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青海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將為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標志著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邁向了依法治理的新階段。 原《條例》自1992年12月11日頒布實施,根據湟水流域水污染現狀及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先后于1998年、2005年修訂了《條例》。《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對加強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流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湟水河作為沿湟城鎮生活污水、工業廢水以及農村面源污染的主要受納水體,水污染防治工作面臨的形勢日趨嚴峻,加之現行《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不盡一致,使流域治污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依法推進湟水流域水污染綜合治理,青海省人大近年來不間斷地組織省政府法制辦、省環保廳等有關部門,在開展大量調查研究、征求意見......閱讀全文
省財政以“在湟水流域推行污染物全測控、全收集、全處理,從根本上改善水質,早日還青海人民一條清澈的母親河”為目標,2008年以來,千方百計籌措資金10.34億元,支持實施湟水流域水污染綜合治理工程。 2009年以來,我省投資8.7億元(其中省財政下達資金占總投資的52%),在湟水全流域新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