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北京市北三環中路的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溫才妃攝
教科院舉報人的質疑意見包括:
評正高職稱沒有任何個人學術成果,僅有一些監測報告,但卻獲得通過;在研究崗位工作卻參評出版系列的職稱,而且成果未見公示;評上的全是中層領導,評職稱也要“官本位”;部分評審導向缺乏文件依據,不符合院里公布的職稱評審辦法。
近日,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多名科研人員向《中國科學報》記者反映,2011年11月,在該院高級職稱評定過程當中,劉芳、楊九詮二人的申請資格、評審程序均存在紕漏。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是教育部直屬的國家級教育科學研究機構,承擔著繁榮教育科學,為國家重大教育決策、教育改革實踐提供服務的使命。那么此次職稱評定中究竟存不存在問題?到底孰是孰非?記者就此展開調查。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教科院”)是教育部直屬的國家級綜合性教育科學研究機構,其前身是1941年在延安建立的中央研究院中國教育研究室。2011年8月4日,經教育部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準,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更名為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但就在研究所升級為研究院的半年后,兩名科研人員的正高職稱評定問題在院內掀起軒然大波。“在無破格機制的前提下,劉芳缺少相當于個人專著的作品;楊九詮占用研究系列指標評定出版系列高級職稱,但始終未在院里公示。”舉報人稱。
事件當事人劉芳、楊九詮則認為,自己經過所有程序的把關,資格、程序上都沒有問題。
據教科院網站顯示,劉芳現為該院教育督導評估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楊九詮僅注了“編審”的字樣,其他信息空缺。
根據該院2011年執行的《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申報研究系列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連同代表作在內的7件成果中,必須有一本專著和任現職以來在核心期刊發表的6篇論文或者有兩本專著,符合其一,才有參評資格。
“劉芳和楊九詮的資格不夠,不能參評正高職稱,但他們還是被評上了。”多名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舉報人向《中國科學報》記者這樣介紹。
據他們介紹,劉芳參評研究系列的職稱,報名、評審等全程都在教科院進行;楊九詮參評的是出版系列的編審職稱(正高級別),因院內僅評定研究系列職稱,他在參加完教科院的報名、基層組評審、學科組評審后,轉由教育部所屬的另一機構——高等教育出版社代評。
由于種種原因,直到劉芳、楊九詮兩人通過評審,進入公示階段,他們的資格、程序問題才被周圍同事發現。
“劉芳拿出的是研究團隊集體撰寫的調研報告,只在有教育部采納證明的前提下才能視作是在核心期刊上發表的論文,但是不能代替專著。楊九詮公示的展示臺干脆就是空的,他占用院內研究系列指標,不在院內公示于理不合。”教科院一名舉報人說。
既然有諸多“不合理之處”,為什么劉芳、楊九詮能夠通過一道道程序?
《中國科學報》記者了解到,中國教科院職稱評審要經過報名、基層組評審、學科組評審、公示、高評委評定等一系列程序。人事處報名、基層組評定主要是審查資格問題,學科組、高評委主要把握學術質量。
“但不知什么原因,劉芳、楊九詮順利通過了第一道把關的人事處。”該所舉報人介紹,進入基層組評審,兩人被分在兩個不同的基層組。楊九詮所在的基層組,評審組組長建議其補齊材料后再參加學科組評審。
該舉報人稱,本次職稱評定中教科院有4~5個正高指標,共有11人進入第二階段的學科組評審。學科組評委有13人,首輪投票后包括劉芳在內的2人票數過半通過,另有楊九詮在內的3人各得6票,進入第二輪投票。
“院長提議要優先考慮做組織領導工作的同志,言外之意是照顧現任中層領導。”一名舉報人如此表示。據他介紹,第二輪投票結束,3人中唯一不是中層領導的一人落選,楊九詮和另一人順利晉級。而落選的科研人員擁有個人專著20余本,為教育部和地方編寫了30余本書法教育教材,累計著書50余冊,“個人條件遠遠超出正高職稱的評定標準”。
《中國科學報》記者查詢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的官網,發現有關劉芳的介紹為“近年來作為項目主持人和主要執筆人撰寫了近30余份決策報告,其中有6份決策報告被采納,轉化為教育部相關政策文件”。記者發現,雖然其個人介紹中羅列了她作為總主編、主編、執行主編的49本圖書,但未見個人專著及個人獨立發表的論文。
一名舉報人向記者介紹,劉芳參評研究系列的正高職稱時,所提交的申請材料主要是多年為教育部撰寫的決策報告,即為教育部提供建議的報告。“按當時的規定,決策報告是不能等同于專著的,只可以視作核心期刊論文。劉芳在成果公示中展示的決策報告,有教育部采納證明的只有4份,另有2份還是委托工作證明,即表明教育部委托其所做的事情,而非教育部采納了其研究成果。”舉報者說。
7月4日,《中國科學報》記者和劉芳取得聯系。面對其有關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質疑,她堅稱:“我申報的材料完全符合評職稱的要求。決策報告視同于專著,我們評職稱,這個規定多年前就有。”劉芳向記者解釋,當時教育部跟其單位有協議,決策報告不能公開發表,不能署個人名字。個人專著也許沒人看,但被教育部采納的決策報告是把科研成果變成了政策文件,而后指導全國。
劉芳同時強調:“個人專著與決策報告不是一個分量。我有專著,但是沒有拿來申報。”
記者仔細查看了《實施辦法》,發現該文件相關表述為“對制定教育政策、法規等有一定作用的研究報告、調研報告也可作為代表作申報,對教育政策、法規的制訂有一定作用,被決策部門采納的各類研究、咨詢、調研報告也視同論文”。記者并未發現提及研究報告、調研報告可視作專著的字眼。
也就是說,政策規定決策報告可視同于論文而非專著,即使劉芳提交的6篇決策報告均被視同論文,在職稱評定的硬指標上,她仍缺一本專著。
7月4日,《中國科學報》記者和另外一名當事人楊九詮取得聯系。他向記者介紹,自己參評的是出版系列的編審職稱,原來打算在人民教育出版社進行職稱評定,但趕去人教社時對方職稱評定已經結束。于是,他換到高教社評定。“整個過程履行了高教社的學科組答辯、高評委審查及公示三項程序。”
記者向楊九詮詢問高教社職稱評定時間,楊九詮告知參加學科組答辯大概是在2011年11月下旬。之后的高評委審查、公示,他因為出差原因沒有再過問。
“高教社何日張榜公示?為什么教科院內沒有公示楊九詮的材料?我們多次詢問,都沒有合理的答復。”此外,舉報人質疑:“雖說院里認可出版系列的職稱,但參評人都是在編輯崗位上申請的。一個科研崗位上的人員,為何參評出版系列的職稱?”
對此,楊九詮解釋說:“我現在仍未正式定崗,從事的工作有多方面涉及編輯出版。”
但舉報人隨即質疑稱,楊九詮于2010年已到教科院上班,因此“仍未定崗”的說法令人難以信服。
楊九詮還向記者提供了高教社正高職稱的申報標準。按《高等教育出版社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材料要求》第五項要求:“在正式公開發行的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2~3篇,已完成科研項目證書1~2份或著作1本(必須是已經正式發表的論文或著作)。”楊九詮認為,自己的資格符合規定的要求。
但根據記者的查詢,在楊九詮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中,共有14篇文章(包括1篇記者采訪),2本署名責任編輯的圖書,1項教科所2010年度決策服務二等獎獲獎證書等材料。其中,楊九詮指出的核心期刊論文12篇,分別發表在《中國教育報》、《中國圖書商報》、《中國新聞出版報》、《出版參考》、《中國編輯》、《教育研究》等報刊雜志上。
評正高職稱沒有任何個人學術成果,僅有一些監測報告,但卻獲得通過;在研究崗位工作卻參評出版系列的職稱,而且成果未見公示;評上的全是中層領導,評職稱也要“官本位”;部分評審導向缺乏文件依據,不符合院里公布的職稱評審辦法……
該院多名工作人員向記者表達了他們的上述質疑,并表示,事發之后,他們多次向院領導及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但一直未果。
2011年12月9日,教科院多名科研人員向該院院長袁振國實名申訴,質疑二人的參評資格以及評審中的不公平、不透明現象。
袁振國作出的書面答復稱:“楊九詮參評編審系列,成果在高教社評審組展示,不在我院展示。”并指出劉芳的采納證明是一系列報告,其成果豐富,并列舉了《中國60個項目縣初中學生輟學情況監測報告·2003》、《中國60個項目縣初中學生變動情況監測報告·2004》等10余項具體成果。然而,對于楊九詮在高教社的公示問題、評審中的導向、質疑的“官本位”等問題沒有作出回答。
“對申報材料不實、群眾意見強烈的須進行復議。但就在提出實名申訴期間,院評審委員會并沒有對此進行復議,仍如期進行評審。”一名舉報人說。
7月4日,《中國科學報》記者和袁振國取得聯系。袁振國向記者表示,這兩個人所有的條件都是符合的,所有的程序都是規范的,“有些同志自己沒評上,所以就提意見”。他還表示,自己前后找申訴人談話不下10次,甚至連教育部人事司也出面調停。但這一說法遭到申訴人的否認,稱他們和袁振國僅有過兩次正式談話。
當記者詢問楊九詮是否有在中國教科院及高教社公示材料時,袁振國回答:“一切按照程序走,程序要求怎么做,我們就怎么做。細節問題不好隨便回答。”
對于決策報告能否視作個人專著的問題,袁振國表示:“我們評審規定當中有非常明確的條文,而且這項規定由來已久。”
但根據一位曾多年擔任教科院高評委的人士反映,科研崗位評編輯職稱,之前未有先例;把決策報告視作個人專著,說法也很勉強,一來它并非發表作品,二來它并非個人完成。“不排除項目主持人在組織、設計、構想上的作用,但畢竟不是專著,相當于是主編性質的作品。”
記者還了解到,除了向院長袁振國反映情況,教科院的多名科研人員還于2011年12月底向教育部人事司反映了這一問題,并提交了書面材料要求徹查。教育部人事司一名負責人員回復他們,將約請包括教育部相關部門、申訴人、教科院負責人進行三方會談,截止日期是2012年5月31日。“可是時至今日,三方會談仍未進行。”舉報人說。
7月5日,《中國科學報》記者通過短信聯系到教育部人事司負責此事的有關人員,希望了解三方會談的最新進展,但對方稱目前在外培訓,未正面回應記者的問題。
針對出版系統如何進行職稱評定、職稱代評等問題,《中國科學報》記者近日采訪了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原副社長張其友。
《中國科學報》:外單位委托出版社代評正高職稱的條件要求及流程是怎樣的?
張其友:所在單位沒有評審出版系列資格,當事人本人符合正高評審條件,一般會委托有資質評審的外單位幫忙評審。這種情況比較多。
流程首先是單位批準正高指標。之后,當事人向委托單位申報材料,參加委托單位的答辯,專家根據答辯情況進行投票表決。一般來說,委托單位只進行一次學科組答辯,除非有異議,委托單位高評委一般不另設答辯。最后是公示,一般委托單位沒有公示的義務,通常在所在單位進行公示。
《中國科學報》:參評人所在單位有人提出質疑,要求看公示材料,這一要求是否合理?
張其友:國家對此沒有統一說法。所在單位一般都會公示,因為它占用了單位的指標。如果有人提出異議,要看公示材料,這樣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有異議,要重點看當事人的報名資格和硬件條件。
《中國科學報》:被舉報人稱,高等教育出版社申報正高職稱的要求是發表學術論文2~3篇,已完成的科研項目證書1~2份或著作1本。
張其友:2~3篇學術論文的要求很一般,通常是中級職稱的要求,正高職稱會要求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
《中國科學報》:出版系列的核心期刊有哪些?《中國新聞出版報》、《中國圖書商報》能否算作出版系列的核心期刊?
張其友:中文核心期刊目錄(2012)公布的出版類核心期刊有:《編輯學報》、《中國科技期刊研究》、《編輯之友》、《出版發行研究》、《中國出版》、《編輯學刊》、《出版科學》、《中國編輯》、《科技與出版》、《出版廣角》、《讀書》、《現代出版》共12個刊物,在此基礎上各單位有所增刪。
《中國新聞出版報》、《中國圖書商報》不應該被算作核心期刊,不然報社的編輯、記者就成為職稱評定中的最大受益人。
其他領域的核心期刊,通常不能視作出版系列的核心期刊。除非單位另有規定。
《中國科學報》:從出版社調到科研單位,能否參加出版系列的正高職稱評審?
張其友:對于單位而言,首先該單位要有出版社、雜志社等與編輯出版相關的部門。對于個人而言,最基本的要求是在新單位必須從事編輯出版的崗位。另外,要看他是否取得副高資格。如果取得副高資格,需要滿足5年的基本年限以及單位規定的基本硬件條件;如果未取得副編審資格,還要先轉到編輯系列才能參評。
《中國科學報》:從事科研崗位的人,能否用研究系列的指標去評出版系列的正高職稱?
張其友:這種情況不太正常。如果當事人在科研單位從事編輯出版崗位工作,使用一個正高指標參評,這屬于正常情況;如果當事人從事科研崗位,即使之前有副編審職稱,去別的單位代評出版系列正高職稱,也屬于不正常的情況。
另外,還要看當事人的副編審是什么時候評的,是否達到5年的要求,如果只是在很短時間去評編審,這也是不正常的。
《中國科學報》:如果已經評為出版系列的正高職稱,能否轉為研究系列的正高崗位?能否享受與研究員系列同等的正高待遇?
張其友:如果轉系列,當事人需要3~5年時間,結合實際工作、科研成果,還要參加相關學術評價部門評審。
如果不轉系列享受正高級待遇,主要是看單位聘不聘用,如果單位聘用,當事人就可以享受正高職稱待遇。有些單位較為嚴格,在其他系列取得正高職稱資格,如果單位不聘用,光有資格也是沒用的。
有人說,教育界有兩大問題最易產生爭議:第一是職稱評定問題,第二是經費問題。以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此次職稱評定遭質疑為例,則說明在現實操作中對于政策及規則如何把握,將直接影響結果的公正與透明。
教科院職稱評定事件,其實原本可以很簡單。既然有2011年執行的《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實施辦法》為依據,那么所有候選人按照規定一條一條查過去,符合條件的則上,不合條件的,哪怕身居高位,照樣也上不了。只有這樣,才能體現規定的意義,才能保證評選的公正。如果有規定不遵循,有程序不遵守,那么必然會讓人對規矩的存在表示質疑。
采訪過程中,盡管舉報人和被舉報人都堅稱自己沒有錯,但很明顯的是,舉報人遵循的是有章可循的《實施辦法》,提出的質疑也擲地有聲:“核心期刊的論文和專著,你既然沒有,就不能評職稱。”相反,被舉報人盡管列出了自己發表的很多文章以及對教育部所作的貢獻,但無法證明自己完全符合《實施辦法》的規定。孰是孰非雖然仍未有定論,但需要提醒的是,評選是一件嚴肅的事,特別是在法制社會中,“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這種想法往往會造成違規甚至違法的情況出現。作為國家級的綜合性教育科學研究機構,中國教科院更應該在職稱評定這件事上做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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