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期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在之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9年第23號)中,廣西2家經營企業銷售的水產品檢出禁用藥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被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
通報顯示,南寧潤平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福壽魚被檢出不合格項目為呋喃唑酮代謝物。據悉,南寧潤平商業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購進抽檢不合格福壽魚5kg,銷售5kg(含監督抽檢3kg)。南寧市西鄉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7日對南寧潤平商業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福壽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二十條第六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具體行政處罰為:罰款人民幣伍仟圓整(¥5000),全額上繳國庫。
經排查,原因可能是在養殖過程中導致不合格。企業的相關整改情況為:通知供應商及相關采購部門;對檢測不合格的批次的福壽魚發出召回公告;要求廠商定期提供第三方檢測報告。
另1批次不合格情況為:北海潤福商業有限公司經營的食用農產品草魚被檢出不合格項目孔雀石綠。北海潤福商業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從其水產品供應商處購進共計22.8kg,已全部銷售完畢,經召回程序也無召回食品。當事人經營不合格批次草魚共22.8kg,售價為16元/kg,已全部售出,貨值金額為364.8元,銷售所得(即違法所得)為364.8元。
經認定,該銷售企業經營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規定。上述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處罰。但鑒于當事人案發后積極配合,主動進行召回,采購上述不合格批次食用農產品時,落實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能如實說明供貨來源,進行快檢并索要農產品合格證,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第二款第(一)、(二)規定。北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364.8元人民幣;2、處罰款人民幣50000元整。具體內容詳見北市監食罰〔2019〕2-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排查,在經營環節未發現人為添加藥物行為。是由于經營單位快檢試劑精確度不足,快檢未能發現該獸藥殘留。該企業的相關整改情況為:停止銷售該批次不合格產品,主動召回該批次不合格產品。規范進貨渠道,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采取準確精度更好的快檢試紙加強快檢措施,立即公告消費者啟動召回程序進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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