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大報告將形成支持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作為完善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內容。2023年2月2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新時代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的意見》明確指出,加快發展社會治理法學、科技法學、數字法學、氣候法學、海洋法學等新興學科。2023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批準重組科學技術部,加強其在“推動健全新型舉國體制、優化科技創新全鏈條管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等方面的職能。可以說,近年來我國對科技創新頂層設計的優化,很大程度上體現為科技法律制度的結構性調整。在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探索建立新型舉國體制的過程中,作為“軟件”的法律制度無疑將發揮重要的支撐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的科技法律制度建設取得了突破性進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專利法、科學技術進步法相繼修訂,規范的科學性、系統性和完備性進一步凸顯。同時,我國的科技法律制度亦暴露出一些短板。第一,整體性不足。我國現行的科技法律規范往往僅針對個別科技活動或關鍵技術,而未將科技活動中的社會關系視為統一的調整對象,結構相對分散。第二,前瞻性欠缺。科技法律規范時常作為顛覆性技術誕生后被動的補救手段,法律本身的預防作用和激勵效能未得到充分發揮。第三,存在“重政策輕法律”的傾向。這導致科技法律與科技政策間的界限日趨模糊,所涉法律規范過于抽象,難以指向具體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第四,虛置化現象嚴重。由于強制性義務的缺位,科技法律規范難以構成政府行政管理活動的實然依據,許多法定的激勵手段更是無從落實。
據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統籌推進科技法律,切實提高立法水平。
第一,推動科技創新的綜合立法。我國已圍繞科技收益分配、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倫理審查等內容,構建了一系列與科技創新緊密相關的法律法規。一方面,應加緊制定科學技術進步法的配套規定,進一步凸顯其科技創新基本法的功能定位;另一方面,有必要從整體上提高科技法律規范的立法層級,從而引入更多元的激勵手段和更具約束力的規制措施。待時機成熟后,有必要將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規范,統合為一部科技創新領域的基本法律,增強科技法律制度的協同性和體系性。
第二,采用公法與私法兼顧的治理方案。當前,我國的科技法律規范中既囊括財政規劃、經費管理、風險治理等頗具公法特征的要素,也存在科技成果權益分配、技術秘密保護等涉及私人權益的內容。唯有跳出公法與私法二元對立的治理誤區,才能為科技創新提供周全的法治保障。具體而言,要關注科技法律規范和民法典、專利法的銜接問題,減少規則沖突;要充分保障科技工作者的自治權,從法律上確認其主體地位;要積極推動科技政策的法律化,在專項立法尚不成熟時,可優先將政策提煉為條款或章節的形式,歸入我國現有的科技法律體系。
第三,形成倫理與法治的良性互動。科技法律和科技倫理是國家社會實現科技治理的主要手段,二者均無法獨立承擔化解科技風險的任務,科技倫理的法治化是科技治理走向體系化、規范化的必由之路。筆者建議,適度借鑒臨床研究領域的醫學倫理審查經驗,進一步明確科技倫理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和審查流程;構建倫理法治化的磋商程序,通過聽證和討論制定寬嚴相濟的規則體系;在法治化尚不成熟的階段,可率先通過發布行為指南檢驗倫理原則的實踐效果,提升法律文本的精確性和均衡性。
第四,堅持科技安全的底線思維。相較于科技創新過程中的其他負外部性問題,科技引發的安全隱患具有影響范圍大、容錯率低的特征。目前我國針對科技安全的專門立法僅限于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等單行法律,2015年修訂的國家安全法也未將“科技安全”納入其中。筆者建議,組建科技安全的專管部門,理順實施主體與法律責任;健全科技安全的預警和評估制度,及早發現并治理科技安全隱患;重視非傳統安全治理,借助國際條約和聯合執法解決跨國性、公共性的科技安全問題。
此外,筆者認為,還應從以下方面入手,立足國家戰略需求,優先布局關鍵領域。
第一,重構科學發現權制度。科學發現權作為基礎研究成果衍生的專有性權利,是后續一切科技活動的“第一推動力”。基于科學發現內蘊的創造性、價值性和《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等國際條約的內容,應將科學發現權認定為知識產權的一種。遺憾的是,1978年通過的《科學發現國際登記日內瓦條約》由于締約國家過少,至今仍未生效。據此,應仔細調研科學發現權被長期擱置的原因,并將其作為我國科技立法的重要抓手,這非但有助于實現科技創新的全鏈條保護,更能夠提升我國在全球科技治理進程中的話語權。
第二,完善產學研結合的制度保障。唯有提高應用導向型研究的權重,解決我國實現科技自立自強過程中的現實問題,才能真正提高我國的基礎研究能力。在構建科技法律體系時,應積極尋求國家、市場和社會三者的內在統一。一方面,有必要從法律層面建立關鍵技術的協作攻關制度和科學資源的開放流動制度,加強科研院所和科創企業的血脈聯系;另一方面,建議將橫向成果融入科技人才評價指標,實現分類分層的人才評定方案,逐步扭轉我國科學研究“重理論而輕實用”的價值取向。
第三,深入推進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的法律性質、權利歸屬和權限劃分是政府介入社會創新活動的重要媒介。當前,我國部分省份已率先開展職務科技成果所有制改革,但在授權主體、分配比例和賦權方式等維度上存在差異。據此,首先,應實現科學技術進步法、科技成果轉化法與專利法規定的內在統一,解決科技成果歸屬含混不清的問題;其次,可建立適當的科技創新免責制度,為科研人員“放權松綁”;最后,有必要為科研人員在成果轉化路徑中提供充分的私權保障與救濟手段,改變科研人員與研究單位間地位懸殊的現狀。
第四,拓寬科技人才的立法參與渠道。科技人才參與立法是提高科技法律制度科學性的重要途徑,這是由科技法律規范和科學技術的共生關系決定的。在國際社會中,科技界建制化參與立法已成趨勢。首先,在制定關鍵法律前,可通過定向委托或招標的方式,邀請科技人才對重要的立法事項進行評估。其次,應助推科技人才全面參與立法規劃、草案制定和內容論證,為科技創新領域的“急難愁盼”問題發聲建言。最后,從長遠來看,有必要搭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與科技人才的立法信息交流平臺,構建常態化的參與渠道和參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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