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6月30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張德江委員長出席會議并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食品安全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張德江在報告執法檢查總體情況時說,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四個最嚴”要求,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推動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全面、深入地貫徹實施,今年4月至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對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情況開展了執法檢查。從檢查情況看,食品安全法修訂施行后,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高度重視,認真貫徹實施,落實監管責任,加強財政保障,加大監管力度,食品安全整體狀況明顯好轉。但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部分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意識較弱,監管體制機制需要進一步研究完善,部門之間配合有待統籌協調,種植養殖環節存在風險隱患,食品安全標準修訂需要進一步加強,基層監管執法能力薄弱,食品檢驗檢測能力不足,部分法律適用問題亟須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法實施以及食品安全面臨的這些突出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張德江指出,食品安全事關民生福祉、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甚至政治安全,黨中央高度重視,人民群眾普遍關心。針對這次執法檢查發現的問題,建議繼續加大食品安全法的宣傳普及力度,把強化法治約束和道德教化結合起來,依法推進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建設,加強農業種植養殖環節監管力度,加快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標準,努力強化監管執法能力建設,整合資源強化食品檢驗檢測機構,研究完善食品安全相關法律問題,繼續完善部門間的協作配合,著力構建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
解讀
“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法修訂后首度執法檢查:
個別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存在“懶政”
南都訊記者吳斌實習生陳帥宇發自北京 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法修訂實施半年后,全國人大常委會首度執法檢查發現,食品安全形勢總體穩中向好,但有些地方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不到位,基層監管力量薄弱,食品安全監管的“最后一公里”,缺少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力度。
昨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上作關于檢查食品安全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此次執法檢查由張德江親自帶隊。
食品安全形勢穩中向好
檢查組總體認為,食品安全法修訂實施以來,食品安全整體狀況明顯好轉。2015年,食品抽樣合格率達96.8%,比2014年提高了2 .1%。防控食品安全大規模、系統性風險的能力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勢總體穩中向好。
報告認為,我國的食品安全基礎還比較薄弱,影響和制約食品安全的因素很多,部分領域和地區的食品安全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當前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特別是少數食品生產經營者守法意識淡漠,誠信道德缺失,唯利是圖。
基層監管能力薄弱
報告還指出,有些地方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不到位,基層監管力量薄弱,一些監管環節工作流于形式,落實不到位。特別是食品安全監管“最后一公里”,缺少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力度,導致食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從而造成消極影響,加劇了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的擔憂。
基層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關鍵部位,點多、線長、面廣、任務繁重,但從檢查的情況看,基層的監管能力仍比較薄弱,不能適應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是食品安全法貫徹實施的一個薄弱環節。
為何出現這樣的問題?執法檢查組的分析是,首先“硬件差”,一些設立在鄉鎮、街道的食品安全監管派出機構監管執法條件比較差,執法車輛、食品快檢設備以及工作經費都比較缺乏。
其次,基層監管部門存在專業人才匱乏、人員結構相對老化、運用法律法規能力和專業判斷能力不強、技術支撐明顯不足等問題,影響了執法的效果和權威性,可謂“軟件弱”。
“許多基層檢查員連沙門氏菌、阪崎桿菌、硝基呋喃等常見的食品污染物名稱都沒聽說過,監管人員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食藥監總局方面表示。
此外,個別地方存在基層監管工作流于形式,監管人員不積極履行職責、不主動作為的“懶政”現象。村一級的協管員責、權、利不明確,難以發揮作用。
監管機制需進一步研究
檢查中有關方面反映,2015年以來,部分市縣將新組建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工商、質檢、物價等部門合并為“多合一”的市場監管局。
報告認為,這一方面有利于精簡機構,整合行政執法力量;但是,另一方面也有些地方弱化了食品安全監管職能。
食藥監總局方面也表示,目前,在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過程中,70 %的縣、30%的市實行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三合一”,甚至“多合一”,導致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邊緣化、條塊關系復雜化、專業人才被“稀釋”等問題。
“基層建立了市場監管部門,上一級仍是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檢等部門,上級多頭部署,下級疲于應付,存在不協調等情況”,報告稱。
同時,監管機構名稱標識不統一、執法依據不統一、執法程序不統一、法律文書不統一等問題,影響了法律實施的效果。
食品安全入罪需完善刑法
近年來,政法機關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查處了一批重大食品安全犯罪和行政違法案件。然而,食藥監部門在執法檢查中反映,總體上食品安全犯罪認定的法律責任偏輕,重典治亂威懾作用差。
食藥監總局也表示,在“走私凍品”、“上海福喜銷售過期肉”、“使用非法工藝提取銀杏葉”、“疫苗非法經營”等案件中,存在取證難、入罪難、追訴難等問題,監管機關對個人違法犯罪、非法經營者食品藥品犯罪無任何手段。
據南都記者了解,鑒定結論必須符合法律規范用語才可作為追究刑責的依據。例如查扣的豬肉中即使檢測出病毒病菌,只要不是人畜共患的,衛生部門組織的專家就難以作出“有毒、有害,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鑒定結論,而檢察機關嚴格按照法律規范用語進行審查,常常導致案件“流產”。
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建議,這需要完善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需要從行政執法和司法體制上研究解決。
個別食品安全標準偏低
據了解,目前國家已經制定公布683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還有450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即將公布。此外,還制定了農藥殘留限量標準4140項、獸藥殘留限量標準1584項,清理了413項農殘檢測方法標準。
張德江在報告中指出,通過檢查發現,個別標準或者標準中的重要指標缺失,一些食品安全標準缺少限量值或配套檢驗方法與規程。部分食品安全標準還存在對食品安全影響不大的非食品安全標準件,不便于作為依據開展監督執法。
另外,還有部分食品安全標準標齡較長,有些食品添加劑標準需要及時補充,有些標準存在交叉重復,個別標準水平偏低,部分產品生產技術改變,不能滿足安全需要。“食品安全標準修訂工作需要進一步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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