),接受社會監督。統一二類醫療器械審評技術標準,創造條件逐步實現國家統一審評。
六、支持新藥臨床應用。鼓勵醫療機構優先采購和使用療效明確、價格合理的新藥。研究完善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動態調整機制,探索建立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談判制度,支持創新藥按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各地可根據疾病防治需要,組織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的集中采購。
七、支持中藥傳承和創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保持中藥療效優勢與現代藥品開發要求的關系,妥善處理傳統用藥模式與現代用藥需求的關系,建立完善符合中藥特點的注冊管理制度和技術評價體系。創新類中藥,按照“新療效”標準審評審批;改良型中藥新藥,應能體現臨床應用優勢;經典名方類中藥,按照簡化標準審評審批;天然藥物,按照現代醫學標準審評審批。開展中藥上市價值評估及資源評估,引導以臨床價值為導向的中藥新藥研發,促進中藥資源可持續利用。加強中藥質量控制,提高中藥臨床研究能力。鼓勵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傳統中成藥,支持以中藥傳統劑型為基礎研制中藥新藥,促進中藥產業健康發展。
八、建立基于ZL強制許可的優先審評審批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ZL法》相關規定,為維護公共健康、在公共安全受到重大威脅情況下,申請人可向知識產權部門提出強制許可申請,知識產權部門決定實施藥品ZL強制許可的,藥品審評機構對獲得強制許可的注冊申請優先審評審批。公共安全受到重大威脅的情形和啟動強制許可的程序,由衛生計生部門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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