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聯合印發了《關于提升高等學校ZL質量促進轉化運用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 。 教育部科學技術司、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運用促進司、科技部成果轉化與區域創新司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附:教育部 國知局 科技部:提升高等學校ZL質量,促進轉化運用
1.問:請介紹一下《若干意見》出臺的背景。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運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科技創新絕不僅僅是實驗室里的研究,而是必須將科技成果轉化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動力”。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作出重大部署,要求“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機制”。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李克強總理多次強調要“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精準對接”。2018年,國務院印發《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促進發明創造和轉化運用”。
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等部門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動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更加完善、科研人員轉化積極性不斷增強、轉化效益逐年提升。總體而言,目前科技成果轉化在政策制度設計上已經漸趨完善成型。但根據實地調研和一線人員反映,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其中,科技成果質量不高、技術轉移機構和人才專業能力欠缺、數量不足是制約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因素。而ZL作為科技成果的重要形式,存在“重數量輕質量”“重申請輕實施”的突出問題。三部門以ZL為突破口,優化ZL資助獎勵政策和考核評價機制,強化專業化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切實提升ZL等科技成果質量,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同時,教育部聯合國家知識產權局早在2004年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工作的若干意見》(教技〔2004〕4號),隨著科技創新水平的提升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變化,我國知識產權工作的重點也發生了較大變化。這就迫切需要出臺新時代加強和引導高校ZL質量提升,促進知識產權工作更好發展的文件,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服務教育強國、知識產權強國、科技強國建設。
2.問:請簡要介紹《若干意見》制定起草的過程。
答:《若干意見》從2019年2月起草至2020年1月印發,歷時近一年,大致分為三個階段。
一是深入調查研究。2019年2月開始,先后赴北京、上海、南京等地10所高校進行調研,進一步了解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實際情況,找準問題癥結,并聽取一線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建議,明確《若干意見》的著力點。
二是廣泛征求意見。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有關司局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共同研究提出具體解決措施。先后在大連、成都、廣州、北京等地分片區聽取了全國30多所高校的意見和建議;并在2019年12月20日召開的全國高校科技工作會上組織進行分組討論,進一步聽取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參會高校代表的意見建議。
三是專題修改完善。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針對有關高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多次進行專題研究,并針對基層一線關心、關注的重點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多次對《若干意見》進行修改完善,保障各項政策措施可落地,有效果。
3.問:請介紹《若干意見》制定過程中的主要考慮。
答:《若干意見》的起草主要有三方面考慮。
一是高校ZL工作要回歸保護創新創造的初心。知識產權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產權人的利益而產生,是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的專有權或獨占權。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基于科研項目結題、職稱評定、績效考核、獎勵申報、創新城市建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等政策導向,出現了一些低質量ZL、無應用前景的ZL,也存在‘大而不優,多而不強’的矛盾和問題。這不但違背了科技創新的規律,而且偏離了保護創新創造的初心。知識產權應該是為了保護創新的價值而產生,而不應該是為了滿足各類考核評價評比而申請,更不應為追求一些指標而湊數。要引導高校ZL工作回歸保護創新創造的初心。
二是高校ZL工作要立足高校是科技成果重要供給側的特點。高校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科技成果的重要供給側。一般而言,高校不同于企業,它本身不能直接將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只有將科技成果轉化到企業中、運用到生產生活上,才能體現成果價值。因此,推動高校知識產權工作的核心是運用,而知識產權創造、管理、保護等其他工作都是為知識產權運用而服務。高校要樹立ZL等科技成果只有轉化才能實現創新價值,不轉化是最大浪費的理念,突出轉化運用導向,倒逼高校知識產權工作的優化和提升。
三是高校ZL工作要融入到科技創新的全過程。科技創新是知識產權的源頭,知識產權是對科技創新的保護,兩者相互促進。知識產權工作應貫穿科研項目立項、實施、驗收以及成果轉化全過程。應建立知識產權全流程管理機制,在科研項目研究的不同階段,開展ZL導航、ZL布局、ZL挖掘和高價值ZL培育等工作;項目結題后,加強ZL運用實施;切實把知識產權工作融入到科技創新全過程,強化知識產權工作,促進成果轉移轉化。
4.問:請介紹一下《若干意見》的主要框架。
答:《若干意見》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是總體要求。本部分集中體現了《若干意見》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明確以堅持質量優先、突出轉化導向、強化政策引導為原則,推動高校知識產權全流程管理體系更加完善,并與高校科技創新體系、科技成果轉化體系有機融合,全面提升高校ZL創造質量、運用效益、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
第二部分是重點任務。本部分共有四個方面十條任務組成,四個方面環環相扣、有機銜接、協同推進、相互支撐。其中,“完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是前提,“開展ZL申請前評估”是關鍵,“加強專業化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是支撐,“優化政策制度體系”是保障。
第三部分是組織實施。圍繞完善工作機制、加強政策引導、實行備案監測、創新許可模式等方面,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共同采取有效措施,推進以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機制建設,引導高校積極落實《若干意見》中的重點任務。
5.問:請介紹一下《若干意見》關于“建立健全重大項目知識產權管理流程”的有關要求。
ZL等知識產權工作不僅僅是科研項目結題時才開展的工作,而應該體現在項目的選題、立項、實施、結題、成果轉化等各個環節。《若干意見》提出“建立健全重大項目知識產權管理流程”旨在引導高校建立知識產權全流程管理的機制,統籌科技創新和知識產權管理、科技成果轉化等工作,發揮知識產權管理在服務、推動、保護科技創新以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中的重要作用。
6.問:請介紹一下《若干意見》提出“逐步建立職務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的考慮。
答:《若干意見》提出高校要逐步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科研人員應主動、及時向所在高校進行職務科技成果披露。主要考慮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通過披露制度的建設,高校要加強對利用職務科技成果從事創辦企業等行為的管理和規范,引導科研人員依法依規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切實保障高校合法權益。二是高校要與科研人員積極對接,及時掌握科研人員科技創新的最新進展,挖掘有潛力的科技成果,引導科研人員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指導科研人員對有價值的科技成果通過申請ZL等方式對科技成果進行保護。
7.問:高校該如何落實《若干意見》提出的“開展ZL申請前評估”。
答:ZL申請前評估是國際高水平大學普遍做法。麻省理工學院、斯坦福大學等高校分別建立了專門的技術轉移辦公室對職務科技成果進行評估。目前,國內部分高校已在探索實踐。相比較而言,申請前進行評估可以減少無效申請和低質量ZL的數量,從而匯聚更多的人財物等資源支持高質量ZL的培育和轉化。因此,《若干意見》要求高校“要明確評估機構與流程、費用分擔與獎勵等事項,對擬申請ZL的技術進行評估,以決定是否申請ZL,切實提升ZL申請質量”。同時,由于當前ZL申請不需要發明人承擔任何成本和責任,對發明人而言只有申報沖動沒有內生約束、ZL數量越多越好,導致ZL質量良莠不齊。為此,《若干意見》明確提出“發明人不得利用財政資金支付ZL費用”,推動發明人與高校共同承擔風險,強化發明人提升ZL質量、促進ZL轉化的責任意識和內生動力。
ZL申請評估后,對于高校決定申請ZL的職務科技成果,鼓勵發明人與高校共同承擔ZL費用,高校承擔的部分可以利用財政資金支付。ZL轉化取得收益后,要將ZL費用作為成本從收益中扣除,發明人自己承擔的部分要加倍扣除并返還給發明人。對于高校決定不申請ZL的職務科技成果,高校要與發明人訂立書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轉讓ZL申請權或者ZL權,允許發明人自行申請ZL,獲得授權后ZL權歸發明人所有,ZL費用由發明人承擔;由于其職務科技成果的屬性,若該類ZL轉化實施,高校可獲得象征性收益,但應在事先訂立書面合同時對收益比例進行明確。
由于科學技術的商業化前景會隨著技術成熟度、市場需求變化等而不斷變化,《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對于評估機構經評估認為不適宜申請ZL的職務科技成果,因放棄申請ZL而給高校帶來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規免除其放棄申請ZL的決策責任”,以減輕高校開展評估工作的決策壓力。同時,考慮到我國高校開展ZL申請前評估工作的經驗較少,專業化機構和人才隊伍尚有不足,《若干意見》專門指出“評估工作可由本校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技術轉移部門)或委托市場化機構開展”。
認識到位、有條件的高校要主動加快建立ZL申請前評估制度,其他高校要盡快完善條件后再建立,有序推動該制度在我國高校落地。
8.問:關于ZL資助獎勵政策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優化ZL資助獎勵政策是《若干意見》的重要內容。《若干意見》明確要求高校要停止對ZL申請的資助獎勵,大幅減少并逐步取消對ZL授權的獎勵,通過提高轉化收益比例等“后補助”方式對發明人予以獎勵。該政策充分體現了促進轉化運用的導向。各高校應按照《若干意見》要求,進一步推動ZL資助獎勵政策從對申請、授權的資助獎勵逐步向加大對轉化實施的獎勵進行轉變和調整,引導高校ZL質量的提升。
9.問:如何加強專業化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機構及人才隊伍建設。
答: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機構及人才隊伍專業能力欠缺、數量不足是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因素。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將聯合采取措施加強專業化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
一是加強專業化機構建設。開展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高校、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基地、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引導高校在人員、場地、經費等方面對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機構予以支持和保障,不斷提升高校知識產權運營和技術轉移能力。
二是加強技術經理人培養。支持高校設立技術轉移及知識產權運營相關課程,加強知識產權相關專業、學科建設,并將遴選若干高校開展專業化知識產權運營或技術轉移人才培養,指導高校加快技術經理人隊伍建設,為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培養一批專業的人才隊伍。
三是支持高校設立知識產權管理與運營基金。支持高校通過學校撥款、地方獎勵、成果轉移轉化收益等途徑籌資設立知識產權管理與運營基金,用于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ZL導航、ZL布局、ZL運營等知識產權管理運營工作以及技術轉移專業機構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等,形成轉化收益促進轉化的良好循環。
10.問:請談談《若干意見》印發實施后,三部門如何抓好貫徹落實。
答:《若干意見》的落實關鍵在高校,高校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切實把ZL工作回歸到保護創新創造的初心,立足高校特點,扎實推進,才能取得實效。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共同采取以下措施,推動高校落實好《若干意見》。
一是加強政策引導。將ZL轉化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作為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動態監測和成效評價以及學科評估的重要指標,不單純考核ZL數量,更加突出轉化應用。反對發布并堅決抵制高校ZL申請量和授權量排行榜。
二是加強監測分析。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以許可、轉讓、作價入股或與企業共有所有權等形式進行實施轉化的ZL進行備案,并公布高校ZL實施轉化情況。同時,對高校非正常ZL申請情況進行監測。三部門及時對高校ZL申請、授權、實施等情況進行研究。
三是加強宣貫交流。組織高校圍繞知識產權全流程管理體系建設、職務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建設、ZL申請前評估制度建設、專業化能力建設、優化ZL資助獎勵政策等方面進行深入研討,宣傳典型經驗,推動高校盡快建立完善有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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