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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2-06-18 17:40 原文鏈接: 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發布投資達798億元

    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及2020年遠景目標

      核安全事關核能與核技術利用事業發展,事關環境安全,事關公眾利益。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確定的方針政策,我國核能與核技術利用事業多年來保持了良好的安全業績。日本福島核事故發生后,國務院立即做出重要部署,明確要求抓緊編制核安全規劃。

      本規劃結合全國核設施綜合安全檢查和日常持續開展的安全評價結果,深入分析當前核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以確保核安全、環境安全、公眾健康為目標,堅持“安全第一、質量第一”的根本方針,遵循“預防為主、縱深防御;新老并重、防治結合;依靠科技、持續改進;堅持法治、嚴格監管;公開透明、協調發展”的基本原則,統籌規劃了9項重點任務、5項重點工程、8項保障措施,力爭至“十二五”末我國核能與核技術利用安全水平進一步提高,輻射環境安全風險明顯降低;到2020年,核電安全保持國際先進水平,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升,輻射環境質量保持良好,為保障我國核能與核技術利用事業安全、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有力的支撐。

      一、現狀與形勢

      半個多世紀以來,我國核能與核技術利用事業穩步發展。目前,我國已經形成較為完整的核工業體系,核能在優化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促進污染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核技術在工業、農業、國防、醫療和科研等領域得到廣泛應用,有力地推動了經濟社會發展。

      核安全是核能與核技術利用事業發展的生命線。我國核能與核技術利用始終堅持“安全第一、質量第一”的根本方針,貫徹縱深防御等安全理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了核安全。2011 年3月日本福島核事故后,進一步保障核安全與防治放射性污染任務更加艱巨和緊迫,相關工作面臨新的形勢和挑戰。

      (一)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取得積極進展。

      1。核安全保障體系漸趨完善。在深入總結國內外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參考國際原子能機構和核能先進國家有關安全標準,我國已基本建立了覆蓋各類核設施和核活動的核安全法規標準體系。2003年以來,先后頒布并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和《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制定了一系列部門規章、導則和標準等文件,為保障核安全奠定了良好基礎。初步形成了以營運單位、集團公司、行業主管部門和核安全監管部門為主的核安全管理體系,以及由國家、省、營運單位構成的核電廠核事故應急三級管理體系。

      核安全文化建設不斷深入,專業人才隊伍配置漸趨齊全,質量保證體系不斷完善。核安全監管部門審評和監督能力逐步提高,運行核電廠及周邊環境輻射監測網絡基本建立。在汶川地震等重特大災害應急搶險中,我國政府決策果斷、行動高效,有效化解了次生自然災害帶來的核安全風險,核安全保障體系發揮了重大作用。

      2。核安全水平不斷提高。

      我國核電廠采用國際通行標準,按照縱深防御的理念進行設計、建造和運行,具有較高的安全水平。截至2011年12月,我國大陸地區運行的15臺核電機組安全業績良好,未發生國際核事件分級表2級及以上事件和事故,氣態和液態流出物排放遠低于國家標準限值。在建的26臺核電機組質量保證體系運轉有效,工程建造技術水平與國際保持同步。大型先進壓水堆和高溫氣冷堆核電站科技重大專項工作有序推進。2011年實施的核設施綜合安全檢查結果表明,我國運行和在建核電機組基本滿足我國現行核安全法規和國際原子能機構最新標準的要求,安全和質量是有保障的。

      研究堆安全整改活動持續開展,現有研究堆處于安全運行或安全停閉狀態。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和后處理設施保持安全運行,未發生過影響環境或公眾健康的核臨界事故和運輸安全事故。核材料管制體系有效。放射源實施全過程管控,輻照裝置防卡源專項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安全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放射源輻射事故年發生率由上世紀90 年代的每萬枚6.2起下降至“十一五”期間的每萬枚2.5起。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全面納入核安全監管,設備質量和可靠性不斷提高。

      3。放射性污染防治穩步推進。近年來,國家不斷加大放射性污染防治力度,早期核設施退役和歷史遺留放射性廢物治理穩步推進。多個微堆及放化實驗室的退役已經完成。一批中、低放廢物處理設施已建成。2座中、低放廢物處置場已投入運行,1座中、低放廢物處置場開始建設。完成一批鈾礦地質勘探、礦冶設施的退役及環境整治項目,尾礦庫垮壩事故風險降低,污染得到控制,環境質量得到改善。廢舊放射源得到及時回收,一批老舊輻照裝置完成退役。國家廢放射源集中貯存庫及各省(區、市)放射性廢物暫存庫基本建成。全國輻射環境質量良好,輻射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漲落范圍;從業人員平均輻照劑量遠低于國家限值。

      (二)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面臨挑戰。

      1。安全形勢不容樂觀。我國核電多種堆型、多種技術、多類標準并存的局面給安全管理帶來一定難度,運行和在建核電廠預防和緩解嚴重事故的能力仍需進一步提高。部分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環設施抵御外部事件能力較弱。早期核設施退役進程尚待進一步加快,歷史遺留放射性廢物需要妥善處置。鈾礦冶開發過程中環境問題依然存在。放射源和射線裝置量大面廣,安全管理任務重。

      2。科技研發需要加強。核安全科學技術研發缺乏總體規劃。現有資源分散、人才匱乏、研發能力不足。法規標準的制(修)訂缺少科技支撐,基礎科學和應用技術研究與國際先進水平總體差距仍然較大,制約了我國核安全水平的進一步提高。

      3。應急體系需要完善。核事故應急管理體系需要進一步完善,核電集團公司在核事故應急工作中的職責需要進一步細化。核電集團公司內部及各核電集團公司之間缺乏有效的應急支援機制,應急資源儲備和調配能力不足。地方政府應急指揮、響應、監測和技術支持能力仍需提升。核事故應急預案可實施性仍需提高。

      4。監管能力需要提升。核安全監管能力與核能發展的規模和速度不相適應。核安全監管缺乏獨立的分析評價、校核計算和實驗驗證手段,現場監督執法裝備不足。全國輻射環境監測體系尚不完善,監測能力需大力提升。核安全公眾宣傳和教育力量薄弱,核安全國際合作、信息公開工作有待加強,公眾參與機制需要完善。核安全監管人才缺乏,能力建設投入不足。

      日本福島核事故的經驗教訓十分深刻,要進一步提高對核安全的極端重要性和基本規律的認識,提升核安全文化素養和水平;進一步提高核安全標準要求和設施固有安全水平;進一步完善事故應急響應機制,提升應急響應能力;進一步增強營運單位自身的管理、技術能力及資源支撐能力;進一步提升核安全監管部門的獨立性、權威性、有效性;進一步加強核安全技術研發,依靠科技創新推動核安全水平持續提高和進步;進一步加強核安全經驗和能力的共享;進一步強化公共宣傳和信息公開。

      二、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質量第一”的根本方針,以法規標準為準繩,以科技進步為先導,以基礎能力為支撐,進一步明確責任、優化機制、嚴格管理、持續改進、消除隱患,不斷提高我國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確保核安全、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推動核能與核技術利用事業安全、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預防為主,縱深防御。采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技術和管理手段,確保核設施各種防御措施的有效性和多道屏障的完整性,防止發生核事故,并在一旦發生事故時減輕其后果。

      新老并重,防治結合。多還舊賬,積極推進早期核設施退役,開展歷史遺留放射性污染治理,恢復和改善環境。不欠新賬,按照新標準建設各類核設施,從源頭防止或減少放射性廢物產生,及時處理處置新產生的放射性廢物。

      依靠科技,持續改進。發揮科技在核安全工作中的支撐和引領作用,注重經驗積累和反饋,及時查找和消除安全隱患,不斷改進和提升安全水平。堅持法治,嚴格監管。完善核安全法規標準體系,與國際先進水平保持一致。貫徹“獨立、公開、法治、理性、有效”的監管理念,嚴格依法開展審評、許可、監督和執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公開透明,協調發展。完善公眾參與機制,保障公眾對核安全相關信息的知情權。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對核安全的了解和信心。堅持核安全監管與核能、核技術利用事業同步發展,推動核能與核技術利用事業和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

      (三)規劃目標。

      總體目標:進一步提高核設施與核技術利用裝置安全水平,明顯降低輻射環境安全風險,基本形成事故防御、污染治理、科技創新、應急響應和安全監管能力,保障核安全、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輻射環境質量保持良好。

      具體目標:在核設施安全水平提高方面,運行核電機組安全性能指標保持在良好狀態,避免發生2級事件,確保不發生3級及以上事件和事故;新建核電機組具備較完善的嚴重事故預防和緩解措施,每堆年發生嚴重堆芯損壞事件的概率低于十萬分之一,每堆年發生大量放射性物質釋放事件的概率低于百萬分之一;消除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重大安全隱患,確保運行安全。

      在核技術利用裝置安全水平提高方面,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100%落實許可證管理;放射源輻射事故年發生率低于每萬枚2.0 起;有效控制重特大輻射事故的發生。

      在輻射環境安全風險降低方面,基本消除歷史遺留中、低放廢物的安全風險;基本完成鈾礦冶環境綜合治理。在事故防御方面,完成運行和在建核電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的安全改造,提高核設施抵御外部事件、預防和緩解嚴重事故的能力。

      在污染治理方面,建設與核工業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先進高效的放射性污染治理和廢物處理體系,基本建成與核工業發展配套的中、低放廢物處置場。

      在科技創新方面,完善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科技創新平臺,培養一批領軍人才,突破一批關鍵技術。

      在應急響應方面,強化各級政府和有關單位的應急指揮、應急響應、應急監測、應急技術支持能力建設,形成統一調度的核事故應急工程搶險力量,充實應急物資及裝備配置。

      在安全監管方面,基本建成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技術研發基地,構建監管技術支撐平臺,初步具備相對獨立、較為完整的安全分析評價、校核計算和實驗驗證能力;建成全國輻射環境監測網絡,國家、省級輻射環境監測能力100%達到能力建設標準。

      2020年遠景目標:運行和在建核設施安全水平持續提高,“十三五”及以后新建核電機組力爭實現從設計上實際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質釋放的可能性。全面開展放射性污染治理,早期核設施退役取得明顯成效,基本消除歷史遺留放射性廢物的安全風險,完成高放廢物處理處置頂層設計并建成地下實驗室。全面建成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技術研發基地和全國輻射環境監測體系。形成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體系。到2020年,核電安全保持國際先進水平,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升,輻射環境質量保持良好。

      三、重點任務

      堅持以提高核能與核技術利用安全水平、加快放射性污染防治為核心,以加強科技研發、提升應急響應和核安全監管能力為依托,全面加強我國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

      (一)強化縱深防御,確保核電廠運行安全。

      運行和在建核電廠營運單位根據核設施綜合安全檢查的評價結論和改進要求,從技術、管理和工程等方面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提升預防和緩解事故及嚴重事故后果的能力。

      對運行核電廠,開展應對事故及嚴重事故的安全分析、技術評估和工程改造,并制定完善相應的管理規定和應對預案,開展定期安全審查,加強設備維修維護,深化安全文化培育。

      專欄1  提升運行核電廠安全水平

      近期

      1。逐項排查并完成有關門窗、通風口、電纜貫穿和工藝管道貫穿等的防水封堵。

      2。綜合考慮全廠斷電工況下滿足反應堆堆芯冷卻、乏燃料水池冷卻、防止反應堆冷卻劑泵發生軸封小破口失水事故和保持必要的事故后監測能力的要求,采取設置移動電源、移動泵和增設相匹配的接口等措施。3。確保核電廠地震監測記錄系統的有效性,提高核電廠抗震響應能力。

      2013年底前:

      4。結合各核電廠可能遭遇水淹情況的評估結果,落實各核電廠防水淹措施;完成秦山核電廠防洪改造工程。

      5。完成沿海核電廠地震、海嘯影響的復核、評估及必要的改造。

      6。制定并實施嚴重事故管理導則。

      7。對在嚴重事故下用于緩解事故的設備和系統的可用性以及可能發生的氫氣爆炸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實施相應改進。

      8。開展抗外部事件安全裕量分析評估。

      9。研究制訂核電基地多機組同時進入應急狀態后的響應方案。

      2015年底前:

      10。開展外部事件概率安全分析。

      對在建核電廠,依據我國現行核安全法規和國際原子能機構最新標準,完成設計安全水平再評估,修訂建造許可證條件。在建核電廠營運單位在首次裝料前落實全部許可證條件要求。全過程、全方位控制核電工程建造質量和安全,落實獨立第三方監理,執行核電建造隊伍準入制度,提高核電工程建造專業化水平,繼續完善核電工程建造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調試監管,嚴格執行事件報告制度和不符合項管理制度。

      專欄2 提升在建核電廠安全水平

      首次裝料前:

      1。結合各核電廠可能遭遇水淹情況的評估,逐項排查并完成管溝、廊道、門窗和貫穿等的防水封堵。

      2。綜合考慮全廠斷電工況下滿足反應堆堆芯冷卻、乏燃料水池冷卻、防止反應堆冷卻劑泵發生軸封小破口失水事故和保持必要的事故后監測能力的要求,采取設置移動電源、移動泵和增設相匹配的接口等措施。

      3。增強乏燃料水池的補水和監測能力。

      4。制定并實施嚴重事故管理導則。考慮各類事故工況和多堆廠址共因失效工況,分析評估嚴重事故下重要設備、監測儀表的可用性和可達性。

      5。完善嚴重事故下安全殼或其他廠房內消氫系統的分析評估,并實施必要的改進。

      6。分析評價雙機組布置的核電機組緩解嚴重事故后果的能力和可靠性。

      7。進一步加強對環境監測布點的合理性和代表性的分析評估,完善嚴重事故下應急監測方案,確保在各種事故工況下有可用的應急監測手段。

      8。完善應急控制中心功能及可居留性的分析評估,并實施必要的改進。

      9。開展抗外部事件安全裕量分析評估。

      10。加強與氣象、海洋部門之間的實時聯系,以及與地震部門間的信息交流,進一步完善防災預案和相關管理程序,提高外部災害發生時的預警和應對能力。

      11。研究核電基地多機組同時進入應急狀態后電廠的應急響應方案,并評估應急指揮能力及應急搶險人員和物資的配備、協調方案。

      2015年底前:

      12。從設計、驗證和故障分析等方面分析評估安全級數字化控制系統的可靠性,查找薄弱環節并實施相應的改進。

      13。進一步開展二級概率安全分析、外部事件概率安全分析工作。

      14。進一步改進放射性廢物處理系統;開展嚴重事故下廢物處理系統的有效性研究。

      堅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發展核電,并把握好發展節奏。對于新申請建造許可證的核電項目,按照我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最新的核安全法規標準進行選址和設計,采用技術更加成熟和先進的堆型,提高固有安全性。在符合最先進安全指標的核電技術得到充分驗證之前,合理控制核電建設規模和速度。通過科學選址和采取更加高效、可靠的工程措施,確保氣態和液態流出物在核電機組正常運行和事故情況下對環境和公眾均不會造成不可接受的影響。積極發展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安全性能高的先進核電技術。力爭“十三五”及以后新建核電機組從設計上實際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質釋放的可能性。

      (二)加強整改,消除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隱患。根據核設施綜合安全檢查結論和改進要求,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環設施實施安全改進,對于無法滿足安全標準的,予以限制運行或逐步關停。完成研究堆分類名錄,明確管理要求,實施分類管理。完善研究堆許可證管理模式和定期安全審查方法。確定研究堆在停閉狀態下的安全保障和管理方法。對大型研究堆實施嚴重事故管理。開展研究堆概率安全分析和老化評估。完成快中子增殖堆等新堆型技術法規和技術審評原則及其下層技術文件的編制。完成部分研究堆內乏燃料組件向集中貯存設施的轉移。

      2012年底前:

      專欄3 提升研究堆安全水平

      1。根據調整后的地震區劃圖,完成對所涉及研究堆的抗震校核及必要的改造工作,并重新優化其運行管理程序。

      2。為大、中型研究堆增設事故后堆芯監測裝置。

      3。評價研究堆構筑物抵御極端外部事件的能力,根據評估結果完成相應的加固工作。

      2013年底前:

      4。為研究堆增設可靠電源、移動電源、移動泵、消防車輛和應急水源。對核燃料循環設施的安全重要構筑物、系統和設備進行分級管理。加強核燃料循環設施工藝和安全研究,不斷提高固有安全水平。建立核燃料循環設施運行經驗反饋體系,強化核臨界安全風險管理。規范和完善早期核設施的安全管理,盡快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根據核電發展的方向、規模與速度,配套開展核燃料循環發展頂層設計,加強“三廢”處理等配套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強化流出物監測和環境監測。

      專欄4 提升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水平

      2012年底前:

      1。按照現行標準對核燃料循環設施老舊廠房進行抗震校核,并根據校核結果進行加固或限期退役。

      2。根據核燃料循環設施廠址特點,建立外部應急支援接口,完善應急預案,提高抵御極端自然災害的能力。

      2015年底前:

      3。開展核燃料循環設施的應急和“三廢”等配套建設,確保其與主工藝建設同步。

      4。制定貧化六氟化鈾的處理規劃,加強貧化六氟化鈾貯存的安全管理,必要時進行穩定化處理。調查在役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安全狀況,完成運輸容器安全評價。建設一、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的在線實時監控系統。強化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和運輸活動的安全監督。加強實物保護系統建設,對各核設施實物保護系統實施改進和升級。

      (三)嚴格安全管理,規范核技術利用。

      2012年底前完成全國核技術利用單位綜合安全檢查。針對發現的安全隱患,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對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的高風險核技術利用裝置實施強制退役,徹底消除安全隱患。健全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完善放射源的全過程動態管理。建立高危險移動放射源跟蹤監控體系。對輻照加工、科研、醫療等領域Ⅰ類放射源和Ⅰ類射線裝置實施在線監控。全面開展對廢舊金屬回收熔煉的輻射監測,加強進出境口岸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強化核技術利用單位的輻射環境和個人劑量監測。加強從業人員輻射安全培訓。

      城市放射性廢物庫配備放射性物質鑒別、分類、處理等配套設施,完成3-5個區域性移動式廢舊放射源整備設施的研制和建設。加大閑置、廢棄放射源的收貯力度,確保新產生的廢舊放射源依法及時送貯,推動已到壽期的Ⅲ類及以上進口放射源返回原出口方。推動廢舊放射源的再利用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循環使用技術研究,倡導并支持廢舊放射源回收再利用。

      制定和完善核技術利用行業的準入制度,提高核技術利用裝置安全水平。鼓勵除科研用途外設計活度小于1.11×1016貝可(30萬居里)的靜態輻照裝置關停退役或轉型升級。

      (四)加強鈾礦冶治理,保障環境安全。

      “十二五”中期,完成鈾礦冶企業尾礦(渣)壩的風險評估,建立尾礦(渣)壩監測與預警系統,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垮壩風險,關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鈾礦冶設施。“十二五”末,完成地浸采場地下水去污恢復技術研究。建設事故廢水收集池,避免超標廢水直接向環境排放。建立鈾礦冶退役治理工程長期監護機制。

      對歷史遺留鈾礦地質勘探設施進行調查與評價,在2020年前完成位于社會和環境敏感地區的鈾礦地質勘探設施環境整治工程。繼續開展退役礦山的環境治理,在2020年前全部完成2010年前關停的鈾礦冶設施的退役治理和環境恢復工作。

      貫徹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的理念,加大廢水處理技術的科研力度,逐步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降低廢水產生量并實施達標排放。“十二五”中期,保證水冶工藝廢水的重復利用率達到75%以上。

      進一步完善鈾礦冶輻射防護體系,降低采冶過程中的職業照射水平,保護工作人員健康。到“十二五”末,鈾礦冶行業的職業照射水平管理目標值控制在15毫希沃特/年以內。

      進一步開展主要伴生放射性礦的輻射水平調查工作,完善伴生放射性礦監管名錄和辦法,明確管理要求,制定廢物處置的相關環境政策,開展污染防治工作。

      (五)加快早期設施退役和廢物治理,降低安全風險。

      加強對已停運核設施的監管和維護,及時實施已關停或已決定關停核設施的退役,推進早期核活動遺留的放射性污確保放射性廢物的安全貯存,加快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對全國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能力進行統一布局,推動地方政府及核能相關企業加快放射性廢物貯存、處理、處置能力建設。以高風險放射性廢物治理為重點,加快放射性廢液固化處理進程。

      在核設施設計中采用先進的廢物處理工藝。鼓勵營運單位在核設施運行中采用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手段減少廢物產生量。推動核電廠妥善處置現存廢物。建立放射性廢物治理管理信息系統。推動高放廢物地質處置預選區研究。

      專欄5 早期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廢物治理

      “十二五”末:

      1。全面推進重點單位的核設施退役活動。2。完善中、低放廢物處理、處置手段。3。完成全國放射性污染現狀調查與評價,開展放射性污染治理。4。開展核設施退役和放射性廢物治理關鍵技術研究。

      至2020年:

      5。已停運的核設施全部安全關閉,早期核設施退役和污染治理取得明顯成效。6。形成全國中低放固體廢物近地表處置場的統一布局。

      7。建成高放廢物處置地下實驗室。

      (六)強化質量保證,提高設備可靠性。

      完善核安全設備相關法規要求和管理體系,進一步明確營運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和核安全設備許可證持證單位的安全責任。強化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資質加強核安全設備設計驗證和鑒定試驗的評價和監督,制定核安全設備驗證和鑒定的管理制度。加強核安全設備制造過程的管理和監督,完善駐廠監督制度。完善進口核安全設備的注冊登記和安檢制度,加強對進口核安全設備的監管。強化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和無損檢驗人員等特種工藝人員考核評價活動的監督和人員資格管理。對在役設備進行有效的老化與壽命管理,確保設備在整個服役期內滿足安全要求。建立獨立于營運單位和檢驗單位的無損檢驗能力驗證體系。

      (七)推動科技進步,促進安全持續升級。

      鼓勵企業開展核安全技術創新,加強新技術和新工藝開發和使用,不斷提高設施安全水平。支持核安全技術科研單位基礎能力建設,充分整合、利用現有科研資源和重大專項渠道,在此基礎上建立一批核安全相關技術研發平臺。

      有針對性地開展核安全技術研發,集中力量突破制約發展的核安全關鍵技術,提升我國核安全整體水平。積極推進大型壓水堆、高溫氣冷堆和乏燃料后處理重大專項安全技術科學研究和成果應用。重點開展反應堆安全、核電廠廠址安全、核電廠防止和緩解飛行物撞擊措施、核安全設備質量可靠性、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核技術利用安全、放射性物品運輸和實物保護、核應急與反恐、輻射環境影響評價及輻射照射控制、放射性廢物治理和核設施退役安全等領域的技術

      (八)完善應急體系,有效應對突發事件。

      根據常備不懈、積極兼容、平戰結合原則,完善應急管理體系,建立綜合協調、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準備和響應體系。加強嚴重事故應急準備和響應的研究,2012年底前,完成各級各類核事故應急計劃(預案)的修訂及評估工作,完善應急狀態終止后恢復行動的內容,加強演練,突出實戰,提高各級各類應急計劃(預案)的可實施性。

      充實核事故監測、預警、信息、后果評價、決策和指揮能力。加強核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建立統一指揮、統一調度的核事故應急響應專業隊伍,進一步提高核事故應急響應能力,2012年底前,完成國家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物資及裝備配置需求研究,2013年底前完成相關配備。“十二五”末建成核電機組事故工況下堆芯損傷狀況的實時評價專家系統。

      合理規范核電廠核事故應急計劃區范圍。強化地方政府的應急指揮、應急響應、應急監測、應急技術支持能力建設,制定并實施應急能力建設標準,配備必要應急物資及裝備,提高地方政府應急水平。明確核電集團公司的應急職責,完善集團公司內部的應急支援制度。建立和完善集團公司應急支援制度。2012年底前完成企業集團公司層面核應急資源儲備和調配能力建設。

      針對長時間失去電源以及同一廠址多機組發生事故的工況,重新評估各類核設施場內應急能力,完善應急計劃,調整和充實核設施營運單位就地應急響應能力,加強場內外應急計劃的協調。

      (九)夯實基礎能力,提升監管水平。

      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基礎能力。建設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技術研發基地,配備必要的研究手段和技術裝備,形成相對獨立、較為完整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評價、校核計算和實驗驗證能力。加強相關基礎建設,基本具備開展國際合作、公眾宣傳和人員培訓的能力。強化核與輻射安全現場監督執法能力,配齊必要的檢查和執法技術裝備。

      加強全國輻射監測網絡建設,完善全國輻射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輻射環境應急監測體系,具備全面掌握全國輻射環境質量水平并開展評價的能力,具備應對核事故的輻射環境應急監測能力。

      四、重點工程

      為實現規劃目標,推動核能與核技術利用的技術升級和進步,進一步消除安全隱患,提高核安全水平,計劃實施安全改進、污染治理、科技創新、應急保障和監管能力建設等重點工程。為提高重點工程實施效果,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重點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由各相關部門按職能分工指導各地區分別在年度計劃中予以落實。“十二五”期間重點項目投資需求約798億元。各級政府按照事權劃分,重點對公益性科研教育設施的核安全改進、應急保障和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環境放射性污染治理、核安全科技研發等方面給予支持。

      (一)核安全改進工程。

      通過技術升級、工程改造、運行經驗反饋體系建設等項目的實施,開展安全評價,排除安全隱患,持續提高核電廠、研究堆等核設施的固有安全水平和預防與緩解嚴重事故的能力,提高核技術利用、鈾礦冶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核與輻射安全。

      專欄6 核能與核技術利用安全改進工程

      1。運行核電廠安全改造項目,主要內容包括持續改進核電廠抵御外部自然災害、緩解嚴重事故的能力,進一步提高安全水平。

      2。在建核電廠安全改造項目,主要內容包括核設施防水淹、抗震、消氫等措施及全廠斷電工況下的應急措施的安全改進,事故后堆芯狀態監測系統優化、升級。乏燃料水池供水能力改造,應急指揮中心等構筑物安全技術改造,嚴重事故應對技術改造。

      3。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改進項目,主要內容包括為大、中型研究堆增設事故后堆芯監測裝置。

      4。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環設施實物保護系統改造建設項目,主要內容包括改造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環設施的廠區圍欄、出入口控制系統、防入侵探測系統、保安通信及監控管理系統等實物保護系統。

      5。輻射防護改造工程項目,主要內容包括根據輻射防護最優化原則,實施鈾礦冶設施、早期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環設施輻射防護最優化改造工程,開展核技術利用裝置輻射防護升級改造。

      6。核技術利用安全改造項目,主要內容包括針對核技術利用裝置存在的安全隱患,實施安全改造。加強金屬熔煉企業輻射監測能力建設。

      7。經驗反饋體系建設項目,主要內容包括開展核設施、核技術利用裝置的建造、運行經驗反饋體系建設。

      (二)放射性污染治理工程。

      大力推進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污染和廢物治理,加快鈾礦地質勘探與礦冶設施、伴生礦退役治理,積極建設區域放射性廢物處置場,實施輻照裝置退役及廢放射源回收,開展鈾礦冶、伴生礦尾礦(渣)壩監測預警系統示范等項目,解決影響環境安全、公眾健康的突出問題。

      專欄7 放射性污染治理工程

      1。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污染和廢物治理項目,主要內容包括歷史遺留的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污染和廢物治理,及其他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廢物治理等。

      2。區域廢物處置場建設項目,主要內容包括建設2-3個區域中低放固體廢物處置場。

      3。鈾礦地質勘探與礦冶設施、伴生礦退役及污染治理項目,主要內容包括開展鈾礦地質勘探與礦冶設施、伴生礦退役、放射性廢物治理及放射性污染環境整治等。

      4。鈾礦冶、伴生礦尾礦(渣)壩監測預警系統示范項目。

      5。輻照裝置退役及廢放射源回收項目,主要內容包括開展輻照裝置退役及污染治理,收貯閑置、廢舊放射源等。

      (三)科技研發創新工程。

      圍繞核能與核技術利用安全、核安全設備質量可靠性、鈾礦和伴生礦放射性污染治理、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等領域基礎科學研究落后、技術保障薄弱的突出問題,全面加強核安全技術研發條件建設,改造或建設一批核安全技術研發中心,提高研發能力。組織開展核安全基礎科學研究和關鍵技術攻關,完成一批重大項目,不斷提高核安全科技創新水平。

      專欄8 核安全科技研發創新工程

      1。核安全技術研發能力建設項目,主要內容包括建設核電廠安全設計與分析技術研發中心、核電廠超設計基準事故研發中心、核電廠安全級設備鑒定檢驗中心、核電廠運行安全與維護技術研發中心、核電廠設備安全與可靠性研發中心、先進燃料元件和核級設備材料研發中心、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廢物治理工程研發中心。

      2。核安全技術研究項目,主要內容包括開展一批為管理決策服務的基礎科學和工程技術研究。開展10個方面119項關鍵技術研究,包括12項反應堆安全技術研究,7項核電廠廠址安全技術研究,10項核安全設備質量可靠性技術研究,10項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技術研究,7項核技術利用安全技術研究,8項放射性物品運輸和實物保護技術研究,24項核應急與反恐技術研究,10項輻射環境影響評價及輻射照射控制技術研究,19項放射性廢物治理和核設施退役安全技術研究,12項核與輻射安全管理技術和法規標準基礎技術研究,制(修)訂約150項核安全法律法規文件,完成約250項核電相關標準制(修)訂。

      (四)事故應急保障工程。

      通過環境應急監測能力建設等項目的實施,加強核設施風險分析和預測預警能力建設,為應對核與輻射事故提供決策依據和技術支持,同時保證在任何情況下的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均有充足、可用的應急物資儲備,并能及時、有效供應。

      專欄9 核與輻射事故應急保障工程

      1。核與輻射環境應急監測能力建設項目,主要內容包括開展國家級、省級、地市級以及覆蓋我國管轄海域及周邊海域的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監測系統和能力建設;建立航空應急監測能力。

      2。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及事故后果評價能力建設項目,建設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技術支持平臺,建設涵蓋核電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放射源、鈾礦冶等應急目標的應急數據平臺及核與輻射事故預測、后果評價和決策支持系統。建設核設施現場監測數據采集與傳輸系統,建設應急決策、指揮調度系統。建立或完善6個區域性和31個省級核與輻射安全監控和應急指揮中心。建設反應堆事故工況及堆芯損傷狀況的實時評價專家系統。

      3。完成重點核基地的應急能力建設項目,主要內容包括建設秦山、大亞灣、連云港等重點區域核應急基地。

      4。核應急物資儲備和搶險能力建設項目,主要內容包括開展國家、區域、省級的應急物資儲備和搶險能力建設;開展核電基地、核設施營運單位的應急物資儲備和搶險能力建設。

      5。進出境口岸應對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放射性檢測能力建設項目,主要內容包括增加口岸放射性檢測設備,實驗室放射性檢測儀器及個人防護用品等。

      6。事故應急醫學保障項目,主要內容包括開展應急救治能力建設,形成覆蓋全國的核應急救治網絡。

      7。世界氣象組織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北京區域環境緊急響應應急能力建設項目,主要內容包括建設一體化的多尺度精細化核應急業務數值模式系統,開展放射性污染物擴散預報以及核事故長期影響評估。

      (五)監管能力建設工程。

      以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技術研發基地建設為重點,構建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技術支撐平臺,全面加強核與輻射安全審評、監督、監測、教育、國際合作等能力,不斷提升我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水平。

      專欄10 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工程

      1。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技術研發基地建設工程。主要內容包括核電廠安全驗證能力建設;核安全設備安全性能驗證能力建設;核電廠運行安全仿真分析能力建設;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及核設施退役安全驗證能力建設;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能力建設;輻射防護研究能力建設;核與輻射安全監控和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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