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國家食藥監總局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強食品銷售者現場制售食品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提出,為消費者提供現場研磨加工服務的食品經營者,禁止其在加工制作過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或使用藥品和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禁止與中藥材性質的食品混合研磨。在銷售食品或提供研磨服務時,均不得宣傳產品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
國家食藥監總局表示,近年來,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斷發現食品銷售者經營場所內現場制售食品存在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問題。為有針對性地強化食品銷售者經營場所內現場制售食品監管,有效控制和防范食品安全風險隱患,食藥監總局就加強食品銷售現場制售食品監管工作做出了如下通知:
要強化許可管理和監督檢查,嚴格規范食品銷售者經營場所內現場制售食品的食品經營主體資格和經營條件,依法查處不具備食品經營主體資格和經營條件從事食品現場制售活動的行為。食品銷售者在其經營場所內現場制售食品的應當具備與制售食品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加工制作和銷售環境及設施、設備等條件,并取得相關食品經營項目許可。食品經營者利用其他食品銷售者的經營場所并以自己名義從事現場制售食品活動的,除應當具備食品加工制作和銷售食品環境及設施、設備等條件外,應單獨取得所在場所的食品經營許可。依照食品銷售者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關于小作坊、小餐飲、小攤販管理辦法應當納入小作坊或小攤販、小餐飲管理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要加大對現場制售食品加工制作和銷售人員的管理,監督從事現場制售食品的食品經營者依法建立并嚴格執行食品加工制作及直接接觸食品的銷售人員的健康管理制度,防止患有衛生計生部門明確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對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的原料采購情況,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監督從事食品現場制售活動的食品經營者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把好原料進貨關,嚴禁食品經營者購進無合法來源或不可追溯來源的食品原料。
要加大對現場制售食品加工制作過程的隨機抽查工作力度,監督從事食品現場制售活動的食品經營者嚴格食品加工制作和銷售過程管理,保持食品制售環境衛生清潔,建立和執行食品加工制作和銷售設施、設備的清潔消毒制度,建立和執行現場制售食品的食品加工制作配料公示制度,禁止其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禁止其使用以劣質、腐敗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或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禁止其銷售未經許可預先研磨混合好的食品。對為消費者提供現場研磨加工服務的食品經營者,禁止其在加工制作過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或使用藥品和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禁止與中藥材性質的食品混合研磨。在銷售食品或提供研磨服務時,均不得宣傳產品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
在加大監督檢查工作力度的同時,要強化現場制售食品的抽檢監測,及時發現和排除風險隱患,對于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度的要求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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