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環境保護法》正式實施之際,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有了更清晰、更權威的解釋。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解釋》共35條,主要包括4方面內容:一是社會組織可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二是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可跨行政區劃管轄,三是同一污染環境行為的私益訴訟可搭公益訴訟“便車”,四是減輕原告訴訟費用負擔。
根據《解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原則上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可將部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通過“一案一指”的方式交給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為解決生態環境的整體性與保護的分散性之間的矛盾,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有必要按流域和生態區域實行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
據悉,允許私益訴訟原告“搭便車”的新規,旨在提高私益訴訟的審判效率,防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根據這一規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生效判決的認定有利于私益訴訟原告的,其可以在私益訴訟中主張適用。
根據《解釋》,對于應由原告負擔的評估鑒定等費用,可以從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以及服務功能損失賠償款項中予以支付。
如何協調環境司法和環境執法關系?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相關負責人在發布會上指出,核心是解決環保部門、法院與NGO的相互協同支持問題。
第一,在受理環節,法院一旦受理了NGO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將按程序通報給有監管權的環保部門。
第二,在證據環節,人民法院可以向環保部門調取相關證據,環保部門有義務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
第三,環保部門可以依程序對和解協議的內容提出意見。如對協議內容確有異議,可向人民法院及時提出不同的意見,人民法院將依法進行審查和處理。
第四,針對公益訴訟案件判決的受到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的修復,《解釋》規定了環保部門參與的機制。人民法院可以商請了解情況的當地環保部門共同組織修復生態環境。修復完成之后,可以商請當地環保部門對修復結果進行共同協同審查。
這位負責人指出,《解釋》的發布,有利于發揮環保部門專業技術優勢,支持法院審理好相關環境公益訴訟,確保環境司法與環境行政執法銜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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