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科學規范管理和倫理道德建設是營造科技創新生態環境的重要環節。2019年9月,我國科技部、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20個部委聯合印發《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明確學術不端行為的定義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范的行為”。國際方面,1992年,由美國國家科學院等科學機構組成的專家小組將學術不端行為(Misconduct)定義為“在申請課題、實施研究、報告結果的過程中出現的捏造、篡改或剽竊行為”(Fabrication,Falsification, Plagiarism),FFP也被認為是學術不端行為的主要形式。美國社會學家默頓認為,科學體系對于原創性的褒獎,以及做出原創性貢獻過程中所需要克服的巨大困難,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端行為的出現。
筆者最近正好在進行有關科學規范與誠信的研究工作。通過對小保方晴子學術不端典型事例的研究認識到,厘清什么是合理的學術質疑,什么是無由的造假指控,合理的學術質疑應該基于什么證據,什么時候能夠明確、公開地使用“學術不端”“學術造假”的判斷,這一系列問題關系到如何判定學術不端行為,從而保護原創性的科學發現,促進科學規范的建立,樹立科學共同體的社會公信力,促進科學的良性有序發展。
2014年1月29日,日本理化學研究所研究人員小保方晴子(Obokata Haruko)在《自然》上同期發表兩篇論文,宣稱找到了比傳統iPS制備方法更簡單高效的全新的STAP多能干細胞。論文發表后,震驚干細胞學界,引起全球關注。然而,自2014年2月5日起,PubPeer.com出現匿名網友對論文所使用圖像的質疑。隨后,全球范圍內的多家干細胞實驗室表示無法復制STAP細胞,例如,《自然》列舉了2014年的2月到11月間,來自麻省理工學院、斯坦福大學、哈佛大學醫學院等7家機構的干細胞實驗室均無法重復STAP細胞的結果。
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的干細胞學者Paul Knoepfler是最早公開質疑STAP細胞的學者。論文發表當日,他隨即發表博客,使用了“令人驚訝”“反直覺地”“會引起一系列爭議”等詞語表達對STAP細胞的看法,并提出6個學術質疑,其中包括可重復性的問題。但此時,他仍認可,如果這項研究成果真實可信,將構成一項重要的科學進步。隨著圖像質疑和無法重復STAP細胞的報道日漸增多,Knoepfler才開始稱STAP細胞論文“可信度較低”。他的謹慎態度還體現在,直到當年4月1日,日本理化學研究所公開發布最終調查報告,發現其論文中使用的圖片曾出現在其他論文中并被加工過,從而判定小保方晴子存在捏造、篡改等學術不端行為后,才開始公開使用“偽造”“學術不端”等詞。
從小保方晴子的例子可以看出,合理的、謹慎的、基于科學證據的學術質疑,成為發現學術不端行為的關鍵因素。然而,我們也要認識到,合理的學術質疑有別于無由的造假指控。一方面,科學發現中的反直覺、顛覆常識之處,也往往是原創性成果的重要標志。在沒有充足的證據之前,輕易做出“造假”判斷,不僅有違科學精神,同時有可能會扼殺創新的“萌芽”。另一方面,科學研究作為社會生活的一部分,必須遵守法律框架,科學爭論不能越過法律紅線。“誰舉報誰舉證”,基于對被告人的保護需要進行無罪推定,只有當法院判決才可以進行有罪判定,在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和查處中應該遵守這些基本的法律準則。
2019年12月10日,《人民日報》發表文章指出:“對學術不端爭議,就要以求真的精神調查事情真相,如果屬于惡意誣告,應及時澄清事實、還原真相,絕不能任其發酵而影響科技界的團結和信任;如果確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應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決不包庇縱容、息事寧人。”因此,在我國學術規范制度建設中,需要嚴格建立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和查處程序,明確“誰舉報誰舉證”的舉證責任。一方面,對于合理的、有依據的學術質疑,給予充分重視,進行調查,嚴肅查處;另一方面,對于沒有提出科學證據,主觀臆斷的造假指控,特別是通過網絡散布,造成極壞影響的情況,應該澄清事實,還原真相,從而建立和營造風清氣正的學術創新環境。