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河北省科技廳、河北省財政廳印發《河北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河北省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定位、建設運行模式、評價標準、管理方式和支持措施等。根據辦法,省新型研發機構在科技計劃項目、創新平臺建設、成果轉化激勵、人才團隊等方面享受相應的支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省新型研發機構,將給予大型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后補助經費獎勵;對成長型省新型研發機構,依據績效評價結果,擇優給予一次性績效后補助經費支持。對省重點支持的新型研發機構采取“一事一議、一院一策”方式進行綜合評議和重點扶持。
辦法明確省新型研發機構指在河北省內注冊并運營,聚焦河北省傳統產業升級和未來產業培育發展需求,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獨立法人機構,可依法注冊為企業、事業單位和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
建設運行模式突出體制機制創新,省新型研發機構是以技術成果為紐帶,聚集整合政產學研資源和社會力量設立的獨立法人機構;是面向市場需求,建立市場化的運作機制、科學的創新組織模式、靈活的用人機制及薪酬制度、高效的成果轉化機制的產業技術創新組織;是聚焦科技創新需求,促進產業鏈創新鏈融通發展,加快培育壯大新動能的重要力量。
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重點圍繞河北省信息智能、生物醫藥健康等12大主導產業和裝備制造、農產品加工等107個縣域特色產業集群,聚焦產業發展需求,針對關鍵共性技術和“卡脖子”技術,組織開展技術研發和創新服務,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強化產業技術供給,為提高產業基礎高級化、產業鏈現代化水平提供有力科技支撐。
辦法明確了2個檔次省新型研發機構必須滿足的基本條件和績效目標,形成了定性定量相結合的評價標準。辦法將省新型研發機構設為初創型和成長型兩個檔次,分別從機構的規模、能力和貢獻三個層面制定了必須滿足的基本條件和績效目標,其中,對初創型省新型研發機構設置了13個基本條件和11個定量績效指標;對成長型省新型研發機構提高了要求,設置了14個基本條件和12個定量績效目標。同時強化績效管理,把績效目標評價結果作為省新型研發機構檔次確定、動態管理和經費支持的主要依據,激勵引導新型研發機構提檔升級、向高水平發展。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加強監測評價和動態管理等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