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ald S. Kornfeld和Sandra L. Titus認為,減少研究中的不可重復性的努力必須同時解決欺騙的誘惑。
科學史表明,不可重復性并非當代的產物。大約350年前,化學家 Robert Boyle 就寫過一篇關于“實驗不成功性”的文章,警告讀者不可盡信研究報告。“你可能會碰到多個觀察結果和實驗,若對它們做進一步的驗證,結果可能令你失望。”他將原因歸結于“科學家技能不足和材料純度不足”,也即今天所說的統計功效不足。
到了1830年,博學的 Charles Babbage 談論這一問題的語氣就辛辣得多了。在《英格蘭科學的衰落》一書中,他抱怨“科學界存在多種欺騙行為”,即“糊弄、偽造、粉飾和篡改”。
換而言之,不可重復性是兩種因素的產物:錯誤的研究行為和欺詐。但在我們看來,目前旨在完善科學操作的舉措忽視了第二個因素。例如,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IH)的主管在2014年表示:“除極少數例外,我們并無證據表明不可重復性是由科學不端行為引起的”。2015年,英國多家科研資助機構共同召開會議探討可重復性問題,并決定將故意欺詐排除在討論之外。
不考慮學術不端的影響不僅錯誤,而且令人遺憾。要減少不可重復性,忽略刻意的不端行為往輕了說就像不除石塊就耕地一樣,是在浪費機會;往重了說,是縱容破壞性行為繼續泛濫。
證據規模
美國科研誠信辦公室(ORI)每年認定的學術不端個人僅有10-12個,NIH以此為由不考慮學術不端的影響,但大量研究表明,這么低的數字是有誤導性的。例如,對1973-2012年間被撤稿的2,047篇生命科學論文的回顧表明,其中約43%的撤稿原因是欺詐或疑似欺詐。一項匿名調查匯編顯示,2%的科學家和學生承認自己曾偽造、篡改或修改過數據。1996年,一項針對1000多名博士后的調查發現,四分之一以上的人會篩選或省略數據,以提高其獲得研究經費的機會。
無可否認,許多造成不可重復性的原因并不涉及欺詐。25年來,NIH一直通過資助科研誠信研究、創造教育資源和支持科研誠信辦公室,倡導負責任的研究。
盡管如此,我們認為,當科學領導者表示“糊弄、偽造、粉飾和篡改”對不可重復性的影響微乎其微時,他們其實是在回避問題,而非直面問題。精神病學家將這種行為稱之為否認(Denial);它發生在個人面對自認無法解決的問題時。刻意的不端行為是政府資助機構能夠也必須解決的現實問題。2012年,《自然》雜志刊登的一篇文章宣告“是時候直面學術不端了”。我們同意這一觀點,而且,這個問題現在甚至更加迫切了。在此,我們推薦五個應對學術不端的關鍵方法(見“預防學術不端”部分)。
預防學術不端
為減小學術不端對科學、科學家和社會造成的威脅:
當局應承認刻意的不端行為是造成不可重復性的一個重要因素。
導師應接受評估以確保其資質;對引發學術不端的導師應予以處罰。
科研機構和政府機構應有一套程序保護揭發者不被報復。
對學術不端的資深教職員應予以嚴懲。
對未能制定并執行預防學術不端政策和流程的科研機構應予以制裁。
對癥下藥
20世紀90年代,NIH規定,所有接受其資助的培訓生必須學習有關負責研究行為的課程。不出意外,NIH未能實現減少學術不端的目標——NIH將學術不端定義為偽造、篡改或剽竊。可以想見,禁止此類行為的倫理標準早在人們進入科學界之前就已確立。與此不同的是,我們建議根據個體的研究資歷采取干預措施,處理促使個體出現不端行為的心理因素。
被科研誠信辦公室認定為學術不端的人分為三大類:培訓生、輔助人員和資深科學家,所占比例大致相同,但各有各的動機。
接受培訓的學生 許多學生的不端行為可歸結為害怕失敗和缺少優秀的指導。據一項對曾做出學術不端行為的學生的調查顯示,在他們的導師中,62%沒有確立適當的流程,如制定有關數據所有權與記錄、安全性和材料調撥的明確規則,或者安排定期會議,73%沒有審核學生的原始數據。一項對美國一家大型癌癥中心的調查顯示,在140名學生中,將近三分之一感到有“證明”導師的假設的壓力,即使研究結果并不支持該假設。
部分學術不端的學生是無法接受失敗的完美主義者。導師應加以引導、鼓勵,甚至推薦他們接受心理咨詢。他們應讓學生放心,告訴他們除了終身教職,還有其它受人尊敬的事業值得追求。但青年科學家報告稱,自己被當作廉價勞動力對待,職業發展前景并不受重視。
資助機構應制定相關政策,確保導師能夠盡到為人顧問、為人師和為人榜樣的職責,應分學科限制每位導師可以指導的學生數量。每年都應要求學生完成評估導師的匿名問卷調查,并將評估結果發送給資助機構和研究主任。
科研機構應對表現出色的導師予以獎勵,并提供充分的培訓。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導師應對其學生的不端行為負責,并接受適當處罰。
輔助人員:每年在被科研誠信辦公室認定為刻意學術不端的研究者中,實驗室技師、抽血醫師和數據采集人員等輔助人員約占三分之一。他們篡改數據可能是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或者是在面對研究者不現實的效率目標時減輕自己的工作量。
將輔助人員當作團隊的重要成員大有裨益。應讓他們清楚研究目標,了解無效的出版物將會如何損害科研進步和病人護理。
資深研究者:如果資深科學家更加擔心被發現和處罰,那么他們發生學術不端的可能性便會減小。而現在,他們認為被發現的風險并不高:很少有資深研究者的學術不端行為被舉報給科研誠信辦公室,也很少有同事希望陷入沖突。
超過80%的教職員工表示,他們不愿意舉報潛在的學術不端行為是因為害怕受到排擠、損害自身聲譽。一項科研誠信辦公室調查發現,在68位學術不端行為舉報人中,有47位遭遇了負面影響。顯然,對舉報存有擔憂是事出有因的。
明確的政策是幫助揭發人站出來的關鍵所在,一位訓練有素的科研誠信官也同樣關鍵,在理想地情況下,科研誠信官由德高望重的教員或行政人員擔任。必須讓潛在的揭發人相信,科研機構的科研誠信官和政策將保護他們免受報復。
科研機構:研究中心應建立鼓勵誠信的文化和基礎架構。例如,研究同仁應在日常溝通中強調自己恪守數據嚴謹性,并且配合隨機審查;數據系統應能記錄并追蹤訪問文件的人員,以防他們操縱數據。負責人應明確自己不能容忍學術不端行為,如有違反,后果將很嚴重。
稱職的科研誠信官對領導政策教育與實施,打造科研機構的誠信聲譽至關重要。不幸的是,研究顯示,許多科研誠信官訓練不足,并沒有有效地管理有關學術不端的指控和調查。也許最重要的一點是,他們可能未能向揭發人提供充分的保障和保護。科研誠信官的人選必須經過深思熟慮才能確定,必須為其提供充分的權力和支持。
任何接受美國聯邦研究資助的科研機構都至少應配備一位訓練有素、經過科研誠信辦公室評估的認證科研誠信官。此外,不應向無法證明其現有資質的科研機構發放科研經費。
若科研機構未能制定并執行保障誠信的政策,機構在發生學術不端時也應承擔責任。例如,在2014年7月,由于一名研究人員被定為學術欺詐,愛荷華州立大學同意退回49.6萬美元,同時放棄140萬美元的科研經費。然而,能執行上述處罰,外加欺詐者被判刑,完全是因為參議員的介入。事情原本不必如此。
政府官員應對索回經費做好準備。處罰應對想要做出學術不端行為的研究者產生威懾作用,刺激科研機構制定并落實相關政策,反映其對機構誠信的承諾。
我們認為,這些綜合干預措施對處理由學術不端造成的不可重復性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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