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品安全改進法2008》(CPSIA)多項重要規定于8月14日實施,其中最重要的是于規例實施當日或之后出售的專為12歲或以下兒童而設產品,含鉛量限制由百萬分之六百下調至百萬分之三百。家具、玩具及其他兒童產品面漆的含鉛量限制亦于8月14日實施,由百萬分之六百減至百萬分之九十。事實上,除非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認為標準難以實行,否則CPSIA的含鉛量標準于2011年8月14日前將進一步降至百萬分之一百。
生產商須于主要為12歲及以下兒童而設的消費品加上追溯標簽,或其他明顯的永久標記。這項規定適用于8月14日或之后制造的產品,8月14日之前生產的存貨毋須有關標簽,仍可繼續出售。上述標記必須可讓生產商、零售商及消費者斷定產品的生產商或私家品牌商、生產地點和日期,以及該批產品的資料(如批次、生產序號及其他識別特征)。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并無規定劃一的追溯資料展示方式,只要求生產商自行判斷,制作最適合業務和產品的標簽。安全委員會擬于產品回收方面引用追溯標簽條文,酌情決定是否懲罰不守規的生產商。若屬初犯,而且生產商并非故意漏掉所需資料,委員會未必會施以懲罰。
近期,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于《聯邦紀事》內公布兒童產品中觸摸不到的零部件最終裁決,并于8月14日生效。CPSIA包括一項豁免兒童產品中觸摸不到的零部件含鉛量限制條款。此外,最終裁決亦提供指引,訂明兒童產品中觸摸不到的零部件定義。
最終裁決包括決定兒童產品的零部件是否不能觸及的多項程序。例如:美國聯邦法典第16章第1500.48至1500.49條所指的可觸及性探棒,會用來評估兒童產品的含鉛部件是否可以觸及。美國聯邦法典第16章第1500.51至1500.53條所述的使用及濫用測試,會用來評估產品被兒童合理使用和濫用時,其含鉛部件是否可以觸及。兒童產品的含鉛量部件若是由布料包覆,而該布料并通過合理使用及濫用測試,則視作不能被兒童觸及,除非該產品或產品部分的某邊尺寸不足5厘米。此外,8歲以上兒童以一般幼童不懂的方法(例如使用工具)故意拆散產品,在評估含鉛零部件可接觸性時不在考慮之列。
最后,消費品安全委員會須于8月14日前展開規則制定程序,并咨詢消費者團體以及生產供5歲以下兒童使用的12種特定育嬰產品制造商的意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展開規則制定程序后,必須每6個月頒布最少兩項產品類別標準,產品類別優先次序由委員會決定。標準必須與現存的自愿標準大致相同,但若委員會認為更嚴格的標準可進一步減少產品對兒童造成的傷害,則可收緊標準。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必須定期檢討及修訂上述標準,以確保產品符合最高安全水平。此外,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已提出議案,為上述特定育嬰產品制定登記規則,咨詢期截至9月14日為止。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正著手處理多項與外國出口商及美國進口商利益息息相關的事宜。委員會于7月16日通過建議,拒絕對用于兒童產品的水晶及玻璃珠豁免含鉛量限制。美國服裝鞋業協會(American Apparel and Footwear Association)、美國零售協會(National Retail Federation)、安全實惠童裝聯盟(Coalition for Safe and Affordable Children wear)、人造首飾業協會(Fashion Jewelry Trade Association)以及美國鞋類分銷商和零售商協會(Footwear Distributors and Retailers of America)于7月31日聯署去信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主席特南鮑姆(Inez Tenenbaum),要求于8月中至下旬舉行會議商討上述決定。
特南鮑姆表示,委員會執法時會以常識判斷,集中處理主要為6歲及以下兒童而設的水晶及玻璃珠產品。不過,行業協會并不認為執法方式為會員提供實際幫助,希望法例可澄清以下多個問題,包括零售商現時能否銷售供7歲或以上兒童使用的水晶產品;是否需要合格證書才可銷售用于7至12歲兒童產品的水晶零部件;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會否拒絕調查有關含水晶萊茵石的7至12歲兒童產品的投訴;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會否與美國海關邊境保護局合作,釋放僅因水晶部件超出含鉛限制而現受扣押的適合7至12歲兒童使用產品;為7至12歲兒童而設的水晶萊茵石產品是否可供外銷出售;水晶萊茵石執法時,會否遵從首飾或其他產品的年齡標簽;含鉛標準是否凌駕于州法律(加州及明尼蘇達州已為兒童首飾制定標準)。
另一方面,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于7月24日投票通過,批準7家合格評定機構成為“防火墻”第三方化驗所,其中兩家為中國化驗所。所謂“防火墻”第三方化驗所,是??制,但已采取防止利益沖突措施以免受到不恰當影響。
最后,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發表政策聲明,說明零部件內的鄰苯二甲酸鹽測試問題。CPSIA第108條已禁止使用若干類鄰苯二甲酸鹽。CPSIA訂明,由2月10日起,不得售賣、分銷及進口含有鄰苯二甲酸二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鄰苯二甲酸丁苯酯(BBP)濃度超過0.1%的兒童玩具及兒童物品。可以放進兒童口腔的玩具及物品,若含有濃度超過0.1%的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或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暫時亦不得售賣、分銷及進口,直至最終規定公布為止。此外,根據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定義,“兒童玩具”是“由生產商設計以供12歲或以下兒童玩耍時使用的消費品”。兒童護理產品,即“生產商專為協助3歲或以下兒童入睡或進食,或協助兒童吃奶或出牙而設的消費品”。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于政策聲明中稱,測試應局限于塑膠部分或可能含有鄰苯二甲酸鹽的其他產品部分。委員會指出,生產商知道或應該知道產品使用的物料及零部件成份,若產品或零部件含有其中一類被禁止使用的鄰苯二甲酸鹽,負責認證的生產商或進口商必須測試零部件或產品,以確保符合CPSIA。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將以CPSC-CH-C1001-09.2測試方法檢測鄰苯二甲酸鹽(詳悄請參閱www.cpsc.gov/about/cpsia/CPSC-CH-C1001-09.2.pdf)。
此外,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將于8月25日舉行公聽會,就2011年財政年度(從2010年10月1日開始)的工作日程、工作優先次序以及現時的策略性計劃向相關人士收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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